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中国政策法律法规解读(2026年5月)(第21期)

编者按:这个月,中国又迎来了一轮人权进步的集中表演。从国家赔偿标准的象征性上调,到超龄劳动者权益的纸面保障,从殡葬行业的明码标价,到人工智能监管的全面收紧,官方媒体用铺天盖地的宣传,将这些充满漏洞和妥协的政策,包装成民生福祉法治进步的里程碑。然而,剥开这些华丽的政治修辞,我们看到的不过是一场场精心编排的制度性欺骗。

所有这些新规都有一个共同的致命基因:它们只解决表面问题,从不触碰制度根源;只做技术性修补,从不进行结构性改革。国家赔偿标准涨了几十块,却依然将二十四小时的人身自由贬为八小时的劳动报酬;殡葬行业要求明码标价,却对行政垄断带来的天价暴利视而不见;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规定出台,却依然将他们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些政策的本质,不是为了保障人权,而是为了缓解社会矛盾,安抚公众情绪,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特权。 

我们拒绝成为权力的吹鼓手,也不屑于做政策的复读机。本期精选了八条与人权密切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每条都配有独立的专家评析。我们将用手术刀般的精准,剖开每一项政策的立法逻辑,揭示那些被官方宣传所掩盖的真相,戳破那些看似进步实则倒退的谎言。

人权不是写在宪法里的空洞条文,不是用来对外宣传的政治口号,而是一个无辜者被错关后能否得到真正的赔偿,是一个老人在晚年能否有尊严地劳动,是一个普通人在失去亲人后能否不被敲骨吸髓。我们相信,只有敢于直面问题,敢于揭露真相,才能推动真正的进步。我们将继续以笔为剑,刺破权力的谎言,为每一个被忽视的权利发声。

本期目录

一、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新标准

二、人社部等五部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三、国家卫健委发布生育友好城市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四、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发布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试行)

五、工信部发布新修订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六、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发布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七、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一、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新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519日联合发布国家赔偿新标准,该标准自518日起正式执行。本次调整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定为495.94元,数额参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日平均工资核算。新标准适用于违法拘留、错误羁押、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各类公权力侵权情形,进一步细化赔偿执行要求。(详情请见: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h/202605/t20260519_727675.shtml

评析:从国际人权法的核心原则来看,这套每年机械上调的国家赔偿标准,本质是将神圣不可侵犯的人身自由权降格为可交易的劳动力商品,是对人权价值的根本性亵渎。日赔495.94元的计算逻辑,粗暴地将公民24小时的人身自由等同于8小时的劳动报酬,完全无视被侵权人遭受的精神创伤、家庭破裂、社会声誉损毁等非物质损害。现行制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仅比例极低,且往往被法院以“未造成严重后果”为由驳回,导致绝大多数冤错案件的受害人只能获得象征性的物质赔偿。

更致命的是制度设计的权责倒置:公权力机关犯错无需承担任何惩罚性责任,办案人员几乎不会被追责;而受害人却要经历长达数年的索赔程序,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甚至还要面对原办案机关的百般阻挠。全国一刀切的赔偿标准,完全无视个体差异——一个科学家被错关十年损失的科研生命,与一个普通劳动者被错关十年的损失,在法律面前被强行划上等号。这种“形式平等掩盖实质不公”的制度,恰恰暴露了人权保障的工具主义本质:国家赔偿不是对人权侵害的真正救赎,而是对司法错误的最低限度“封口费”,是用金钱换取权力免责的肮脏交易。

二、人社部等五部门发布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

5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多部门公布了《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该文件定于71日起施行。规定针对超龄务工群体用工乱象作出全面规范,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书面用工协议,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基本权益。同时明确禁止用工过程中的年龄歧视,推动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障覆盖该群体。(详情请见: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gzk/gz/202605/t20260525_576849.html

 

评析:这部被官方媒体吹捧为“老年劳动者福音”的暂行规定,实则是将超龄群体的二等公民身份制度化、合法化,是对劳动权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首先,它用“暂行规定”这种最低层级的立法形式,刻意回避了最核心的劳动关系认定问题——超龄劳动者依然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无法享受带薪年假、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等核心劳动权益。所谓的“书面用工协议”,不过是给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规避法律责任的合法借口。

其次,规定中“禁止年龄歧视”的条款完全没有可操作性,既没有明确的处罚标准,也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现实中,60岁以上的老人连求职门槛都跨不过去,何谈反歧视?所谓的“工伤保险覆盖”,更是一纸空文——绝大多数地方的社保系统根本不允许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只会购买廉价的商业意外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老人获得的赔偿不足正常工伤保险的三分之一。 

这部规定的本质,是政府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为了缓解劳动力短缺问题,向企业作出的妥协。它不是在保护超龄劳动者的人权,而是在为企业剥削老年劳动力提供法律背书,让那些为国家建设奉献了一生的老人,在晚年还要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情况下,出卖自己最后的劳动力。

三、国家卫健委发布生育友好城市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514日正式发布相关管理办法,文件自发布当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生育友好创建的考核标准、实施流程与激励机制,要求各地及用人单位落实产假、育儿假等福利,多措并举降低群众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同时强调保障女性就业权益,杜绝职场生育歧视,推动构建平等友好的社会环境。(详情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5/content_7068783.htm 

评析:这份充满了“正确废话”的创建办法,是政府在生育问题上甩锅卸责的典型表现,是对妇女生育权和发展权的变相侵害。首先,整个办法没有任何强制性条款,所有的要求都是“鼓励”、“倡导”、“支持”,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对于不落实产假、育儿假的用人单位,没有任何处罚措施;对于因生育而遭受歧视的女性,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渠道。所谓的“激励机制”,不过是给少数国企和事业单位发几块牌子,广大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根本不会买账。

其次,办法将生育成本完全转嫁给了企业和个人,政府几乎没有承担任何实质性的责任。产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依然由用人单位支付,这必然会导致企业更加不愿意招聘女性,职场生育歧视只会愈演愈烈。而所谓的“降低养育成本”,不过是一些不痛不痒的口号,房价、教育、医疗这三座压在年轻人身上的大山,一个都没有撼动。 

从人权角度来看,生育权不仅是生育的自由,更是不生育的自由。政府通过各种手段施压年轻人多生孩子,却不愿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本身就是对人权的侵犯。这份办法的本质,是把女性当成了生育,把孩子当成了拉动经济的工具,完全无视个体的意愿和权利。 

四、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发布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

两大部门512日联合出台《殡葬领域明码标价规定》,自531日起试行。文件覆盖殡葬服务、丧葬用品销售全环节,要求所有经营主体在醒目位置公示全部收费项目、价格标准以及投诉渠道,明令禁止捆绑消费、隐形加价、价格欺诈等行为。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天价殡葬服务问题开展专项约束,破除行业信息壁垒。(详情请见: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jjjzs/art/2026/art_ca9e9d20408f49cfb5dfded70cdfe188.html?fromModule=lemma_middle-info

评析:这份明码标价规定,不过是殡葬行业垄断暴利的“合法化遮羞布”,根本无法解决“死不起”的民生痛点,是对逝者人格尊严和生者基本权利的双重践踏。首先,规定只要求“明码标价”,却没有对价格本身进行任何限制。这意味着,殡葬机构只要把天价骨灰盒、天价墓地的价格标出来,就不算违法。所谓的“明码标价”,不过是让暴利从“暗抢”变成了“明夺”,老百姓依然只能任人宰割。

其次,规定完全没有触及殡葬行业的垄断本质。在中国大陆,殡仪馆、公墓等核心殡葬资源几乎都被民政部门垄断,民营机构只能从事一些边缘业务。这种行政垄断导致殡葬行业缺乏竞争,价格完全由垄断者说了算。只要垄断不打破,任何价格监管都是徒劳的。 

更恶劣的是,规定依然保留了“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的划分,而所谓的“延伸服务”,恰恰是殡葬机构牟取暴利的主要来源。他们会利用家属在悲痛中的脆弱心理,诱导甚至强迫家属购买各种高价的延伸服务。所谓的“禁止捆绑消费”,在现实中根本无法执行。

从人权角度来看,体面地安葬逝者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而这种殡葬制度,却是把死亡变成了一门生意,让老百姓在失去亲人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这份规定的本质,是政府在为自己的垄断利益辩护,而不是在保护老百姓的权利。 

五、工信部发布新修订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于58日公布修订后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已于51日起全面实施。新规划定商业短信发送红线,明确运营方必须取得用户明示同意方可推送营销信息,同时要求设置免费、无阻碍的退订通道,长期留存用户授权记录。此外强化短信溯源监管,对违规发送垃圾信息的主体实施全链条追责。(详情请见:https://www.gov.cn/gongbao/2026/issue_12766/202605/content_7070600.html

评析:这部反复修订了多次的短信管理规定,依然是一部“只管老百姓,不管公权力”的恶法,是对公民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权的系统性侵犯。首先,规定只禁止商业短信,却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发送的各类政务短信、公益短信大开绿灯。这些短信不仅数量庞大,而且根本不需要用户同意,也没有退订渠道。老百姓每天收到的垃圾短信中,有相当一部分来自政府部门和国企,而这部规定却对此视而不见。

其次,规定中“明示同意”的定义极其模糊,给了商家巨大的操作空间。商家可以通过各种隐蔽的手段获取用户的同意,比如在用户注册APP时,把同意接收短信的条款藏在几十页的用户协议里。而所谓的“退订通道”,往往是形同虚设——用户回复“TD”退订后,反而会收到更多的垃圾短信,因为这证明了这个号码是活跃的。

更致命的是,这部规定在加强对商家监管的同时,也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公民通信内容的监控。所有的短信都必须经过运营商的过滤和审查,公民的通信隐私根本没有任何保障。从人权角度来看,通信自由和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部规定的本质,是在“打击垃圾短信”的名义下,扩大政府的监控权力,让公民的私人生活完全暴露在公权力的视野之下。

六、国家网信办等三部门发布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国家网信办、发改委、工信部于58日联合印发《智能体规范应用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文件即时生效。意见围绕人工智能智能体的研发、应用、监管作出系统要求,严格规范数据采集、存储和使用行为,严防个人隐私泄露。同时明确禁止算法歧视、深度伪造等违规应用,保障用户对智能服务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详情请见:https://www.cac.gov.cn/2026-05/08/c_1779979789523320.htm

评析:这份打着“规范人工智能”旗号的实施意见,实则是政府全面控制数字空间、剥夺公民数字人权的又一步骤,是对算法时代公民基本权利的严重威胁。首先,意见中所有的“规范”都是针对企业和个人的,而对政府部门使用人工智能进行监控、预测、执法等行为,却没有任何限制。这意味着,政府可以不受约束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公民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和分析,而公民却没有任何知情权和监督权。

其次,意见中“禁止算法歧视”的条款完全是自欺欺人。算法歧视的根源在于训练数据中的偏见,而这些数据很多都来自政府部门。只要政府部门的数据中存在性别、种族、地域等偏见,算法歧视就不可能消除。更重要的是,意见赋予了政府部门审查算法的权力,这意味着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修改算法的结果,让算法成为维护统治的工具。

从人权角度来看,数字人权已经成为信息时代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数据自主权、算法知情权、算法解释权等。而这份意见的本质,是将所有的数字权力都集中到政府手中,让公民在数字时代变成了没有任何权利的“透明人”。它不是在保护公民的数字人权,而是在为政府的数字独裁铺平道路。

 

七、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方案

 

521日,司法部与国新办一道举行新闻发布会,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介绍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有关情况。该行动聚焦整治行政执法乱象,严禁随意检查、违规罚款、违法查封扣押等行为,要求执法部门规范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行柔性执法、首违不罚等举措。方案同时畅通企业申诉、维权渠道,保障市场主体的申辩权与救济权。(详情请见:https://yjt.zj.gov.cn/art/2025/5/19/art_1228978417_59167090.htmlhttps://www.gov.cn/lianbo/fabu/202605/content_7070170.htm 

评析:这份专项行动方案,不过是政府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对企业作出的临时性妥协,根本无法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深层次问题,是对公民和企业财产权的虚假保护。首先,所有的措施都是“专项行动”式的,运动式治理的特点非常明显。一旦经济形势好转,或者专项行动结束,各种乱检查、乱罚款、乱查封的行为必然会卷土重来。 

其次,方案没有触及行政执法权过大的根本问题。在我国,行政执法部门拥有几乎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可以随意决定是否检查、是否罚款、罚款多少。而所谓的“规范自由裁量权”,不过是把罚款的上限和下限写得更清楚一点,并没有从根本上限制执法部门的权力。

更恶劣的是,方案中“畅通企业申诉、维权渠道”的承诺,在现实中根本无法兑现。企业一旦与执法部门发生冲突,往往会面临“报复性执法”的风险,很少有企业敢真正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从人权角度来看,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而行政执法领域的乱象,本质上是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肆意侵犯。这份方案的本质,是政府在给自己脸上贴金,而不是在真正保护企业和公民的财产权。

八、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5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新法将于11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总则,细化服刑人员权利条款,明确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完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行使渠道。(详情请见: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605/t20260521_454962.html

评析: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监狱法,不过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政治表演,根本无法改变中国监狱系统侵犯人权的现状,是对服刑人员基本权利的虚伪承诺。首先,总则中的人权条款只是一个宣示性的规定,没有任何具体的制度保障。在分则中,依然保留了大量侵犯服刑人员权利的条款,比如禁止服刑人员与外界进行正常的通信和会见,限制服刑人员的宗教信仰自由等等。

其次,修订后的监狱法依然没有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监狱的管理完全是封闭的,外界几乎无法了解监狱内部的情况。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往往都会被转到监狱自己的纪检部门处理,结果可想而知。监狱里的体罚、虐待、牢头狱霸等问题,依然是公开的秘密。 

更致命的是,监狱法的修订完全没有涉及看守所的问题。在中国,绝大多数未决犯都被关押在看守所,而看守所的人权状况比监狱更加恶劣。很多未决犯在看守所里遭受了非人的待遇,却没有任何法律救济渠道。从人权角度来看,服刑人员虽然被剥夺了人身自由,但依然享有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在中国,监狱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惩罚性的制度,而不是改造性的制度。这次修订的本质,是为了应对国际社会的人权批评,而不是在真正改善服刑人员的待遇。

原文链接: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6/06/20265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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