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评论:口袋罪之弊——寻衅滋事罪的执行走样与寒蝉之困

特约评论员:姜文山

《论语》有云:“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寻衅滋事罪从原流氓罪中分解而出,本意是填补治安处罚与严重刑事犯罪之间的规制空白,精准打击破坏公共秩序的滋扰行为,其立法初衷自有现实必要。然而一段时期以来,该罪在执行层面屡屡越界扩张,逐渐从“秩序兜底之盾”异化为“什么都能往里装”的口袋罪名。有律师建言废除,矛头从来不是罪名本身的设立价值,而是痛陈执行环节的荒腔走板——若执法失准、裁量脱缰,再好的立法设计,也会因走样而沦为人人自危的枷锁。

其弊首在边界虚化,定性标准弹性泛滥。立法所定的四类行为,本有清晰的行为指向,奈何“情节恶劣”“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等核心要件,始终缺乏统一、量化的司法标尺,给基层执法留下了近乎不受约束的解释空间。于是,民事债务纠纷被定性为“强拿硬要”,正常信访诉求被贴上“起哄闹事”的标签,邻里口角、网络批评、实名举报,乃至情绪性的言论表达,都可能被纳入“辱骂恐吓”“滋事扰序”的范畴。本该是刑事规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反倒成了基层治理的“万能钥匙”。“寻衅滋事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民间调侃,从来不是夸张,而是无数个案堆砌出的现实观感。

其弊次在寒蝉效应,社会活力被悄然消解。刑罚的威慑一旦溢出边界,伤害的就远不止个案当事人。当普通人发一条评论要掂量会不会“寻衅”,走一次维权要顾虑会不会“滋事”,对公共事务的批评监督要担心会不会被定性为“闹事”,整个社会就会陷入自我噤声的沉默螺旋。古人云“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当公民因惧怕触罪而主动收缩表达边界、放弃合理诉求,公共舆论的纠错功能、社会监督的制衡力量,都会随之持续萎缩。看似秩序平稳,实则万马齐喑;看似治理高效,实则透支的是整个社会的活力与公信。这种人人自危的隐性成本,远比个案定罪更伤社会根基。

其弊三在功能错位,刑法谦抑原则失守。刑法本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谦抑性是其不可动摇的底线。但在部分基层治理逻辑中,寻衅滋事罪却成了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维稳捷径:面对矛盾纠纷,不去做调解疏导、权益保障的细活,反倒祭出刑事手段一抓了之,以刑代民、以刑代政。看似快速压下了事态,实则把民事问题升级为刑事对立,把利益诉求异化为敌我矛盾。正如古人所言“刑滥则政毁,政毁则民散”,用口袋罪换一时的表面安稳,换不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只会不断积累社会对立的隐患。

更值得警惕的是纠错机制的系统性缺位。一旦被以寻衅滋事立案,程序便带着强烈的惯性向前滑行,从拘留、逮捕到起诉层层加码;即便最终定性有误、证据不足,当事人也往往已经历了羁押留案、名誉崩塌、工作生活尽毁的多重代价。平反难、追责难、名誉恢复难,执法偏差的沉重代价,几乎全部由普通个体承担。

平心而论,寻衅滋事罪本身绝非恶法。面对真正的街头滋扰、聚众闹事、欺凌滋事等行为,它依然有着不可替代的规制价值;若能做到精准打击、不偏不倚,守好罪与非罪的边界,这一罪名本无妨害。真正的病灶,从来不在立法本身,而在执行的走样、裁量的泛滥、监督的缺位。

废立之争的本质,从来不是要不要维护公共秩序,而是要不要守住刑事法治的边界。与其纠结罪名存废,不如着力扎紧制度的笼子:细化认定标准,压缩弹性空间,坚守谦抑原则,强化程序制约,让寻衅滋事罪回归惩治滋事、守护秩序的立法本意,而不是成为模糊公民行为预期、压抑社会活力的口袋枷锁。毕竟,法治的真谛从来不是让人人自危,而是让人人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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