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振行申诉:我爸非李刚,无错也要坐牢房


【提示:河南省宝丰县驾驶员史正行,在驾驶大货车运货途经转弯路段时,因左侧摩托车超车又遇前方会车而意外发生交通事故,无牌无证的摩托车驾驶员不幸死亡。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史正行在这一起交通事故中应该是没有责任的,但交警认定其有违反道路安全法42、47条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也是罔顾事实,以错误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史正行有期徒刑一年。目前,缓刑中的史正行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而其妻子王金兰长驻京城上访。老爸不是李刚的史正行夫妻俩能够维权成功吗?值得社会关注】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史振行,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大营镇段寨村74号,身份证:410421196211033011。

申诉代理人:王金兰(史振行之妻)女,汉族,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3461205795。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法人代表:检察长,办案人刘二伟。

案由:交通肇事

申诉请求:
依法撤销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2012)平龙刑初字第14号判决书,改判申诉人无罪。

事实理由与证据:
2012年3月10日14时05分许,申诉人驾驶豫D57166重型大货车在石龙区宝山路捞饭店村水坝西头东西偏南的S形上坡路面上行驶至第二个转弯处与一辆小面包车会车时,由于大车在转弯时有盲区,不知后边又窜辆急于超车的五羊摩托车,驾车人无证.车无证.是强制注销车辆,因为是弯路骑摩托车人根本看不到前方的障碍,当发现迎面有车时措手不及又行驶在大货车后视镜下(大货车后视镜距离地面约2.1米高)而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和人约1.5米,所以,申诉人在遇前车会车和转弯时不可能看到后边的小摩托车。为此,申诉人在不知道一切的情况下发生了将摩托车拖38米,原因是申诉人替代豫D57166车司机送碳,以为是大货车的传动軸掉下来了,下车查看,方知发生事故,驾驶摩托车人死亡,申诉人立即报警,保护现场。

一、不服法院以被申诉人提供的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错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判申诉人犯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2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事故责任认定确有错误的,以事实作为法院定案依据,但石龙法院采信错误的责任认定造成冤案。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2]平龙刑初字14号判决。

1、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认定申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理由有两个:1、认定申诉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42条、47条。但是,被申诉人在法庭上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42条47条,从交警大队的卷中仍然没有找出对申诉人当时车速的检测结果,而事实是申诉人驾驶车辆在一个S形30多度的上坡路上刚转过一个陡弯接着转第二个弯时车速不能提高,交警大队认定申诉人违反“安全法”42条没有事实是主观臆断,是被申诉人渎职提供证据,是一审法院采信错误证据,判定申诉人犯交通肇事罪是错误的,应该撤销,改判无罪。
2、卷宗第一次询问申诉人时已告知交警大队是申诉人停车报警,保护现场。所以,认定申诉人违反47条使用法规错误,判定犯罪不能成立。

二:从现场证据判断死者杨国栋违规超车造成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诉人正常行驶没有责任

1、卷宗中侦查人员认为申诉人是从后面直接撞上了死者,并且在现场图中标明撞击点距路边仅1.3米,而申诉人的大货车宽度为2.5米,长度11米,前保险杠高1米,杨国栋的摩托车后架高0.65米,没有撞击点,人和摩托车高约1.5米,尸检中人体没有一点擦.撞痕迹,根据大货车的长度在右转弯时会偏于左边路中线,绝不会拐向右路边,为此,现场图标示的距路边1.3米,不是第一撞击点,根据现场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发生相撞,应该是摩托车前轮与大货车接触,而现场照片中摩托车前轮完好,大货车没有一点痕迹,说明不是大车撞上摩托车。

2、根据现场照片和记录死者的脑浆是喷洒在大货车第二轮胎后右侧的液压管上,再结合摩托车后轮被申诉人左侧前轮碾压的情况说明是摩托车撞上了正在转弯正常行驶的大货车,依照“安全法”14条2款、19条、43条(一)(二)(四)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条之规定,杨国栋多项违规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也证明左侧路面上有障碍,否则,杨国栋可以占用另一半车道,而避免事故。由此足以证明是杨国栋违规超车造成事故,应该承担全部责任。申诉人无责无罪。应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

3、被申诉人、法官不负责任,没有查明死者杨国栋的真实年龄,责任认定杨是1972年生人,杨的身份证是1969年生人。难道说一个人出生两次吗?

综上所述,申诉人认为,是被申诉人渎职,法官采信错误的责任认定,没有查清本案的焦点,把摩托车撞大货车,颠倒为大货车撞摩托车,缺欠现场第一证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法判决,请求上级法院依照“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查清事实,改判申诉人无罪,给一个另申诉人信服的判决。

呈: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法院
申诉人:史正行

附件:
1/相关法律;
2/董振安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
3/判决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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