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万才芳诉宜兴市政府强拆案看行政庭法官为“官”之道


(2012-5-7)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被强拆人万才芳诉政府违法强拆一案于2012年4月18日开庭审理后,万才芳终于近日收到了宜兴市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正如陈君芳法官于4月9日向万才芳送达开庭传票时所言。这一点,倒有可能是宜兴市法院在司法实际中唯一“诚实守信”的亮点。在司法独立的民主国家,法官不是官,而在中国大陆地区,保护领导脸面的为官之道却是法官的必须恪守的规则。尤其是行政庭的法官。

对于万才芳房屋所在地地块的拆迁,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宜兴市建设局于2005年就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且连续7次(5年)延期,直到2010年11月19日房屋由宜兴市政府责令宜城街道实施强制拆迁,宜兴市发改委居然尚未给予融达房地产公司的高档商住楼建设项目的批准。换句话说,宜兴市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完全是为了开发商谋取不法利益而作出的违法行政行为。

法庭上,由于众多被强拆老百姓都到法庭参加了旁听,法官就宜兴市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经庭审质证论证得出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为了照顾领导脸面,无法依照法律规定作出当庭宣判。

经过技术处理,宜兴市法院在(2012)宜行初字第0005号行政判决书中称,宜兴市政府的作出的强制拆迁程序基本合法,且该同地块的被拆迁人万顺清、万顺芳兄弟就宜兴市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进行过行政诉讼并判决生效,故万才芳不能就房屋拆迁合法性再提起诉讼。

合法就是合法,违法就是违法,大陆地区有哪部法律作出过什么基本合法的表述?至于同地块被拆迁人提起行政诉讼并判决生效后万才芳还有没有诉讼权利?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就同一个行政行为进行进入诉讼,如果人民法院没有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万才芳的诉讼权利就不容剥夺!

总共19页的(2012)宜行初字第0005号行政判决书不仅没有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却充斥着粗糙的、技术含量极其低下肆意枉法。“没办法,我今年也55岁了,再干几年就退休了,你拿到判决书后就去北京上访吧”。当初送达开庭传票时陈法官真诚地表达了当今社会司法为私发的无奈。

目前,该案当事人万才芳正在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

万才芳电话:13063666920.
附判决书1、2、19页: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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