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出人命受包庇 受害者刘凤明状告公检法


(刘凤明老人正在北京为死去的孙儿讨说法)

《控 告 状》
控告人:刘凤明,男,一九四七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址:黑龙江省勃利县长兴乡长兴村。联系电话:18314606349.

被控告人:勃利县公安局、勃利县人民法院、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控告事项和请求:
上述司法机关袒护、包庇犯罪,有法不依,违法办案。请求查处和纠正违法司法行为。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是一名普普通通的农民。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早,控告人不满十五个月的孙子刘海龙偶发流鼻涕和咳嗽症状,孩子的父母便将其抱到当地长兴乡卫生院第二门诊部就医。(后得知该门诊部是一个未经合法批准的“黑诊所”,坐诊医生是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非法行医者胡波)。早八时三十分左右,孩子被抱到该门诊后,胡波没有为其做必要的常规检查,便草草确认为胃肠感冒。遂在不作任何试敏的情况下,为患儿静点头孢拉定等药物。静点中,患儿身上出现大面积紫癜,胡波否认为是过敏,先后为患儿用了抗敏和止血药。之后,便与门诊部的其他人员全部离岗回家。然而,患儿的病情却急剧恶化。十一时三十分左右出现休克症状,被电话叫回的胡波未对患儿做起码的抗休克治疗,便让患儿父母自行将患儿抱往七台河市医院抢救。患儿在去七市途中死亡。当晚,胡波伙同他人为患儿补写了一份治疗病案,出编硬造了流脑症状,欲盖弥彰。

患儿死亡当晚,家长向勃利县公安局报案。该局进行了一些调查之后,便怠于履行职责。倒是勃利县卫生局的主要领导积极参与此事,主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强词夺理为胡波开脱,妄图将此事压下。患儿家长据理力争,要求依法处理此事。但勃利县公安局却迟迟不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尸检法医将患儿脑组织检验标本藏匿或者遗失,企图掩盖胡波的非法行医致死人命的罪行。在患儿家长不认可的情况下,勃利县公安局不得不报请七台河市公安局法制科和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制处。在省公安厅和市公安局明示胡波已涉嫌非法行医罪的情况下,勃利县公安局才将此案作为涉嫌非法行医案继续侦查。但以种种借口迟迟不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在勃利县委主管领导的力促之下,勃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胡波起诉到勃利县人民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中,极力掩饰被告人胡波非法行医致死人命的犯罪事实,违反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致死人命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于二○○一年三月八日作出[2000]勃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胡波无限制地减轻处罚。仅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胡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仟元。

判后,勃利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患儿父母的申请,依法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勃利县人民法院[2000]勃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勃利县人民法院在重审中执错不改,一意孤行,继续枉法裁断,作出了与原一审判决换汤不换药的雷同判决,即[2011]勃刑初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仍然判处被告人胡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于这样依旧悖离公正、量刑畸轻、放纵犯罪的错误判决,勃利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患儿父母的申请,再次提出抗诉。可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度二审中,却背弃正义与公正,挑战、冲击法律规定的底线,与勃利县人民法院的枉法错判一脉相承,于二○○一年做出[2001]七刑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终审裁定之后,控告人和患儿父母不能授受和容忍,于是,先后向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又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但均被拒之门外。无奈,被告人只得上访到中央国家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接待后,安排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此事,但几年过去,控告人一直没有等到明确的答复。有鉴于此,控告人只有行使公民对国家机关控告的权利,要求上级领导查处上述司法机关袒护、包庇犯罪,违法办案的行为,依法公正处罚本案刑事被告人胡波。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刘凤明

此信息由反腐联盟马波提供、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