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年7月15日,本网据明慧网2026年7月14日报道:河北省涿州市退休职工贾凤仙近日在养老金“被追缴”案中胜诉。涿州市法院裁定:涿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与贾凤仙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原告起诉不成立,予以驳回。目前,社保中心尚未提出上诉。案件涉及养老金扣发、财产查封等问题,引发社会关注。
案件背景
贾凤仙,女,62岁,系涿州市综合执法局园林处退休职工。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日,她因向民众讲述法轮功真相被警察绑架并构陷;二零一九年九月六日被非法判刑七个月。
二零二六年二月,涿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依据《人社部〔2012〕69号》文件,以这段所谓“刑期”为由,扣发其养老金,并要求她退回已领取的养老金共计四十八万元。
社保中心追缴养老金并提起诉讼
二零二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贾凤仙收到《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当日下午,她又收到法院传票,通知将于六月九日开庭审理社保中心提起的“不当得利”民事诉讼。
庭审中,社保中心辩护律师透露:贾凤仙名下的门店房产已于五月份被以“财产保全”为名查封。法官询问社保中心法人代表是否愿意调解,对方明确表示“不需要”。
法院裁定: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涿州市法院通知贾凤仙:她在养老金被扣发一案中胜诉。法院裁定,涿州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与贾凤仙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驳回。
截至目前,贾凤仙尚未收到社保中心是否上诉的消息。
养老金属于公民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
法律明确规定,养老金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劳动者一生辛勤劳动的成果,社保机构仅负有代为管理和按月发放的职责。
相关法律条文包括:
o 《宪法》第四十四条: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o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退休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o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缴费满十五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o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挪用。
争议焦点:不公开文件能否作为执法依据
涿州市社保中心援引的《人社部〔2012〕69号》文件不仅与《社会保险法》相抵触,其最后一页还明确标注“此件不公开”。按照行政法基本原则,不公开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此外,该文件适用对象为二零一四年以前退休、吃财政工资、存在“吃空饷”问题的人员,与正常缴费、依法退休的公民并无关联。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过时甚至违法的内部文件凌驾现行法律,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结语
贾凤仙案凸显出部分地区社保部门在养老金管理中的违法操作,也反映出以“内部文件”替代法律的乱象。案件后续是否会进入上诉程序,仍需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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