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道明到福建省高院请求再审强拆案


(卓道明手举“遭不法强拆、要公正司法”的牌子,请求省高院再审强拆案)

(2012-2-7)权利运动发布:
《行 政 申 诉 状》
申 诉 人:卓道明,汉族,59岁,1952年3月出生,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村岳后庙巷70号转.身份证号码:350111195203130313 电话:15980686793.

被申诉人: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福州地源拆迁工程处(私企)福州市土地房屋开发总公司

申诉人因起诉被申诉人违法拆迁、侵犯人权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04)晋非执字第66号《行政裁定书》,不服二审法院(2009)榕法确字第1号《裁定书》,不服省高院(2009)闽确申字第9号《裁定书》判决,根据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2、8款,第61条2、3款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2、3款,第95条规定,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月6日、2月21日《举报回复详情》精神,现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事 实 与 理 由
一、被申诉人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前局长张文俊(因滥发拆迁许可证、受贿贪污罪已判刑)勾结开发商,利用十年前过期无效的市政府榕政地[1997]288号批复文件(证据一),于2003年9月12日和2006年1月6日先后两次与不同开发商在同一地块下达了无“五要件”的榕房拆许字(2003)第056号和榕房拆许字(2006)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据二)。期间,被申诉人于2004年1月8日向申诉人发出无合法依据的榕房(2004)拆裁字第005号《裁决书》(证据三),该《裁决书》将申诉人有合法手续的229.23平米市值200余万元的店面房屋(证据四)强行评估作价27万元,勒令申诉人限时限价卖给开发商,本人不服,以中央有关法规为依据,以理抗争无果后,遂于2006年3月14日一审法院及被申诉人强买强拆了。

国务院早在2001年11月1日就颁发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第七条明确指出并规定:房屋拆迁必需具备“五要件”。

国务院于2004年6月6日向全国颁发了国办发[2004]46号文件,更明确指出房屋拆迁必需具备“五要件”,其第二条更是严正指出:“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等。

中央四部委于2004年8月18日就联合发出建住房[2004]140号《通知》,其第七条明确指出:以会议纪要,政府文件来搞房屋拆迁是违法的,同时重申“拆迁必需具备法定的‘五要件’”。
但是,一审区法院发出的(2004)晋非执字第66号《裁定书》和二审市法院(2009)榕法确字第1号《裁定书》都极力回避了中央的上述规定,只字不谈被申诉人利用十年前过期的、无效的政府批文来套用拆迁的违法行为。该两份《裁定书》主观上助长了被申诉人目无王法、对抗中央、腐败拆迁的反人权、反人性的违法行为。为此,申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被申诉人和一、二审法院在联合勾结滥用职权,完全有官商勾结、行贿受贿之嫌疑。

可叹的是,贵院于2009年12月18日发出的(2009)闽确申字第9号《裁定书》也同样否认了中央上述有关文件规定,也同样承认了被申诉人利用过期、无效、十年前的政府批文来搞拆迁的合法性,也同样助长了被申诉人无“五要件”搞拆迁的违法行为。

二、被申诉人的(2004)拆裁字第005号《裁决书》断章取义地引据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该《条例》最重要的第二条却有意识地否认了,该条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房屋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并非国有土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如需拆迁建设,应按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执行(2007年8月30日修正为第九条),该条款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请注意:依法征用四字的含义和法律意义。《土地管理法》针对“依法征用”作了第45、46、47、48、49、50条等条款的操作细节和规定,但是,申诉人的房屋宅基地的性质至今尚未“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至今仍为集体所有。

被申诉人在错误的歪曲引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同时,却公开对抗和无视该《条例》第七条规定,是明显地滥用法律条例。该第七条的第三要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在没有“依法征用”的情况下,在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就发出《裁决书》,这是霸王法盲式的滥用法规行为,是侵犯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表现,是破坏党的土地政策的违法行为。

但是,一、二审法院却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总绳,却以《行政裁定书》形式,公开支持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公开支持无“五要件”拆迁,这是司法的悲哀啊!

可叹的是,贵院的第9号《裁定书》也与一、二审法院一样,唱起悲哀之歌!难道中央一系列的法规法律是一堆粪土吗?

三、被申诉人把申诉人已时值200余万元的229m2的酒楼店面强行作价27万元并限时限价地勒令申诉人卖给开发商,不知何故,作为人民的法院却极力地支持被申诉人的抢夺行为,发出了侵犯人权的一审《裁定书》,由于申诉人不服,区法院于2006年3月14日与被申诉人一起组织雇用了社会黑恶力量,把房屋强行拆除强卖给被申诉人,并把申诉人打的遍体鳞伤后锁上手铐、押进警车、关入牢狱,并下达了拘留15天的拘留证(证据五),这到底是共产党的天下还是法西斯的天下?

房屋强拆时,家中的柒拾余万元的酒楼用品、动产财物、金银首饰、现金存折等都不翼而飞,不知去向,至今不还。200余万元的店面酒楼只作价27万元并限时强卖,谁能服气?可敬的法官,如果你们遇此劫难,你们服吗?这样抢夺式的《裁定书》该不该撤销?

可叹的是,市二审、省高院也同样不以事实为依据,盲目地支持了被申诉人践踏法律、侵犯人权、残害民生的违法行为。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生活在有人权、有法制的当今社会里,应享受到有尊严的生活(胡主席语)。

综上,地方法院为了被申诉人(罪人和开发商)的利益,把原值200余万元的申诉人的店面房屋强判为27万元,是明显地司法腐败行为。为此,申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43第,第79条2、3款,第95条规定及2006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规定,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进出申诉,要求再审。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村岳后庙巷70号转 卓道明

附:1、本申诉状2份;
2、区法院“裁定书”1份;
3、福州市中级法院上诉状1份;
4、市中院“裁定书”1份;
5、省高院申诉头1份;
6、省高院“裁定书”1份;
7、书证5份;
8、损失清单1份。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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