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千万变成几千块,江苏南通法院究竟是开庭还是为罪犯开脱?


(2012-7-23)权利运动发布:
南通红枫丽萊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国于7月20日晚获悉,南通市港闸区法院将对港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阳、王洪刚、郭金华等人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于7月24日开庭审理。但该案的标的从6218余万骤降到只有区区的4260块人民币,受害人张俊国不明白这究竟是法院开庭审判犯罪嫌疑人还是要嫌疑人开脱罪责?

2011年1月3日凌晨2点 江苏南通红枫丽莱公司遭刘阳、王洪刚、郭金华等人带领约80余黑社会人员的暴力袭击,公司8位员工被打(其中包括张俊国正休假的、在武警服役的儿子)重伤住院,砸毁公司房屋、文件、账目、证照、磁盘、机械设备及财物等,丢失的现金及财物各种损失约62188800.00元。公安机关于2011年1月6日立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案。

南通市港闸区法院高鸿院长及王冯法官以4260元人民币标的开审的理由是,通红枫丽萊木业有限公司已经房屋拆迁评估,所以该公司被砸毁不能算是损失。然而,据张俊国反映,自己根本没有认可什么拆迁评估,刘阳、王洪刚、郭金华等黑社会人员虽然与拆迁公司有关系,但并不是拆迁公司人员,也没有任何理由来拆除自己公司的厂房。况且,多名被打伤的员工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港闸区法院为什么不同时审理?

按照《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现在各受害人都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数额的认定,对于认定各刑事被告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具有重大的意义。

最后,张俊国认为:本案的特定情况决定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应该同时进行,法院先刑事后民事的审理方式有徇私枉法和包庇犯罪之嫌。

南通红枫丽萊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国
联系电话:15996695018。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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