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卫生命的底线》联署进展通报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6423日,本网获悉:《守卫生命的底线》联署发起人高飞先生自202638日到329日间三次递函15份,截止421日目前共收到5份短信/信件“知悉”或“向有权处理机关提交”的回应(图)

关于要求国家监察委员会就三大重大生命议题中的失职失责、慢作为不作为监督问责责任作出最后促复与说明的函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本人此前已围绕三大重大生命议题,连续向贵委及其他国家机关提交公开倡议书、促复函及补充说明材料。所谓三大重大生命议题,系指:其一,长期、大规模人口失踪公共疑虑及其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持续冲击;其二,人体器官移植在来源、程序、脑死亡判定、伦理审查、监督透明和制度正当性方面长期承受的重大争议;其三,重大疾病基本救治长期缺乏充分兜底保障、普通民众在重病面前生命平权长期未获根本实现的重大现实问题。

2026410日,本人收到贵委信访渠道短信反馈,称有关事项已收悉,并请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对此,本人必须明确指出:国家监察委员会不是人体器官移植行业的日常行政主管机关,也不是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的直接制定机关,这一点本人并不否认;但国家监察委员会绝不可能因此就与上述重大生命议题完全无涉。因为监察机关的职责,从来不是替代行政主管机关作专业政策决定,而是在众多国家机关长期失责、慢作为、不作为、切割责任、重程序轻实质、履职强度显著低于问题严重程度时,依法进入监督、调查、处置和问责视野。

如果围绕人口失踪公共疑虑、器官移植生命伦理与制度正当性争议、重大疾病基本救治平等长期不足这三大重大生命议题,众多国家机关长期不能形成完整责任承接,而国家监察机关对此仍仅以“请向有权机关提出”整体抽走,那就等于将“国家是否正在对国民生命保障失责”这一根本问题排除在最高监察机关的监督视野之外。对此,人民完全有权提出严厉追问。

尤其是在本人此前三次递函中,已经持续明确提出:在失踪恐惧、器官争议与重大疾病生命兜底不足相互叠加的现实下,国家最起码、最负责任的动作应是立即暂停器官移植业务,先全面审查,再决定是否恢复。若国家监察机关对这一核心主张仍整体抽身,则更应说明:面对众机关在如此重大生命议题上的长期失责、回避与拖延,监察机关究竟何时才认为问题进入监督问责范围。

为此,本人现正式要求国家监察委员会就以下事项作出明确书面回应:

一、要求说明,贵委此前“请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的反馈,究竟仅针对本人材料中的政策性、管理性请求部分,还是同时也认定:其中不包含任何可以进入监督审视范围的履职责任问题。

二、要求说明,在众多相关国家机关围绕三大重大生命议题长期仅作程序性收悉、转介、职权切割,而核心问题长期缺乏与其严重性相匹配的完整承接时,国家监察机关是否认为这已经构成需要从失职失责、慢作为、不作为、回避重大公共疑虑、履职强度显著低于问题严重程度等角度加以监督审视的现实问题。

三、要求说明,围绕人口失踪公共疑虑持续冲击安全感、器官移植制度持续承受重大伦理和正当性争议、重大疾病基本救治平等长期不足而国家机关长期回应明显失衡的现实,国家监察机关是否已经开展事项甄别、问题线索管理、内部研究或者监督研判。若无,请说明理由。

四、如国家监察委员会仍主张自己对此无权无责,请明确说明:在国家机关面对重大生命议题长期失责、切割、避而不应时,最高监察机关之监督职责究竟如何体现。

五、要求说明,对于本人持续提出的核心主张——立即暂停器官移植业务,先全面审查,再决定是否恢复——贵委是否认为其中至少包含需要从履职责任、监管失守、慢作为不作为等角度审视的内容;如不认为,请说明理由。

本人最后重申:

监察的意义,不应只是等单一案件彻底爆开后再被动处理,更在于当重大生命议题长期暴露出责任承接不足、回应严重失衡、人民真实不安不断累积时,敢于正面识别其中的履职责任问题。若最高监察机关连“国家是否正在对国民生命保障失责”这样的问题都不愿进入监督视野,人民完全有权怀疑:监察机关究竟是在监督权力,还是在容许权力回避其最根本的生命责任。

此致

敬礼!

促请人: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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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9878794300

日期:

附:贵机关依法必须答复、说明、处理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检举控告,回应群众关切,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属于该条例明确适用范围;收到公民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后,依法至少应履行登记、告知接收情况、告知处理途径和程序、转送交办并告知去向、对职权内事项依法办理并在期限内答复等义务。故贵委对于本函中已经明确提出的“众相关机关在国民生命保障上的长期失责与避而不应”问题,依法不能仅作笼统性退回,而应至少明确说明是否属于监察监督、问题线索管理或者转送范围。

 

关于要求公安部就三大重大生命议题中的国民安全保障责任、风险研判责任和说明责任作出最后促复与说明的函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本人此前已围绕三大重大生命议题,连续向贵部提交公开倡议书、促复函及补充说明材料。所谓三大重大生命议题,系指:其一,长期、大规模人口失踪公共疑虑及其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持续冲击;其二,人体器官移植在来源、程序、脑死亡判定、伦理审查、监督透明和制度正当性方面长期承受的重大争议;其三,重大疾病基本救治长期缺乏充分兜底保障、普通民众在重病面前生命平权长期未获根本实现的重大现实问题。

其后,地方公安机关曾来电询问是否掌握具体个案线索,并书面告知“审查并暂停人体器官移植业务”不属于本机关及下级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对此,本人必须明确指出:本人理解器官移植行业日常监管主责不在公安系统;但本人不能接受的是,以此为由将公安机关在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识别系统性风险、研判潜在违法犯罪链条、回应国民巨大恐慌焦虑方面的职责整体抽空。

当长期、大规模人口失踪公共疑虑持续冲击普通家庭和社会公众最基础的安全感,当器官移植制度持续触发来源、程序和潜在违法犯罪想象,当普通公众又根本不可能凭自身力量完成对相关链条的系统穿透式核查时,公安机关不能再把重大生命安全疑虑长期压缩为“请举出某一完整个案”。公安机关当然可以说明行业审批主责不在本部,但不能因此否定自己在生命安全保护、风险识别、线索甄别、犯罪预防、协同处置和公共安全感安定方面的法定职责。

更重要的是,本人此前三次递函已持续提出:在失踪恐惧、器官争议与底层生命保障不足相互叠加的现实下,国家最起码的负责任动作,应是立即暂停器官移植业务,先全面审查,再决定是否恢复。若公安部坚持认为自己对这一核心主张完全“无权无责”,则更应明确说明:在关系国民生命安全感与潜在违法犯罪风险的重大议题上,公安机关究竟还承担何种根本职责。

为此,本人现正式要求贵部就以下事项作出明确书面说明:

一、贵部此前所谓“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究竟仅指无权直接决定行业监管政策,还是连生命安全保护、风险识别、犯罪预防、线索甄别、转送分流和系统研判职责也一并否定;请明确区分。

二、要求说明,面对长期、大规模人口失踪公共疑虑对社会公众尤其普通家庭、未成年人监护人安全感的持续冲击,公安部是否已建立国家层面的专项档案、专项研判、专项说明、专项白皮书或其他足以证明履职的制度成果。若无,要求说明理由。

三、要求说明,对本人持续反映的与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之潜在违法犯罪风险、利益链条风险、程序掩护风险和公共安全感危机,公安部是否已作性质甄别、线索评估、内部流转、协同建议或专项核查。若无,要求说明理由。

四、要求说明,公安部是否承认:当普通公众根本不可能凭自身力量完成对人口失踪—器官来源—生命终结判断—程序审查—利益链条的系统穿透式核查时,国家不能再把全部证明责任反压给普通公民。

五、要求说明,公安部是否准备围绕三大重大生命议题向社会作出更具解释力和安定力的正式说明,以证明国民安全保障的最高警务行政部门已经切实履行了其保护国民生命安全与社会安全感的根本本责。

六、要求说明,对于本人持续提出的核心主张——立即暂停器官移植业务,先全面审查,再决定是否恢复——贵部在公共安全、犯罪预防和风险排查意义上持何立场;如不同意,要求说明贵部认为继续运行现状仍具安全基础和责任基础的依据。

本人最后重申:

如果一个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职责的中央机关,面对持续冲击社会安全感的重大生命疑虑,长期既拿不出足以服人的专项档案、专项研判、专项说明,也不能说明自己已经在做什么,那么人民完全有权怀疑:公安机关是否已经把最根本的保护职责让位于程序性切割。

此致

敬礼!

促请人:高飞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社区罗岗洞隐街三巷15

联系电话:19878794300

日期:

附:贵机关依法必须答复、说明、处理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一条、第二条,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包括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四条、第七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有关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并要求核实处理。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公安部作为行政机关及本系统上级机关,对于公民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至少应履行登记、告知接收情况、告知处理途径和程序、转送交办并告知去向、对跨机关事项协商受理、对职权内事项依法处理并在期限内答复等义务。另依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一条、第二条,公安信访工作是公安机关了解社情民意、维护群众权益、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和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故贵部对于本函所涉三大重大生命议题,不能只作口头切割或地方性回访,而应依法作出正式、书面、可核验的告知和说明。

                              

关于要求国务院就三大重大生命议题依法承担最高行政统筹责任并作出最后促复与说明的函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本人此前已连续向国务院递交围绕三大重大生命议题的公开倡议书、促复函及补充说明材料。所谓三大重大生命议题,系指:其一,长期、大规模人口失踪公共疑虑及其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持续冲击;其二,人体器官移植在来源、程序、脑死亡判定、伦理审查、监督透明和制度正当性方面长期承受的重大争议;其三,重大疾病基本救治长期缺乏充分兜底保障、普通民众在重病面前生命平权长期未获根本实现的重大现实问题。

截至目前,本人已先后三次正式发函、两次正式促复。然迄今为止,国务院层面仍未就该等重大生命议题作出与其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位相匹配的统筹性、责任性、系统性书面回应。与此同时,本人拟作为正式提交材料组成部分的民意联署签名,在现实推进过程中又遭强行中断。至此,问题已经不再是某一机关是否“知悉”,而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为何至今仍未将此作为国家整体治理危机予以完整承接。

本人必须明确指出:

当前三大重大生命议题已经共同构成对国民生命权、生命平权和社会安全感的根本拷问。人口失踪公共疑虑持续冲击公众最基础的安全感;器官移植制度持续承受来源、程序、脑死亡判定、伦理和监督正当性之争议;重大疾病基本救治长期不能为普通民众提供充分兜底保障。三者共同指向的,是同一个问题:普通国民的生命,是否真正被平等、负责、透明地对待。若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长期既不能就此建立统一协调、统一研判、统一说明、统一推动机制,又放任各部门以职权切割、程序性收悉、局部性转介来消解问题,那么人民完全有权追问:国务院是否仍真正承担起最高行政机关应承担的国家生命治理责任。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本人此前材料已经持续明确提出:在生命后果不可逆、公众无法穿透系统、失踪恐惧与器官争议相互强化、重大疾病生命兜底长期不足的现实下,国家最起码、最负责任的动作,不是继续以惯性推进相关业务,而是立即暂停器官移植业务,先全面审查,再决定是否恢复。在此核心诉求已被明确提出且多次促复后,国务院仍长期不作统筹性回应,本身已构成对最高行政责任的严重追问。

为此,本人现正式要求国务院就以下事项作出明确书面回应:

一、国务院是否已将人口失踪公共疑虑、人体器官移植重大争议、重大疾病基本救治长期兜底不足,作为国家整体治理层面的重大生命议题予以识别和承接。

二、国务院是否已明确牵头机关、主办机关、专项协调机制、专项督办安排或者跨部门研究路径;如已明确,请说明。

三、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仅作收悉性告知、公安部与国家监察委员会分别作出转介或非直接主管性质反馈、而核心问题长期缺乏实体回应的情况下,国务院是否已启动更高层级协调、定责、督办或者整体研判。

四、国务院是否承认:若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长期不能对涉及国民根本生命权、生命平权和社会安全感的重大生命议题作出系统统筹、责任承接、公开说明和制度推动,客观上就是对国民根本生命权危机长期置若罔闻。

五、国务院对于本人持续提出的核心主张——立即暂停器官移植业务,先全面审查,再决定是否恢复——持何立场;如不同意,请逐项说明事实基础、法律基础、治理基础与责任基础。

六、国务院是否准备依法主动公开与三大重大生命议题直接相关的统筹性政策、协调性安排、制度性说明、监督性路径和阶段性处理结果;如不公开,请逐项说明法定依据。

本人最后重申:

这已不是某一部门是否回函的问题,而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否仍真正承担“为人民生命负责”的统筹责任。若国务院长期既不统筹、也不说明、也不推动根本性纠偏,人民完全有权进一步质疑:国务院是否仍具备继续以人民名义行使最高行政权力所需的治理能力与正当基础。

此致

敬礼!

促请人:高飞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社区罗岗洞隐街三巷

联系电话:19878794300

日期:,2026419

附:贵机关依法必须答复、说明、处理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领导和管理卫生、公安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关于国务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统一领导全国行政机关工作、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并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国务院对跨部门且持续影响国民生命安全感的重大生命议题,依法不能长期沉默。另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及其承办部门对于公民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依法至少应履行登记、告知、转送、交办、协调、定责、受理办理和书面答复义务;对涉及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事项,应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及时发布。

                                      

关于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三大重大生命议题的立法立意、立法程序、制度结构与监督责任作出最后促复与说明的函

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人此前已围绕三大重大生命议题,连续向贵会及有关国家机关递交《守卫生命底线:关于全面审查并暂停人体器官移植业务的公开倡议书》、促复函及补充说明材料。所谓三大重大生命议题,系指:其一,长期、大规模人口失踪公共疑虑及其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持续冲击;其二,人体器官移植在来源、程序、脑死亡判定、伦理审查、监督透明和制度正当性方面长期承受的重大争议;其三,重大疾病基本救治长期缺乏充分兜底保障、普通民众在重病面前生命平权长期未获根本实现的重大现实问题。

截至目前,本人已先后三次正式发函、两次正式促复。然迄今为止,贵会对上述重大生命议题仍未作出任何与其严重性相匹配的正面、明确、完整、书面回应。与此同时,本人拟作为正式提交材料组成部分的民意联署签名,在现实推进过程中又遭强行中断。至此,问题已经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是否收文”,而是:面对直接关涉国民生命权、生命平权和国家法治根基的重大生命议题,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常设机关为何长期沉默不应。

本人必须再次明确指出:

本人此前三次递函所持续追问的,绝非彼此割裂的若干零散事项,而是一个根本问题——普通国民的生命,是否真正被平等、透明、负责地对待;国家权力是否真正把国民生命安危置于制度设计、立法安排和监督逻辑的中心。若一个国家一方面长期不能使人民确认:自己的生命不会在失踪、程序不透明和责任悬置中被忽视;另一方面又长期不能使普通人在重大疾病面前获得最基础、最平等、最可及的生命救治保障;与此同时,却仍要求人民对一个高度敏感、后果不可逆、极度依赖制度清白与伦理可信度的器官移植体系先行信任,那么人民当然有权对相关制度的立法立意、运行逻辑和继续正当性提出最根本的追问。

贵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其根本意义不在于被动收文,而在于当国家治理已经触及生命权、生命平权、制度正当性和人民根本信赖基础时,能够从国家立法、国家监督和国家法治秩序的高度,正面回应并推动纠偏。尤其在本人此前材料已经明确提出“立即暂停器官移植业务,先全面审查,再决定是否恢复”的核心主张后,贵会更不能长期对如下问题避而不答:现行相关制度在立法立意上,是否已充分考虑国民生命安危;在立法程序上,是否已充分公开并充分听取人民意见;在监督和备案审查上,是否已充分看到当前三大重大生命议题所共同构成的制度性塌方风险。

为此,本人现正式要求贵会就以下事项作出明确书面回应:

一、要求说明,围绕人口失踪公共疑虑、人体器官移植制度争议、重大疾病基本救治平等长期不足所形成的三大重大生命议题,贵会是否已经作为立法、监督、备案审查或者专题研究事项纳入正式工作视野。

二、要求说明,现行与器官捐献和移植、生命保护、公共卫生治理、重大疾病基本医疗保障相关的制度,在制定、修改、审议和备案审查过程中,是否曾专门评估其对国民生命安危、生命平权、伦理正当性和社会安全感的影响。

三、要求说明,贵会是否能够公开说明与三大重大生命议题直接相关的立法项目、立法结构、起草说明、修改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和监督审视路径,以证明国家立法立意已经把国民生命安危和生命平权充分纳入考虑并予以充分保障。

四、要求说明,在有关行政机关、主管机关、监督机关长期仅作程序性收悉、转介或者职权切割,而未对三大重大生命议题作出与其严重性相匹配的完整回应时,贵会是否认为这已经进入必须启动更高层级监督和制度审视的范围。

五、要求说明,贵会对于本人此前持续提出的核心主张——立即暂停器官移植业务,先全面审查,再决定是否恢复——在立法监督、制度审视和法治正当性层面持何立场;如不同意,请说明贵会认为现行制度仍可继续运行的立法基础、监督基础和责任基础。

六、如贵会至今仍未对三大重大生命议题启动更高层级立法审视、监督审视和制度说明,请明确说明法律与制度依据。

本人最后重申:

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前提。若国家最高立法监督层级对于如此重大的生命议题,长期不能作出与其地位相匹配的立法说明、监督说明和制度说明,人民完全有权进一步追问:国家立法与监督体系是否仍真正把国民生命安危置于权力运行的中心,贵会是否仍充分履行了其根本职责;人民亦完全有权进一步质疑,当权者是否仍具备继续行使公权力所必需的能力基础与正当性基础。

 

此致

敬礼!

促请人:高飞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社区罗岗洞隐街三巷

联系电话:19878794300

日期:2026419

附:贵机关依法必须答复、说明、处理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条,贵会对于公民就重大生命议题所提出的监督、审视和说明请求,依法不能长期沉默。贵会不仅负有接受人民监督、保持同人民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意见建议之责任,而且依法负有监督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国家机关工作的职责;对涉及生命安危、生命平权、生命伦理和制度正当性的立法事项,人民有权要求贵会说明其立法立意、公开程序、审议结构与监督判断。另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人大机关属于该条例明确适用范围;收到信访事项后,依法至少应履行登记、告知、转送交办、说明处理途径和程序、对职责范围内事项依法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之义务。

 

关于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就三大重大生命议题中的直接主管责任、监管公开责任与生命平权责任作出最后促复与说明的函

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人此前已围绕三大重大生命议题,多次向贵委递交公开倡议书、促复函及补充说明材料。所谓三大重大生命议题,系指:其一,长期、大规模人口失踪公共疑虑及其对社会公众安全感的持续冲击;其二,人体器官移植在来源、程序、脑死亡判定、伦理审查、监督透明和制度正当性方面长期承受的重大争议;其三,重大疾病基本救治长期缺乏充分兜底保障、普通民众在重病面前生命平权长期未获根本实现的重大现实问题。

截至目前,贵委虽曾作收悉性告知,但迄今仍未见与事项严重性相匹配的实体性书面处理意见。与此同时,本人拟作为正式提交材料组成部分的民意联署签名,在现实推进过程中又遭强行中断。至此,问题已经不再是贵委“是否看到材料”,而是:作为与三大重大生命议题具有直接、持续、根本关联责任的主管机关,贵委为何至今仍未就其根本责任作出与问题严重性相匹配的正面、完整、制度性回应。

本人必须明确指出:

贵委既直接承担国民健康政策、卫生健康资源配置、医疗服务监管、公共卫生监督、器官移植准入和监督管理职责,又在重大疾病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中央主管责任。若一方面,器官移植这样一个后果高度不可逆、极度依赖制度透明和伦理可信度的体系,长期不能向社会充分说明其来源核验、程序监督、伦理审查和责任链条;另一方面,普通民众在重大疾病面前长期仍承受现实性医疗挤压、生命平权长期得不到根本实现,那么贵委就不仅仅是在某项业务上回应不足,而是在生命权的整体治理结构上出现严重失衡。

本人此前三次递函始终明确指出:在生命后果不可逆、公众无法穿透系统、失踪恐惧与器官争议相互强化、重大疾病基本救治长期得不到充分兜底的现实下,国家最起码、最负责任的动作,不是继续要求人民在不可验证中先行信任,而是立即暂停器官移植业务,先全面审查,再决定是否恢复。对这一核心主张,贵委至今不得再以“收悉”代替实体回答。

为此,本人现正式要求贵委就以下事项作出明确书面回应:

一、要求说明,贵委是否确认:围绕器官移植制度,当前已经形成重大公共疑虑和突出的生命伦理争议。

二、要求说明,贵委是否确认:长期、大规模人口失踪公共疑虑及其对公众安全感的持续冲击,已经成为器官移植制度无法回避的社会背景之一。

三、要求说明,贵委将以何种规则、何种程序、何种公开边界,向社会证明器官移植制度在来源核验、知情同意、伦理审查、分配机制、资质准入、临床评估、违规处置和责任链条上,已经把国民生命安危纳入充分保障。

四、要求说明,在重大疾病基本救治长期未获充分兜底保障、普通民众在重病面前生命平权长期不足的现实下,贵委如何证明现行卫生治理结构已经真正体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而非在生命权保障上形成严重结构性失衡。

五、要求说明,对本人此前实名反映的监督管理职责履行问题,贵委是否已依法核实、处理,并将何时依法向本人通报处理结果。

六、要求说明,贵委对于本人持续提出的核心主张——立即暂停器官移植业务,先全面审查,再决定是否恢复——持何立场;如不同意,请逐项说明事实基础、法律基础、伦理基础与责任基础。

七、要求说明,贵委是否准备依法主动公开与三大重大生命议题直接相关的规范性依据、评审规则、监督指标、整改机制、公开说明路径和阶段性处理结果;如不公开,请逐项说明法定依据。

本人最后重申:

如果一个直接主管国民健康政策、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器官移植监管和公共卫生监督的中央部门,长期既不能在器官移植制度上完成充分说明,也不能在重大疾病生命平权上提供足够托底保障,那么人民完全有权进一步怀疑:国家卫生治理是否已经偏离其最根本的职责,即平等守护国民生命。

此致

敬礼!

促请人:高飞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19878794300

日期:

附:贵机关依法必须答复、说明、处理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三)项及第四条第(一)项、第(五)项,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有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草案、统筹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制定并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承担信访和政务公开等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并坚持公益性原则,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健康权,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权利。依据《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须依法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依据《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查,该项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原则。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的政府信息、行政许可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依法负有主动公开和说明义务。故贵委不得长期以“收悉”替代实体回应。

原文链接: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6/04/blog-post_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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