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容:控告福建各级官吏,要求撤销劳教决定书


(老百姓抗议当局迫害失地农民维权代表王万容)

控告人:王万容(寡妇),女,1962年12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后嫁入福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下坝村安明桥3-1号。

被控告人:福建省人民政府书记孙春兰、省长苏树林;
被控告人: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魏厅长;
被控告人:福州市人民政府书记杨岳、市长杨益民;
被控告人: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建闽局长;
被控告人:福清市人民政府书记陈春光、市长林贤;
被控告人:福清市国土资源局王光荣局长。

请求事项
一、请求撒销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榕劳决字(2012)第019号]决定书,因处理不公正,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作出撤销。以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依法责令被控告人将控告人无罪释放。

二、依照北京市公安局训诫书(2012)第13539号文件,依法责令滥用职权超越职权的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与福清市公安局将控告人无罪释放并赔偿精神上损失,并追究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与福清市公安局枉法负法律责任。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因党和政府斌于承包地30年不变的惠农好政策,控告人与其他村民一样,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农家生活,并辛勤耕耘着,并抚养二女一男与九十高龄多年瘫痪在床的婆婆,不料开发商买通福清市政府原陈伙金市长、串通阳下街道及下坝村两委,强行霸占填毁220亩基本农田,不作出任何安置补偿。福建省三级执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严重失职渎职,“官官相护”不作处理【见证据一(2010)函信复函访第185号告知单】。数年依照法律程序,多次上访求诉,全被地方压制、掩盖,无奈只身于2012年3月进京被迫上访上诉,于3月5日前往国家检察院上访在前门被民警周彦宏接访【见证据二训诫书(2012)第13539号】并声明回原地不再受任何处罚后送久敬庄。

被控告人与福清市公安机关,福州市女子劳动教养所同流合污、目无法纪、执法犯法,无法律程序下,被告人抓走了控告人,控告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书,在3月7日非法强行送入福清市拘留所进行行政处罚拘留一十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控制人身自由可以折抵,但福清市公安局执法犯法违法国家法定程序。3月17日但行政拘留已满,被福清公安局阳下派出所的李榕春、黄潮雄150137、林友平150308、伍金150079中队长等四人非法强行送入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所,【见证据三:榕劳决字(2012)第01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且被控告人与福清公安局,不只严重侵犯了控告人的人身自由与法律权益,并对控告人进行双拘,进行打击报复,控告人如果在北京有犯罪,应由北京市公安局来处理,也不会到福清公安机关处理,福清公安机关无权插手。这就证实了被控告人及福清市公安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践踏法律”非法把控告人拘留、劳教等;

被控告人所作出的[榕劳决字(2012)第019号]决定书,显失公平,偏听偏信,没有法律依据:
1、2010年3月在什么地方,扰乱哪些公共秩序,请福清公安局拿出事实依据;2010年6月又是在什么地方、地点,扰乱哪些公共秩序。
2、控告人多年申诉土地被侵,地方政府久拖不决,未作出任何结果,官官相护,同流合污,对毁田灭农的犯罪分子,纵容包庇,却强加压制弱势农民。
3、阮平英等10人,其进京不同时间,上访不同地点,却以莫须有强行之罪。
4、证人黄少毅、高立忠是何许人也,可以作伪证,任凭福清市政府公报私仇。
5、阳下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下坝村两委为了保住乌纱帽宁愿充当工具走狗来使唤,见访民便咬,到处吸血。

综上所述,上述被控告人不食人间烟火,不顾党纪国法,残踏宪法及国家规章制度,压制剥夺民权,欺压弱势寡妇,充当掠夺基本农田的帮凶,使失地农民雪上加霜……恳切要求中共中央各部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弘扬党纪国法,秉公处理,还政于民,执政于民。
王万容
2012年4月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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