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霞:关于查阅相关材料的要求


天津市公安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之明确规定,本人宁津霞现要求查阅你局所作“津公复决字[2012]5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南开公安分局依据《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望你局能够遵照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安排本人查阅。

必须指出:《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天津市公安局


宁津霞

联系电话:15320168516

2012730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