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翘楚:已就山东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其上级行政单位提交了《行政复议监督反映书》


《行政复议监督反映书》

反映人:李翘楚

被反映的行政复议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所涉行政复议案件:反映人申请山东省监狱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山东省人民x政府于2026年7月15日作出鲁政复驳字〔2026〕136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驳回决定),反映人于2026年7月16日收到。

反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26〕22号)第四条。

反映事项:请求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责令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无正当理由驳回本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必要时,请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受理。

一、反映请求

责令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鲁政复驳字〔2026〕1364号驳回决定。

必要时由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受理。

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反映人。

二、基本事实

(一)结婚申请

2025年6月16日,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人员许志永向该监狱递交结婚申请,申请与反映人结婚。这一事实已经在鲁政复驳字〔2026〕1364号驳回决定中审理查明。2025年8月,反映人向鲁南监狱递交自愿与许志永结婚的相关材料。

2026年3月31日,反映人赴鲁南监狱现场沟通。该监狱狱政科科长表示,申请提交后即已上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但一直未收到该局回复。

2026年4月,反映人向山东省监狱管理局邮寄《关于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处理进度的询问函》。邮政记录显示,该局于4月18日签收,4月27日通知退回,4月28日又撤回退回。5月15日,反映人与代理律师赴该局现场沟通。该局狱政管理处工作人员一面表示该事项不属于该局业务范畴,建议向鲁南监狱和民政部门询问;一面表示去年已经处理,并反问反映人“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没有给你反馈吗”。

(二)行政复议经过

6月2日,反映人就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以EMS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6月3日签收。申请材料包括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

6月10日,五日审查期届满。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也未发出补正通知,依《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视为受理。

6月25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其中载明:“鲁南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其如何处理服刑人员的结婚申请等事项属于刑罚执行行为。我局对该刑罚执行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均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7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当日,反映人依据新条例补充提交听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等程序性申请。上述申请已载于6月2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7月6日,反映人和代理律师赴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场所现场阅卷,并当面陈述意见。承办人员就案件事实向反映人核实了两项问题;对听证、咨询意见、追加第三人三项申请,明确表示“都需要依法审核后再决定”,当日没有任何审核结论,也未提及本案可能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代理律师当面向承办人员指出了被申请人说法中的矛盾。

7月9日,反映人寄出《对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书的质证意见》和《行政复议意见书》,7月10日签收。

7月15日,复议机关作出驳回决定,反映人于7月16日收到。

(三)驳回决定的内容

驳回决定引用《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监狱法》第二条第一款,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正面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复议范围,而被复议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前提是该事项属于行政行为范畴。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处理罪犯许某某结婚申请的诉求,涉及罪犯的教育管理,而罪犯的教育管理属于监狱履行刑罚执行职责范畴,故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如何处理罪犯的结婚申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据此依第三十三条驳回申请。

驳回决定同时以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为由不准听证,以“案情清晰、法律适用简单”为由不提请咨询意见,以司法厅与本案“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为由不追加第三人。对反映人在质证意见和意见书中提出的实体主张和证据,驳回决定未作回应。

(四)驳回之后

驳回之后,反映人于2026年8月24日、25日向婚姻登记机关和鲁南监狱了解办理途径。婚姻登记机关答复:须双方到场,已无入监办理的先例。鲁南监狱李姓工作人员向反映人口头表示:“要是离开监狱去现场,现行制度只有司法部文件和监狱法的离监探亲规定,许志永明显不符合可以离监的条件。”并以让反映人“自己回去看一下监狱法”拒绝告知理由,也未出具书面决定。自结婚申请递交至今已逾一年四个月,反映人未收到任何机关就该申请作出的任何书面处理结论。

三、驳回决定没有正当理由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驳回决定给出的唯一理由是“刑罚执行”。这一理由在法律上没有落脚点,使用的程序节点不当,并且与复议机关自己的程序行为相矛盾。

(一)驳回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驳回决定没有指出任何排除复议的法律规定。驳回决定的推理是:第十一条正面列举复议范围,属于复议范围的前提是属于行政行为;罪犯的教育管理属于监狱履行刑罚执行职责范畴,故不属于复议范围。但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明确列举了“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情形,婚姻自主权是《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第十二条列举的四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中,也没有刑罚执行。驳回决定没有说明本案为何不属于第十一条第十一项,也没有引用任何将刑罚执行排除在复议之外的规定。

唯一提及刑罚执行的条文,驳回决定没有引用,引用了也不适用。将刑罚执行排除在复议之外的,只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该条例自2026年7月1日施行,驳回决定全文未引用。即使引用,该项原文是“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主体不符。《监狱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本案被申请人是山东省监狱管理局,不是监狱。驳回决定自己引用的这一条,推不出它的结论。

范围被扩大。条例排除的是“执行刑罚的行为”。驳回决定将其扩展为“监狱履行刑罚执行职责范畴”,从一类行为扩大为一整片职责,并将协助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涉及公民民事权利的事项纳入其中。

3.缺乏依据的理由,不构成“说明理由”。《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要求驳回申请应当“说明理由”。一个既无上位法依据、又未引用下位法依据、且主体与行为均对不上的标签,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二)以驳回代替不予受理

复议范围是五日审查期内应当判断的门槛事项。《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第一款各项条件;不符合的,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审查期限届满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也将刑罚执行列入第三十六条“不予受理”的事项;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受理后应当驳回的三种情形中,并无刑罚执行。

第三十三条是为“受理后发现”的情形预备的。该条的文字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它适用于受理时无从判明、经审理才显现的事由。本案所涉事项是否属于复议范围,自申请之日起即载于申请书,不需要任何新的事实即可判断。

复议机关不能主张当时无法判断。《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是否符合第三十条第一款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补正。本案复议机关既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也未发出补正通知。

否则“视为受理”将被架空。第三十条第三款的功能,是为复议机关未履行审查义务设定法律后果。如果复议机关可以在五日内不作判断、任由期限届满,再在程序尽头以同一事由驳回,则这一款将失去意义。

立法过程佐证了这一分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刑罚执行列于第十一条,作为一般性的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第四十条则将不予受理与受理后驳回合并规定。正式公布的条例将刑罚执行明确改写入第三十六条“不予受理”,受理后驳回的事由单列于第三十七条,其中没有刑罚执行。起草者将刑罚执行定位为受理门槛的判断事项。

(三)驳回理由与复议机关自己的程序行为相矛盾

复议机关实际进行了实体审理。视为受理后,复议机关收取了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安排了阅卷和当面听取意见,就案件事实向反映人进行核实,接收了质证意见,并在驳回决定中“经审理查明”了结婚申请的递交事实。走完这些程序后,又称该事项自始不属于复议范围。

“法律关系简单”与程序经过不能并存。驳回决定以“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为由不准听证,以“案情清晰、法律适用简单”为由不提请咨询意见。一个简单到不必听证的案件,在五日审查期内却未能判断是否属于复议范围。以实体判断处理程序性申请,同时又声称无权审查,本身亦不一致。

审核过程与作出决定的时间难以相符。7月6日现场,承办人员对三项程序性申请明确表示“都需要依法审核后再决定”,当日没有任何审核结论。复议机关于7月10日收到反映人的质证意见和意见书,7月15日即作出驳回决定,其间仅三个工作日。如果结论在7月6日前已经形成,当日即应告知;如果尚未形成,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质证意见的审查并作出全部结论,与“需要依法审核”的表述难以相符。

全程没有任何释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对受理后的驳回,均设置了“经释明”的环节。本案自受理至驳回,复议机关未发出补正通知,未作任何告知。7月6日现场,对本案可能不属于复议范围只字未提。7月15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

(四)驳回决定回避了本案的关键事实

被申请人的第二项主张,未作任何认定。驳回决定将被申请人的答复概括为两点:“1.该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和答复义务”。对第一点,驳回决定详细说理;对第二点,既未认定已经履行,也未认定没有履行。“已依法履行”由此作为未经审查的主张留在法律文书中,没有任何事实或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前后矛盾的说法,未进入查明的事实。5月15日现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一面表示该事项不属于其业务范畴,一面表示去年已经处理,并反问反映人“北京那边的相关部门没有给你反馈吗”。驳回决定在“申请人称”中记录了这句反问,但“经审理查明”部分只记载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向鲁南监狱或民政部门询问”。“去年已经处理”这一说法,驳回决定只字未提。

查明的日期与邮政记录不符。驳回决定“经审理查明”:

“2026年4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关于服刑人员结婚申请处理进度的询问函》”。反映人提交的邮政记录显示,该函于4月18日由被申请人签收,4月27日被通知退回,4月28日又撤回退回。被申请人自己的答复中,签收日期亦前后不一。驳回决定沿用了被申请人答复中不准确的日期,与邮政记录一致的日期未被采纳。

部分材料和程序未见记载。驳回决定所列证据中,没有反映人提交的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驳回决定对程序经过只记载“2026年7月9日,申请人向本机关邮寄书面意见”,7月6日的现场阅卷和当面听取意见未见记载。

本案事实并不清楚,正是听证应当查明的问题。被申请人一面称去年已经处理、已安排北京相关部门反馈,一面称不属于其业务范畴;结婚申请提出一年多,始终没有书面结果。这些情况合在一起,使反映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可能已经作出了“不允许”的处理,但从未形成书面决定告知当事人。代理律师在7月6日现场已当面向复议机构指出这一问题。即使处理结果是“不允许”,反映人也有权得到一份写明理由、可以依法寻求救济的书面决定。一份不肯落纸的“不允许”,使反映人既无从确认决定是否存在,也无从寻求法律救济。这一问题本可以通过听证当面查清;驳回决定却以“事实清楚”为由拒绝了听证。

(五)驳回决定的其他问题

驳回决定在追加第三人部分写道:“本案被审查行政行为及案涉行政复议处理结果,均不会对山东省司法厅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它在此将本案称为“被审查行政行为”,却又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为由驳回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标准是“有利害关系”。驳回决定改用“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标准,收窄了法定标准,且未说明理由。

综上,驳回决定的理由既无法律依据,又在错误的程序节点使用,与复议机关自己的程序行为矛盾,并回避了本案的关键事实。它不构成《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所称的正当理由。

四、结婚困境与差别对待

反映人依照《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向有关机关提出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办理程序的建议。

反映人与许志永依法申请结婚。一年四个月间,每一个机关都把这件事指向另一个机关,没有任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也没有任何机关告知哪里可以办理。而同一件事,在同一个监狱系统里,对其他服刑人员是常规业务,并作为工作成果对外宣传。

(一)各机关的答复形成闭环

鲁南监狱称:申请已上报山东省监狱管理局,未获回复。

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称:该事项不属于本局业务范畴;在复议中又称,该事项属于鲁南监狱的刑罚执行行为。

山东省人民政府认定:该事项涉及罪犯的教育管理,属于监狱履行刑罚执行职责范畴,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婚姻登记机关称:须双方到场,已无入监办理的先例,到场问题需与监狱协调。

鲁南监狱工作人员口头表示:离开监狱只有离监探亲规定,许志永明显不符合条件,但不告知理由,也不出具书面决定。反映人不认可这一说法。

闭环的结果是:结婚申请在事实上已无实现路径,却没有任何一份可以寻求救济的书面处理结论。申请权在形式上存在,救济途径在起点即被阻断。

(二)结婚登记无从完成,是推诿的结果,而非规定所致

婚姻登记机关表示须双方到场,到场问题需与监狱协调;鲁南监狱工作人员口头表示,服刑人员离开监狱只能适用《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司发通〔2001〕094号),许志永明显不符合条件,但拒绝说明理由,也不出具书面决定。反映人不认可这一说法。

该规定第三条将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父母、子女、配偶。如果服刑人员为办理结婚登记只能适用该规定,则任何服刑人员都无法完成结婚登记。但事实并非如此:鲁南监狱2024年度即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民政部门入监办理被列为该监狱的常规外来公务。可见,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践中有现成的途径,工作人员的说法与监狱自身的做法相矛盾。

反映人与许志永的结婚登记之所以无从完成,不是因为没有途径,而是因为每个机关都将这件事推向别处,且没有任何机关作出书面决定。

(三)同一系统对其他服刑人员常规办理

与上述闭环形成对照的是,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在山东省监狱系统中真实存在、常规开展(详见附件4):

鲁南监狱《外来公务管理规定》将“民政部门来狱办理罪犯婚姻登记或协议离婚”列为外来公务类别。

鲁南监狱2024年度工作总结载明,监狱为28名服刑人员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鲁南监狱官方微信公众号将为符合结婚条件的罪犯办理结婚手续,列为亲情帮教工作的成果。

山东省女子监狱、鲁北监狱、齐州监狱、泰安监狱等均有公开报道的先例;在难度更大的看守所阶段,亦曾协助办成。

这些材料已作为行政复议申请附件提交,驳回决定未作任何回应,所列证据中也没有这份材料。相同情况,不同对待,且不说明理由。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所列“对相同情况的当事人不平等对待”的情形。

(四)同一事项,两种定性

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在山东省监狱系统的对外宣传中,是亲情帮教的工作成果。在驳回决定中,同一事项被定性为“罪犯的教育管理”,归入“刑罚执行”,据此排除于行政复议审查之外。

这两种定性不能同时成立。如果协助结婚是可以给予、也可以不给予的帮教举措,那么不给予的理由就应当接受审查。如果它属于刑罚执行、不接受审查,那么它就不应成为可以择人而给的恩惠。现实是:对其他服刑人员,它是公开宣传的成果;对许志永与反映人,它既不办理,也不接受审查。

五、结语

本反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反映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于审查期限内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依法视为受理;受理后,又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申请。该驳回决定没有正当理由:

其一,驳回决定未指出任何将本案排除于行政复议之外的法律规定,所援引的依据推不出其结论;

其二,复议范围属于五日审查期内应当判断的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在受理并完成实体审理程序后,才以同一事由驳回,以驳回代替了不予受理;

其三,驳回决定以“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为由拒绝听证,却回避了被申请人前后矛盾的说法和本案的关键事实。

本反映属于国务院处理的事项。

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其上级行政机关为国务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和《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公民就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驳回申请的行为向国务院反映的,由国务院依法处理,并授权国务院法治部门具体办理。

恳请依法责令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或依法直接受理。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请转司法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局)

反映人:李翘楚

2026年10月19日

附件清单

反映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复驳字〔2026〕1364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印件

《行政复议申请书》(2026年6月2日)正文复印件及EMS签收记录

山东省监狱系统协助服刑人员办理结婚登记的公开报道材料(原为行政复议申请书附件六,现按本反映修订)

行政复议申请书所附的其他附件、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反映人在复议中补充提交的程序性申请、质证意见、意见书等材料,均在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复驳字〔2026〕1364号案卷中,请依法调取。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