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利迟迟得不到落实,老访民吴亚芳状告村组长

(上访十多年,吴亚芳几乎年年能够拿到这样于事无补的信访转办单)
(村组在吴亚芳修房报告上盖章,承认其因失去土地而致贫)

《民 事 诉 状》
原告:范本冲,男,195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丰市新丰镇同丰村二组120号。

原告:吴亚芳,女,195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范本冲之妻。

被告:徐亦祥,男,1953年出生,职务:生产队长,住址新丰镇同丰村二组。

案由:长期非法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如数补还本户被非法截留和少分的田亩;

2、判令赔偿本户缺田致贫及相关事项所受到的损失;

3、判令赔偿因被告非法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迫使不断上访,造成的各项损失;

4、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82年农村推行分田到户,实行大包干期间,我户按统一规定分得土地4.42亩,当年年底国家兴修“大四河”水利工程,将本户4.42亩土地全部无偿占用变为河道(见附件1:原始分田台账)。后村组领导决定:对缺田户安排土地工就业,以弥补损失和解决生活来源。

1984年全国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按规定:每人应分得口粮田0.8亩,每劳力责任田2亩(见附件2:原承包经营队长朱建冲同志证词)。我家当时4人,应分得口粮田3.2亩,责任田4亩,桑园田1亩,合计8.2亩,实际只分得4.2亩。

在本户的不断依法要求之中,1985年被告徐亦祥爬上了承包队长的宝座,他对本户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不以为然;在照顾安排土地工过程中也故意避开本户,对本户切身权利长期置之不理。特别是1998年8月,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丈量调整期间,我全家在册劳力已增加为4人(两个孩子户籍证明见附件3),理应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4亩责任田(即:8.2+4=12.2亩),在确有机动闲置土地的情况下,却遭被告非法隐瞒实情,无理推脱,一直拒绝依法调整。被告甚至偷盖私章、篡改时间,伪造分田转让协议(复印件备查)。

此外,为对本户打击报复,2003年春季和2010年8月21日,被告非法指使到我责任田内做路为名,强行毁去我尚未成熟的庄稼;甚至在2004年夏天恶意泄私报复,破坏农业生产,非法造成本户大田内大量棉苗死亡,事后又利用关系网将黑手伸向政府和公安部门,非法设置办案障碍。

2010年6月4日,被告非法唆使地方黑恶势力徐建涛拦路抢走我的交通工具,当众从大桥上砸向河心,并恶毒扬言:要打死原告人。

自从本户据实依法逐层投诉后,被告气急败坏,多次恶意串通,隐瞒实情,扭曲事实,欺上压下。

综上所述事实,被告罪责难逃,特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各项损失明细另附)。

谨呈: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具起诉人:范本冲
吴亚芳
2012年7月20日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土地和住房权利项目编辑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