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琴:“绅士”110造成我家一死三重伤


(正在北京上访的刘凤琴)

我叫刘凤琴,是吉林省德惠市布海镇德升村村民。我要控告的是,在我家人遭受生命严重威胁的时候,因110姗姗来迟和渎职而引发了一死三重伤的惨案。

事发于2006年8月5日,因我家养的牛,进了韩士先(本案罪犯)家的玉米地,韩士先与我儿韩双发生口角,我儿韩双右臂被韩士先用木棒打成粉碎性骨折(有德惠市中医院诊断),这是110第一次迟警及不作为的后果。

报警两天后的8月7日,我夫妻陪我儿韩双在医院做手术。公安干警任中国独自一人去医院调查此事,并说:“韩士先够抓了,你要追究刑事责任吗?”并让我丈夫(本案被害人)马上回家看韩士先在不在家;如果在家,马上打电话,去抓他(附同病房患者的证言)。按照任中国的指示,我丈夫回到家中,看到凶犯韩士先在自家大门口坐着,忙回家中用固定电话给任中国打电话,任中国接电话说:“我明天去”(有证人证言)。

事过一个小时左右,灾难临头,韩士先持事先准备好的凶器来到小卖店附近,将我丈夫砍倒后,在去我家的途中,将我小女儿韩鹤砍倒,又跑到我家中将我大女儿韩雪和外孙子砍倒在血泊中,致使我丈夫死亡,三个孩子重伤害的特大杀人惨案(伤残鉴定、尸检证明)。

我丈夫的生命就断送在公安任中国手里,他的玩忽职守,造成我家一死三重伤的严重后果。

惨案发生时,我们家属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向派出所报案,直到事发两个小时左右,派出所干警徐超才来到现场,给罪犯韩士先有足够的时间逃跑。

直到六年后,在我们不断的追诉下罪犯才终被绳之以法。六年了,我们受尽了煎熬和带来了无尽的痛苦……故此,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2条(十一)款和《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对德惠市公安局升阳派出所只派干警任中国一人出警且渎职,接到报警电话后未能及时抓捕凶犯韩士先,致使我家中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害事件发生,要求上级人民检察院彻底查清事实,撤销德检反渎(2009)1号不立案的决定书依法立案,依法追究公安干警任中国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

刘凤琴联系电话:15643070079.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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