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用法律打破沉默—— 冯正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向上海市高级法院起诉上海市政府(捍卫公民诉权系列报道之一)

面对行政机关在财产权益保护与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双重不作为”,以及基层审判机关在立案登记环节“既不立案、亦不裁定”的司法梗阻,冯正虎选择以完备的程序和严密的法理打破僵局。

在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发出《催告函》仍未获任何答复后,冯正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正式将上海市人民政府起诉至其上一级审判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这场历时逾二十载的产权追索与法治维权,再次成为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与依法行政水平的试金石。

一、长达二十四载的财产权悬空:近两百万元涉案资产的命运之问

这场跨越世纪的法律追索,根源于2001年的一起历史案件。

2001年,上海市公安局在侦办所谓“非法经营案”期间,扣押了冯正虎及上海天伦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伦公司”)共计5774盘电子光盘。经当时上海司法会计中心专业审计评估,涉案光盘总价值高达近200万元人民币。

然而,刑事司法程序终结后,这批数额巨大的涉案财物却长期陷入“法外流转”的真空状态。生效判决既未依法认定涉案光盘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亦未依法裁定抵扣罚金;办案机关在刑事程序完结后既不退还、亦不作出任何法定处置决定。二十余年来,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相互推诿,导致涉案财产被长期超期扣押,公民与法人受宪法保护的合法财产权遭受了长达二十四年的持续侵权。

这不仅是一场针对近200万元合法财产的返还追偿,更是对国家“依法保护产权、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法治底线的严肃拷问。

二、行政权力的“双重不作为”:履职申请与行政复议皆陷沉默

为在法治轨道内妥善化解历史遗留争议,冯正虎与天伦公司依法启动了完备规范的行政救济程序,却遭遇了行政权力的层层消极阻隔。

1. 第一重不作为:依法申请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石沉大海

2025818日,冯正虎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单号:1333749789512)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交《请求上海市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职责的申请书》,正式请求上海市政府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责令相关下级机关限期返还被长期扣押的5774盘电子光盘,或依法给予等额国家赔偿。

次日(2025819日),上海市政府收发部门签收该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公民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法定职责或作出书面答复。然而,法定期限届满后,上海市政府未作出任何书面回应,构成了第一重“行政不作为”。

2.
第二重不作为:法定行政复议程序逾期不决

针对上海市政府的不作为,冯正虎于2025112日通过EMS(单号:1333750103412)向上海市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依法请求对其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行政复议。

该复议申请于次日(2025113日)由上海市政府签收并依法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机关应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即便案件情况复杂需依法延期,延长期限亦不得超过三十日,且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

然而,直至2026年上半年,法定的六十日标准审理期与三十日最长延长期早已全部届满,上海市政府既未作出复议决定,亦未依法送达延期通知书,程序完全陷入停滞。至此,行政机关在同一案件事实上构成了接续发生的“双重行政不作为”。

三、立案登记制前的阻滞:“既不立案,亦不裁定”

在行政救济通道被全面堵塞后,司法审查成为公民寻求救济的最后屏障。

2026117日起,冯正虎依法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向具有初审管辖权的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6321日,鉴于网络平台审查停滞,他又通过中国邮政EMS将完整完备的《行政起诉状》及全套26组证据材料书面邮寄至上海市三中院,正式起诉上海市人民政府,诉请法院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确立的“立案登记制”核心准则: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应当即时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书并说明理由,以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

然而,上海市三中院签收全部诉讼材料后,却采取了“既不立案,亦不依法出具不予立案裁定”的处理方式。司法立案审查程序被单方面长期搁置,使得当事人既无法推进实体审理,又因缺乏书面裁判文书而无法启动上诉救济,公民诉权在司法大门前遭受实质性剥夺。

四、穷尽程序后的制度突围: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直诉高院

面对一审法院的程序性怠惰,冯正虎并未放弃法定救济通道,而是严格按照诉讼法理逐步推进维权步骤。

2026625日,冯正虎正式向上海市三中院寄发书面《催告函》,严肃指出法院超期不予处理起诉状的行为已违反诉讼法强制性规定,敦促其依法履行立案登记或裁定的法定裁判职责。但该催告函送达后,一审法院依然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任何程序性回应。

在穷尽了一审法院全部催告与救济程序后,冯正虎果断激活了行政诉讼立法体系中专门用于克服地方司法阻滞的关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依托包含EMS邮寄及妥投凭证、审判服务平台流转记录、催告函等在内的完整证据链条,冯正虎正式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跳过初审梗阻,径行将上海市人民政府起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冯正虎在诉讼请求中明确主张:

1. 确认违法:依法确认被告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原告财产权保护申请及行政复议申请的消极不答复、逾期不决定之“双重行政不作为”违法;

2. 判令履职:责令被告限期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依法返还被违法扣押长达二十四年的5774盘电子光盘,或支付同等价值的国家赔偿金;

3. 纠正程序梗阻: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职责直接受理本案并开展实体审理,或依法裁定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全面纠正“不立不裁”的违法状态。

五、法理透视:立案登记制与涉案产权保护的试金石

本案绝非一桩孤立的行政赔偿案件,其直面了当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行政审查与司法监督的核心关切:

第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底线不容虚置。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根本宗旨在于彻底铲除“立案难”顽疾。《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系立法者为防止下级法院因行政干预或维稳顾虑而消极怠工所特设的“司法熔断机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能否恪守法定职责,严格适用第五十二条直接立案或指定管辖,不仅关乎当事人的合法诉权能否兑现,更是检验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与司法公信力的一面镜子。

第二,行政法治与涉案民营产权保护的时代命题。

产权保护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涉案财产悬空二十四年未决、复议机关在法定监督程序面前长期沉默,深刻暴露了个别权力运行机制中“新官不理旧账”与懒政拖延的陋习。通过中立、权威的司法审查判令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纠偏,不仅是对公民个体合法权益的救济,更是维护行政复议公信力、提振民营主体法治营商信心的必然要求。

20258月的履职申请、11月的行政复议,到20266月的依法催告,再到如今援引《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冯正虎每一步严谨周密的程序维权生动说明:法律条文并非虚设的文本,而是公民以理性与韧性对抗怠政、捍卫自身合法权益最强有力的武器。

本案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与审理走向,将持续受到法学界与全社会的共同注视。

作者:冯正虎  202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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