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冤民林毛毛遭枉判12年得不到纠正看司法原罪




(法官孔逸迅生前给林毛毛的证明)

(2012-2-22)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无锡访民林毛毛在合伙经营纠纷中,因法院“遗失”一份30余万的证据和故意伪造庭审笔录,导致民事纠纷案件败诉,两套房屋被强制拍卖执行,以及12年中各级法院下达11份的将错就错法律文书。

据林毛毛反映,1995年10月,林毛毛和弟弟林国华承包了常熟市锡都歌舞厅,当时约定每人投资5万元,而实际上林毛毛投入了30余万,林国华只投入1万3千余元。1996年3月28日约定,林毛毛和林国华约定,先由林国华经营180天,每天交林毛毛营业款1730元。当林国华经营到177天时,停止了经营,将舞厅转让给吕丹经营了。此时,林国华欠姐姐林毛毛营业款共计306210元,林国华给姐姐写下了欠条。

到1998年6月,常熟市消防大队对锡都舞厅提出整改要求,林国华见又要投入,就主动退出经营。就此,林毛毛与林国华又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由林毛毛给予林国华舞厅转让款15万。但此时,林国华并没有将前面的30余万的营业款给予林毛毛。

2000年3月30日,林国华突然到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林毛毛支付15万舞厅转让款。同年4月18日上午,北塘区法院由孔逸迅法官独立担任审理长开庭审理了该案。法庭宣布开庭后,林毛毛就提出了林国华还欠30余万营业款的问题,并当庭拿出了该原始证据。孔逸迅看了证据后问林国华:证据上是不是你的签字?林国华回答:是。孔法官宣布休庭,称因新的证据出现需要并案审理。孔法官将林毛毛的证据留下,要求林毛毛赶快请律师。

走出法庭后,林毛毛立即打传呼给法律工作者赵玉峰,赵从律师事务所拿着委托协议骑摩托车赶到,林毛毛给了部分代理费,双方签订了协议。赵玉峰拿着由林毛毛签字的委托协议,立即进入北塘区法院找到孔法官,要求归还那一张30余万的原始证据,然而仅仅相隔两个多小时,孔法官却再也找不到这张30余万的原始证据了。

我这一张证据,林毛毛几乎每天去找孔法官,但证据依然不见踪迹。到同年5月19日,实在找不到遗失的证据的法官孔逸迅葫芦僧判葫芦案,以“林国华欠林毛毛306210元营业款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为由,作出林毛毛应付林国华105600元的判决。直到5月25日,孔逸迅法官才给林毛毛出具了一份证据遗失的证明。

不服一审判决的林苗苗,在提起上诉和申诉的10余年间,各级法院却都以“林国华欠林苗苗营业款30余万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且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林苗苗的上诉和申诉。而林苗苗的两套房屋(目前价值在150万左右)却被法院以16万1千元拍卖强制执行了。

在法律上,无论林国华持有的舞厅转让款,还是林苗苗持有的营业款,都属于一个经营行为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只要一方提起诉讼,那么法院就应该合并审理,并不存在时效性的问题。事实上,该案一审时,孔逸迅法官见到林苗苗提供的证据时,就已决定休庭(即认可林毛毛为反诉)、并作出合并审理的决定,只不过这一份证据被自己“遗失”了,才作出由林苗苗给付林国华105600元的枉法裁判,以及后来各级作出的11份将错就错的故意枉判。

林毛毛遭遇法官枉法裁判、尤其是枉法裁判后出现的一系列故意将错就错枉判,证明当今司法在制度上存在缺乏有效监督的硬伤,而这种硬伤恰恰正是破坏司法公信力的原罪。

目前,法院书面告知林毛毛,营业款证据已经找到了,但不是原件,原件在林国华手里。债权人是林毛毛,债务人是林国华,原件怎么会在作出付款承诺的债务人手中?莫非是法院“遗失”给林国华的?

面对司法的无厘头,无可奈何的林毛毛唯一可做的就是一次次到北塘区法院和无锡市中级法院抗议,但在维稳压倒公平正义的年代,这样的抗议行动又会有怎样的结果呢?

林毛毛电话:18914253917。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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