常州市中级法院驳回抗暴维权英雄潘雪昌的上诉请求


Photo:为防止拆迁,房顶悬挂国旗

(2008-12-14)权利运动发布:12月13日上午,常州市的抗暴维权英雄潘雪昌的代理人张建平收到常州市中级法院(2008)常一终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常州市中级法院是在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定。而这个结果在法院送达裁定书的十多天前,就经潘雪昌所在北港街道的领导公开了,常州市中院在征地拆迁案件中未审先判可见一斑!

十多天前,常州市钟楼区北港街道的副书记陈虹“劝导”潘雪昌的妻子李双大接受房屋拆迁,并明确表示如果接受房屋拆迁就可以避免民事赔偿,如果不接受法院将用不公开审理的方法驳回潘雪昌的上诉。

就常州市北港街道陈虹副书记以‘不同意房屋拆迁法院将驳回上诉’要挟潘雪昌家属一事发生后,潘雪昌的代理人张建平立即电话联系审理该案的常州市中级法院法官尤建林,尤法官表示北港街道副书记陈红的说法不能代表法院,并信誓旦旦承诺法院会公正司法。在与尤法官电话沟通中,张建平提出:在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审理潘雪昌故意伤害(抗黑维权)刑事附带民事案时,法庭无视死亡歹徒颜志兵父母的代理律师无法证明颜志兵与常州市鑫鹏拆迁公司存在劳动和劳务关系的事实,判决潘雪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近二十万显然是有违公正的枉法裁判。

在向常州市中级法院上诉中,潘雪昌又提供了常州市建设局至今没有给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和金家坝村委发拆迁许可证,没有拆迁许可证就证明拆迁委托等一系列程序都是违法的,也证明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在拆迁纠纷中不走行政或者司法裁决程序而用暴力黑社会的根本原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证据的出现常州市中级法院应当对上诉案进行公开审理。

在本案中颜志兵等人为达到不法目的用暴力殴打潘雪昌直致其腿骨折,不仅仅是重大过失而是实施犯罪!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责任。

尤法官表示其不了解征地拆迁方面的拆迁许可、拆迁委托等法律法规,同时表示其愿意承担是不是公开开庭审理的一切责任。

抗暴维权英雄潘雪昌遭到的不公正说明:非法的和罪恶的“征地拆迁”是受司法保护的!

相关联系:
尤建林电话:0519-85576030

陈虹电话:13182573178
钟楼经济开发区书记钟建堂电话:013806116658
李双大电话:0519-83656587.(丁魏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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