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周姓大家庭到法院抗议公证处造假和法院枉法

(周家在江阴市法院门口挂抗议横幅)
(周家的抗议曾遭特勤的打压)
(这一张从江阴市法院调取得的、签订日期为1986年2月23日的所谓分家协议书上面的抬头被法院故意遮掉了,但协议书下面有一行便签纸本身的小字:此总结每月报厂部)
(这一张由团支部书记张秀芬参与伪造的、日期为1992年6月22的证明上,上面就有了江阴市铝门窗厂的抬头,下面与分家协议书一样有“此总结每月报厂部。协议书为什么遮避江阴市铝门窗厂的抬头?原因很简单1986年还没有铝门窗厂,且江阴县也尚未变成江阴市)
(这一张周阿宝生前领取退休金的签字与分家协议书上的“周阿宝”三个字完全不一样。经司法鉴定证实江阴市制作的公证书系造假勿庸置疑)

(2012-6-26)权利运动发布:
昨天上午,接到江苏省阴市法院电话通知的澄江镇君山村的周阿丙、周建才等大家庭成员来到法院,拿到了一份由江阴市政法委、法院、司法局联合出具的答复,称周阿丙、周云才、周建才、周玉英诉周炳泉、周顺才、周八斤、周银才继承纠纷一案,经过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不存在江阴市公证处故意造假和法院恶意枉法行为。同时警告向政法委反映情况的原告,如继续就此事上访,就以非访和闹访严处。看到如此官官相护的答复,周姓家庭成员气愤难当,立即在江阴市法院门口挂横幅抗议。

江阴市澄江镇(原西郊乡)君山村周家在当地是一个大家庭,已故的周阿宝和张三宝夫妻俩共生育有长女周玉英、长子周阿丙、二儿周炳泉、三儿周云才、四儿周顺才、五儿子周建才、六儿周八斤、七儿周银才等8个子女。其中,二儿子周炳泉顶替母亲周三宝的工作;六儿周八斤顶替父亲周阿宝的工作,这两个儿子靠当时的政策,跳出农门成为了令人羡慕的工人。

1983年,周阿宝、张三宝夫妻俩经申请获批准,在原老房子基础上翻建和扩建了4间楼房加上辅房(注:君巫路12弄38、40号),实际建筑面积400余平米。当时,尚未结婚的周八斤、周银才与父母亲同住。

2008年初,江阴市澄江镇君山村纳入政府拆迁范围,被拆迁人周阿丙到拆迁办反映,君巫路12弄38、40号房屋属于父母亲建造的大家庭房产,现在父母亲过世了,拆迁时要与周阿宝、周三宝的8个子女协商,由8个子女共同继承父母亲的安置房屋和补偿款。2008年5月24日,房屋拆迁人澄江镇投资有限公司在没有与周阿宝、周三宝的8个子女协商的情况下,就擅自与其中的六儿周八斤、七儿周银才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人给予了515平米的房屋安置,及补偿现金44万余元(其中周炳泉、周顺才也分得了现金)。

周阿丙、周建才当然父母亲建造的房屋拆迁补偿被周八斤、周银才独得,就找拆迁办理论,得到的答复是:该房屋是二儿子周炳泉和七儿子周银才的,这有86年2月23日周阿宝与周炳泉、周银才签订的分家协议为凭;周炳泉又将房屋借给周八斤居住;协议书还有江阴市公证处于92年6月22日进行了公证。

当作为长子的周阿丙听到有分家协议和分家协议的公证书后大吃一惊,因为父母亲在年老体衰生活难以自理被周八斤、周银才逐君巫路12弄38、40号房屋后的几年时间里,一直住在自己家中,有自己和周建才悉心照料到2005年10月17日、2006年3月4日过世,也从未听说父母亲有分家和公证一说。

为了弄清事实,长子周阿丙、长女周玉英、三子周云才、五子周建才聘请律师先进行调查取证。这一查,就立马发现所谓86年的分家协议书和92年的公证书都是伪造的!因为协议书和公证书上父亲周阿宝的签字都与其生前领取退休工资时的签字完全不相符。至为关键的是:1986年分家协议书用的纸张是江阴市铝门窗厂的便签纸,而该企业成立于1990年6月30日,既然江阴市铝门窗厂成立于1990年,岂有1986年就有该企业的便签纸?即在企业尚未成立的四年前就有了江阴市铝门窗厂的便签纸,那么其抬头也不可能是江阴市铝门窗厂,因为1986年时江阴还是县,而不是市!

至于江阴市公证处于1992年依据所谓的1986年分家协议书所制作的澄证(1992)民内字第341号和澄证(1992)民内字第341号两份公证书就更加荒谬了,不仅没有按规定在公证书由两名公证员签字,且经过司法鉴定证实周阿宝的签字纯属伪造!据周建才反映,参与做伪证的君山村会计、团支部书记张秀芬曾承认,所谓的分家协议书和公证书都是在拆迁公告后炮制的!见伪造公证书的事实已暴露,江阴市公证处只能撤销公证书,主动与周家提出赔偿,并由缪国平主任签字。据悉,由于被发现多起公证书系伪造事件,缪国平主任已逃跑。

获得充分证据后,长子周阿丙、长女周玉英、三子周云才(已故由其子代位)、五子周建才以“继承纠纷”为由,将分得安置房和补偿款的二子周炳泉、四子周顺才、六子周八斤、七子周银才告上法庭。

不料,江阴市法院和无锡市中级法院在公证书已撤销,并查明了“原告周阿丙于1971年在老宅中结婚,婚后自己在老房旁搭建简易房生活,从未参与分家析产;原告周云才自建平房,从未参与分家析产;原告周建才婚后自建两间平房,从未参与分家析产;原告周玉英于1960年结婚,与丈夫一起生活在江西,从未参与分家析产”等情况下,作出枉法裁判。

其实,周家的发生纠纷很简单,就是周阿宝的一些子女见房屋拆迁有利可图起贪心。但问题的关键是,像团支部书记张秀芬这样的人参与做伪证,公证处的故意造假,以及两级法院的罔顾事实的恶意枉判,破坏了整个社会的道德与法治。更有领导公检法的政法委,不仅颠倒黑白,还公然以书面形式恐吓依法维权的周家子女。

既然造假和枉法的事实勿庸置疑,原告周阿丙、周云才、周建才、周玉英表示一定会依法维权到底。权利运动将对该起由公证处参与造假、人民法院恶意枉法的民事纠纷案件继续予以关注。
附江阴市政法委颠倒黑白加恐吓的书面答复:

原告代表姚宝兰电话:13706162579.
江阴市公证处主任缪国平:13961625009。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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