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报道(一)】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第一次被判刑真相:紧急避险和见义勇为遭枉法判刑

 

20141127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滨刑二初字第0118号刑事判决书(见附件1),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沈爱斌判刑一年六个月。沈爱斌上诉,20152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刑二终字第001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是时任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书记蒋洪亮(已跳楼死亡)指令市公、检、法精心蓄谋策划制造的枉法裁判,是典型的司法腐败案、滥权迫害案,沈爱斌在该案中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和见义勇为。

一、案发经过:

2013618日,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五位访民丁永金、丁国英(女)、丁鸿祥、杨剑艳(女)和周静娟(女,已故)在北京上访,被中共无锡驻京办雇佣社会闲杂人员拦截后绑架回无锡,途中被抢走所有随身物品,619日到达无锡,从梅村服务区下高速,又在原地绕了近4小时,再将五人套上黑头套关押到位于安镇的东郊商务宾馆,每人一个房间,每个房间安排有3名社会闲杂人员负责看守,不让他们离开房间,不准与外界联系,后通过案卷资料才发现,五人是被中共无锡市委联席办、滨湖区委联席办和太湖街道联席办(简称“三级联席办”,均为同级党组织下私临时机构,不属于行政序列)强制秘密举办“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俗称“黑监狱”)。

201362222时许,无锡沈爱斌和丁红芬等人找到关押地东郊商务宾馆后,立即召集20余人,将被“三级联席办”以举办“信访群众法制教育学习班”名义非法拘禁在东郊商务宾馆内的五人营救出来。

这是沈爱斌第五次参与营救,第一次是到“新利新宾馆”营救吴国新,第二次是到“姚湾一号营救丁红芬和沈果冬夫妇”,第三次是到“锡山党校”营救李梅芳,第四次是到“新芳园宾馆”营救丁红芬父亲丁永金。

与以往几次不同的是,以往几次当营救人员到达宾馆呼喊,房间内的“学员”听到外面声音,立即大声呼喊“救命、救命”,营救人员寻声赶到敲门,里面的看守人员会立即开门仓惶而逃,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这次,当营救人员听到房间内的“学员”呼喊“救命、救命”赶到房间门口敲门时,里面的看守人员却堵住门,阻止营救。面对这一突发意外情形,营救人员当机立断,在未经与任何人商量和允许的情况下,立即用脚踢开房门,成功实施营救,因此,东郊商务宾馆有几扇房门和锁被损坏,还有沈果冬在营救时损坏了一个房间的水池和马桶。

这是一起典型的公民运用私力救济权利解救正在被非法拘禁访民的合法正当行为,只因实施非法拘禁者是中共无锡“三级联席办”,因此,沈爱斌等人遭到中共无锡司法败类毫无人性的滥权迫害。

二、办案经过:

时任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书记蒋洪亮成立“6.22”专案,指令市公安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立案。201362611时许,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沈爱斌从小区抓捕传唤(见附件2传唤证),立即对住宅进行搜查,扣押了大量物品,然后将沈爱斌套上黑头套押到滨湖分局东绛派出所,627日下午3时许又将沈爱斌转移到派出所对面的兴隆宾馆。

在东绛派出所的27小时里,沈爱斌遭到滨湖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朱向东、薛勇、东绛派出所民警吴元超,还有一不知名的民警(案卷中未记载)四人,在派出所的会议室内,对其采用“梯刑”逼供、殴打、体罚、虐待、辱骂、恐吓、威胁,不给吃、不给喝,不让坐、不让睡,让沈痛不欲生,刻骨铭心。

在东绛派出所会议室,民警朱向东一边拍桌子一边对沈吼叫道:“沈爱斌,我就是刑讯逼供的祖师爷,只要政府有决定,我就有信心,这次不仅要搞你,还要搞你家人,没有我做不到的。”

201362822时许,又将沈爱斌套上黑头套转移到湖滨商业街上的宝隆宾馆323房间,直到7317时许再将沈传唤押到东绛派出所,刑讯逼供做了6-7份笔录后,于23时许才将沈爱斌押送到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01386日,经滨湖区检察院批准,沈被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逮捕(见附件3逮捕通知书),随后移送审查起诉。

2014318日,在滨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历“两退三延”的最长期限最后一天深夜,滨湖区检察院强制对沈爱斌进行取保,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释放(见附件4释放证明书),而法律规定此时只能作出起诉或者不予起诉决定,没有赋予其作出取保的职权,此时,沈已经被羁押8个多月。

后经了解得知,是时任市委书记黄莉新为把此案办成铁案,邀请江苏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的专家对该案进行把关,结果专家审查案卷后一致得出两点:一是从案卷中太湖街道联席办制作的《信访群众法制教育资料》(维权网2026422日报道: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6/04/blog-post_22.html)中确认该“学习班”剥夺学员人身自由,涉嫌秘密非法拘禁学员,二是联席办属于党委临时机构,对访民举办学习班也无法律依据。于是,滨湖区检察院才在审查起诉的最后一天深夜23时许无奈地将沈爱斌取保。

由于沈爱斌等五人从2014320日(每周四检察院接待日)起,每周四都去滨湖检察院控告侦查机关酷刑等灭绝人性的行为,还有检察院违法取保等问题,激怒了滨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清(在职)和公诉科长项勉(已主动离职做律师),2014529日,当沈爱斌等人等11次去滨湖区检察院控告时,遭到抓捕,随即被滨湖区法院逮捕(见附件5逮捕通知书),被送无锡市第一看守所羁押,530日滨湖法院送达检察院的《起诉书》(见附件6起诉书),指控沈爱斌等五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41025日(周六)和26日(周日)无锡市滨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调集全市公、检、法到滨湖区法院进行防控,法院周围几公里范围内全是公、检、法便衣,全国各地前来旁听人员把法院周围的路都堵了,周围小区都停满车辆。但旁听人员却被事先安排满了。因此,开庭期间法院周边挤满人员,空中还不时有无人机飞过。据事后有消息传出,说在法院四周都安排了枪手。这也是全国首例专门安排在双休日开庭的案件(见附件7开庭传票)。

最终,滨湖法院还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沈爱斌一年六个月徒刑,为此,沈爱斌被开除党籍和公职,2015312日沈爱斌从无锡市看守所刑满释放。 

三、本案的真相:

本案是无锡司法败类精心蓄谋,人为制造的徇私枉法案、滥权迫害案,沈爱斌的行为依法属于紧急避险和见义勇为

(一)裁判文书蓄意歪曲事实,断章取义。

1、从案卷中太湖街道联席办制作的《信访群众法制教育资料》,即可证实五位“学员”是被秘密非法拘禁。

2、从所有参与营救人员的笔录中均可见证,当晚沈爱斌、丁红芬召集20余人到东郊商务宾馆的目的即动机,是为营救被非法拘禁在宾馆的五位访民。

3、侦查机关制作的《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均证实当晚沈爱斌和丁红芬召集人员的目的和动机是从“学习班”“抢人”。

4、当晚营救前准备铁棍和布条的目的,铁棍是为排除营救障碍,即一楼的铁栅门的妨碍,是用于撬开大门,只有进入该大门,才能进入一二楼,布条是用于捆绑实施非法拘禁人员(在房间里负责看守访民的社会闲杂人员)。

判决书中只讲“经审理查明:2013619日,本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因居民丁永金、丁国英、丁鸿祥、周静娟、杨剑艳非法上访,在位于本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的东郊商务宾馆内对上述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而对案卷中五位学员的《信访群众法制教育资料》视而不见,对庭审中五被告和辩护人多次提出的非法拘禁学员的事实充耳不闻。其次,蓄意歪曲沈爱斌、丁红芬召集人员去东郊商务宾馆的动机,将救人歪曲为毁物,且这一动机不符合常理和逻辑,这些人与东郊商务宾馆有什么矛盾?为何要在深更半夜去踢坏宾馆的房门?

(二)沈爱斌的行为依法属于紧急避险和见义勇为。

最高法2018620日发布的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93.于欢故意伤害案中明确,对正在进行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不仅从案卷中太湖街道联席办制作的《信访群众法制教育资料》中能够确认五学员被剥夺人身自由,从实际营救现场也能确认,当营救人员走进宾馆过道时,里面的学员在大声呼喊“救命、救命”,且营救成功之后,家属在现场拨打110报警,学员现场向警察讲述了遭遇非法拘禁的经过,但本案侦查机关却未向五位学员调查并制作笔录,蓄意掩盖学习班非法拘禁学员的事实。但营救全程视频完全能够证实这一事实。

五位学员被非法拘禁在宾馆房间内,人身自由权益正在被不法侵害,也属于“正在发生的危险”,营救人员为保护五位学员的人身自由权(重大法益),在营救遇阻,无法和平进入房间,不得已采取踢门的唯一手段实施营救,造成宾馆几扇房门和锁被损坏,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且未超过必要限度,这也是公民的私力救济权利。

宾馆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实施非法拘禁的人承担。

因被营救的五位学员与沈爱斌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沈爱斌组织营救的行为又属于见义勇为。

 

(三)侦查机关通过指使价格评估机构虚抬物价,达到5049元的立案标准。

本案中,所有损坏的物品总价仅在2000多元,但,侦查机关指使滨湖区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虚抬损坏物品价格的手段,将总价抬高到5049元,以达到5000元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中,还有149元的税费,依法不应当计入总价。 

(四)沈爱斌在整个营救过程中没有毁物行为。

沈爱斌召集他人前往东郊商务宾馆的目的,是为营救被非法拘禁的学员,当时仅考虑到一楼有一扇铁栅门要突破,于是,有人带了撬棍。营救过程中的踢门行为,是出乎所有人意料之外的情形,根本没有想到会有这种情况发生,营救人员当时的踢门行为也是突发、紧急的自发行为,未经与任何人商量和允许。

当天,沈爱斌进入宾馆就到总台与服务人员理论,直到看见五位学员已经被营救出来走到大堂,沈爱斌才在李苗全程摄像的情况下走进去,看到房门损坏了,沈爱斌还很惊讶地询问情况,方得知其中原由。

沈爱斌在整个营救过程中,自己未有任何毁物行为,也未授意他人毁物,案卷及裁判文书中亦未见证明沈爱斌毁物的证据。 

四、江苏省高级法院夏道虎院长充当中共无锡迫害沈爱斌的帮凶,蓄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终结该案,阻止最高法受理此案。

201969日,沈爱斌向最高法邮寄了《刑事申诉状》,等待2年之久,眼看最高法就要受理立案,20219月,江苏省高级法院启动涉诉信访终结审查程序,20211231日作出《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见附件8,枉法将此案终结,但却在2022331日到无锡市看守所骗取沈爱斌签字的《送达回证》,经沈爱斌索要近一年,才于2023216日经由看守所民警顾晓江将《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交给了沈爱斌。

因为此案是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指示批办,江苏省高级法院夏道虎想为无锡捂盖子,不想让中共无锡揭丑,帮无锡掩盖徇私枉法案。无锡市中级法院也明确告知沈爱斌称“此案属于内部请示案件!” 

目前,沈爱斌正在向最高法和最高检进行控告和申诉,期待最高法和最高检依法纠正中共无锡党政官员插手、干预司法作出的滥权迫害案,向全世界宣告中共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的誓言不是谎言和儿戏。 

五、本案恶人榜:

(一)蒋洪亮(已跳楼死亡),原中共无锡市委政法委书记;

(二)侦查机关:

赵志新,原无锡市公安局局长;

邵伟民,原无锡市滨湖区公安分局局长;

朱向东、薛勇、吴元超,滨湖公安分局民警;

(三)公诉机关:

    赵文清,滨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在职)。

丁宏伟(现已升任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长)、项勉(现已主动离职做律师)、张子扬(在职),原滨湖区检察院检察官。

(四)审判机关:

 王锐、徐克兵、崔晓平,滨湖区法院一审合议庭成员;

马小卫、张健彤、范凯,无锡市中级法院二审合议庭成员;

(五)夏道虎,原江苏省高级法院院长。 

本网将对该案进展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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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6/05/blog-post_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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