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年7月19日,本网获悉:锡安教案办理中北海市检察官拿幼儿威胁、引诱锡安教会刘桢彬牧师认罪认罚。
刘桢彬牧师狱中来信提到:“检察官也劝我:孩子很小,你要为孩子考虑一下”……我是特别爱孩子,渴望见证他们的成长,这些剥夺对我来说是比较大的遗憾。但我已经想得很清楚。这一切莫须有的罪名,无非是期待达到两个效果:1、让家庭教会不再有人敢做牧师;2、让我们在刑罚面前退缩。”
北海检察官的这种行为属于违法取证,已经严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严禁非法取证):
•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利用孩子进行心理要挟,属于典型的“威胁”或“引诱”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五条、第七条:
•法律规定:检察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而锡安教案的公诉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诱导认罪,违背了检察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和客观公正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子女作为办案要挟的工具,直接侵害了儿童的心理健康和基本权益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国为缔约国):
•核心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第3条)。检察官为了办案,将无辜儿童卷入刑事刑事审判作为博弈筹码,对儿童造成潜在的心理创伤和家庭剥离,是对该公约的直接背离。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已签署):
•核心条文:第14条第3款第7项规定,受刑事控告者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或强迫承认犯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公约》(中国为缔约国):
酷刑和不人道待遇不仅指肉体折磨,也包括严重的精神折磨。故意通过威胁子女的安全或抚养权来摧毁被告人心理防线,在国际人权实践中可被视作一种不人道的精神强制手段。
北海市办理锡安109 教案,程序处处违法,事实上随意捏造,是彻头彻尾的宗教迫害。本案所谓“主犯”锡安教会主任牧师金明日已经获释来到美国,刘桢彬等8名“从犯”就应该立刻被释放!主犯释放送到美国,“从犯”竟然还要关着审判,中国法律难道就是掌权者随心所欲的手纸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