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中级法院19日再次审理窦乃芬宅基地被抢案

(2012-7-17)权利运动发布:
房管部门利用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抢夺老百姓房产,并且在抢夺来的宅基地上所建的违法建筑应不应该拆除,应不应该将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依法退还给原房主。

北京第二中级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上午9点30在五楼第3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公民窦乃芬不服北京丰台区法院判决支持房管局利用十年浩劫抢夺利用十年浩劫抢夺其部分宅基地使用权一案,并且聘请了深受北京高级法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认错不改之害的转业军人王卫平、身受法院枉法裁判之害的吴田丽作为代理。

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左安门外方庄路10号。

乘坐122路、12路下行、352路下行、37区间、37路、434路、51路、684路、741路、750快车、750路摆站、352路单向行驶、特12、特3路左安门外下车。

附窦乃芬《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上诉人(原审被告):窦乃芬,女,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西峰寺22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长辛店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镇公路街27号,法人代表赵东厚,主任。

上诉人因所谓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以下简称:丰台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064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初审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以开大庭的方式公开审理本案。

2.依法撤销原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案件基本情况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西峰寺原14号(后变更为170号,后又变更为227号、228号。以下或简称 “14号院”)的院落原为公民程德贵私有,由当时北京市市长鼓真、副市长张友渔、吴唅所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见证据1)”清楚地载明:西峰寺14号,有石板房5间、土房1间,面积七分二厘九毫,四至:东至连步云(注:此乃人名)、西至道、南至徐松如(注:此乃人名)、北至米昆(注:此乃人名)。

1993年4月17日,经中间人介绍,上诉人以8000元的价格从程德贵手中买下了该院,并且办理了正式过户手续。此有当事人当年所签《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办理过户的手续为证(见证据2、证据3)。

公元1966年,是值文化大革命打砸抢高峰,被上诉人前身,即当时的房管所的“革命造反派”,乘乱将程德贵扫地出门,“14号院”随由他们霸占。并于1972年10月在院内建房7间,还毁坏院墙另起了一扇门。

被上诉人的前身将这7间房连同院里原来的五间房全部出租,所谋得的利益亦归其所有。

1983年落实私房政策,被上诉人的前身只将原来的五间房和部分院子返还给程德贵,而它们自建的7间房却不肯拆除,仍由它们出租谋利。

好不容易熬到2010年10月,被上诉人主动排除妨害将这7间房屋拆除,上诉人自然而然地收回“土地房产所有证”法定属于上诉人的全部土地使用权。

被上诉人为了永久霸占十年浩劫它们抢夺现已属于上诉人的部分土地使用权,曾于2011年2月25日下午14时许,雇佣1-20名黑社会成员到上诉人家进行打砸犯罪,把上诉人年已60多岁人爱人打成轻微伤,院墙也被他们砸了一个大洞(注,此案法院已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爱人的部分医疗费用,上诉人目前正在依法对被上诉人组织实施此犯罪活动的主要成员提出刑事自诉);又于2011年3月在丰台区法院对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案由说来非常可笑,居然是排除妨碍。明明是它们违法将房子盖在了上诉人自家的院子里,妨碍了上诉人近20年,现在却属猪八戒似地倒打了一耙。

2012年5月28日,上诉人收到丰台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所作出的《初审判决》。

二、《初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一)被上诉人不具备起诉资格
……
综上所述,上诉人强烈要求二审法院能够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迎接中国共产党十八大的召开,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氛围。

此致北京第二中级法院
上诉人:窦乃芬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2011)丰民初字第10641号民事判决。
注1、本上诉状所引用的下列证据(原审卷宗都有)
1. “14号院”的土地房产所有证。
2. 上诉人与程德贵当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
3. 上诉人所办理房产过户的手续。
4. 上诉人在原审书记员口述下所抄写的被上诉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情况。
注2、本上诉状所引用的法律及法规互连网上均可以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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