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国向南通市公安局长控告分局长涉嫌徇私枉法

(厂房未被破坏前)
(展厅)
(遭到黑社会拆迁后)

南通市公安局秦剑平局长:
我们是南通红枫丽萊木业有限公司的企业主张俊国、徐丽艳,今向你控告江苏南通港闸区公安局局长顾峰、唐闸派出所所长侯树森涉嫌徇私枉法和渎职犯罪。

《控 告 状》
控告人:南通红枫丽莱木业有限公司。法人:张俊国 电话:15996695018。

第一被控告人:南通唐闸派出所所长 侯树森。电话:13390962902。

第二被控告人:南通港闸公安分局局长 顾峰。电话:13306296222。

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如下:
2011年1月3日凌晨2点 江苏南通红枫丽莱公司遭南通市约80名黑社会袭击,8人被打,其中在武警部队的儿子和一名工人重伤住院。砸毁公司房屋、文件、账目、证照、磁盘、机械设备及财物等,丢失的现金及财物各种损失约6218880.00元。案卷中当时记载立案为行政案。南通市政府根本拿不出有关公告、拆迁许可证等文件。该案于2011年1月6日由法院转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案,同年5月12日公安机关才告知受害人,2012年2月港闸公安分局以“委托损失4260.00元,三人以上作案”起诉到检察院。这完全背离了事实。

理由如下:
1、江苏南通红枫丽莱公司遭南通市约80名黑社会袭击。报警后港闸区唐闸派出所30分钟到警没到现场;

2、本案属打砸抢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确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案,定性不准。

3、案发后2011年1月3日至1月6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没有保护事发现场。使现场遭破坏;

4、打伤人员鉴定结果轻微伤与医院结论不同;

5、被罪犯摧毁的财物无法评估,只评估4260元损失。但卷中已经有的评估报告公安机关没有调查列为损失。例如:捣毁了控告人租赁南通八建集团公司的两层小楼69.42平方米;捣毁了被告人修建八建集团的133.34平方米房屋;捣毁了控告人在南通八建集团公司厂区内自建的房屋120.57平方米。各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房屋损失至少是544062.73元。其中,各犯罪嫌疑人单独给控告人造成的房产损失就达278998.78元。(评估报告没有评估的损失及人员伤害损失都没算);

6、公安机关应按法规把作案工具收缴,或扣押,可当时工人用生命截下的两台挖掘机和两台拖车被警员当场放了一台挖掘机和一台拖车,二十五天就都放了;

7、80多名犯罪团伙,案卷中只有13人笔录,监控录像记录下的就有60人。卷中记载一名犯罪嫌疑人再房上掉下来腿断了。用了3万多费用,也没有本人的笔录;

8、人身损害等费用港闸区唐闸派出所及拆迁公司已垫付91000.00元。

这次非法行动共花费多少资金由谁承担的、谁指使做的案,至今都没有结论,

总之,以上事实控告人增多次用书信、电话、当面向港闸区公安分局局长顾峰、唐闸派出所长侯树森汇报,两位官员拒不调查。直接影响到检察院起诉,法院的判决,造成“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和以上事实,证实了公安机关涉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和渎职。

控告人的请求;
1. 追究港闸区公安分局局长顾峰、唐闸派出所所长侯树森涉嫌徇私枉法、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

2. 做到不遗漏任何犯罪嫌疑人,不遗漏任何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追查调取控告人的评估报告。追查幕后指使非法暴力拆迁者,及雇佣者;

3. 及时扣押、收缴各犯罪嫌疑人等实施犯罪的工具——两台平板车和两台挖掘机;

4. 要求对控告人给予司法援助及人身保护,严防公、检、法的打击报复。

综上,被控告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请反渎职侵权部门依法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请各媒体给予关注。

此致
南通市公安局局长秦剑平。

控告人:南通红枫丽萊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俊国 联系电话:15996695018。
负责人:徐丽艳 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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