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违背同案同判原则,致使巩晓慧冤案至今未能昭雪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年5月23日,本网获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松法官、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范亚玲法官,在审理巩晓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违反同案同判原则,将简单的案情复杂化,反反复复,莫衷一是。

2013年,巩晓慧与丈夫杨某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未成年子女由女方负责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婚内共同财产都归子女所有。但是,女方和子女占有使用的财产只占家庭总财产的约4%,男方则占有使用了约96%。他们离婚一年后的2014年,杨某某才与付月亮合伙投资酒店项目,有《合伙投资协议》为证。离婚五年后的2018年,因政府基建影响酒店营业造成投资失败,杨某某投资的更多资金也血本无归了。然而,付月亮却耍赖起诉杨某某,要求归还投资款,法院竟然判决杨某某归还付月亮的投资款。如此荒唐的判决,主审法官的解释是:领导交待,身不由己。于是,付月亮又要求法院执行早已离婚五年的杨某某前妻及子女的财产。巩晓慧与子女依法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和重审均判决巩晓慧一方胜诉,但付月亮当庭喊出“我上面有人,我一定要把案件翻过来”后,二审的郑州市中级法院范亚玲和河南省高级法院的王松,毫不掩饰地扮演了付月亮“关系人”的角色,肆无忌惮地帮付月亮实现了“一定要把案件翻过来”的目的。

巩晓慧作为离婚的非过错方,又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却仅占有使用了总财产的约4%,实在是少得可怜了。但是,这样的财产处分,《判决书》却颠倒黑白地认定为“大件财产都归女方所有”。而且,离婚时杨某某与付月亮之间连合伙投资的事都还没有发生,根本不存在任何的“债务”,但《判决书》却公然判出了“这样的财产处分客观上降低了杨某某的偿债能力”,简直是现代版的“指鹿为马”。他们还在《判决书》中一方面认定“诉争财产属于巩晓慧与杨某某双方婚内共同财产”,另一方面却又强行判决《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双方婚内共同财产都归子女所有”的约定“不包括诉争财产”,进而判决诉争财产不属于巩晓慧及子女的财产,轻车熟路地制造了这起明显的冤案。

在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太多的问题。比如:巩晓慧一方提供了多达几百份的证据,《判决书》却视而不见,强行判决“没有证据”。而对方付月亮提供的所谓“证据”,连证人的名字都没有,“证据”的内容却被《判决书》采纳了;又如:巩晓慧请求法庭到银行调取监控资料,以证实她每个月到银行存现还贷的事实,因为这对巩晓慧有利,法庭就拒绝调取。而对方要求调取的资料,与案件毫无关系,法庭却开出了《调查令》;再如:对方付月亮组织三个人到巩晓慧一方证人的家中威胁,还给他们的证人送钱送酒,巩晓慧提供证据要求法庭查处对方“威胁证人”和“贿买伪证”等妨害作证的犯罪行为,法庭却不予理睬,直接包庇。等等。在《判决书》上不到一页的“本院认为”中,就存在多达43个明显违法的问题,巩晓慧依法向合议庭申请“判后答疑”,至发稿时已经申请18次了,合议庭就是拒不答疑。显然,拒不答疑的行为,除了藐视法律丶权力任性外,也是对“43个明显违法问题”的默认。

在网上可以搜索到类似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判决案例,但豫高院和郑州中院的判决与判决案例不同。

受害人巩晓慧手机:15238685699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4/05/blog-post_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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