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论述”岂能是叶公好龙?司法腐败被害人张建平今再次向习近平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建议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4年2月18日,本网获悉:今天是农历正月初八,作为中国特色司法腐败的被害人、人权捍卫者张建平先生继2020年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政治体制改革建议后,再次在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前夕,向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提起了确立司法独立制度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

1997年7月6日,张建平先生在江苏宜兴境内遭遇车祸,导致高位截瘫、一级残疾的严重后果,而宜兴法院在审理和执行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而再实施故意枉法裁判、违法不执行等犯罪行为。2005年5月至同年7月间,在地方政府为维护司法人员犯罪行为而实施的不法维稳下,造成了他的母亲和父亲在短短40天内付出两条人命的惨剧!

2021年7月13日,张建平先生在执行异议、执行监督程序中,获得了宜兴法院在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分别在2001年和2006年两次借“司法救助”之名实施巨额贪污的真相!随后,无锡市中院执裁庭相继作出(2022)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确认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已涉嫌拒执犯罪行为,宜兴法院只能对中止执行了21年之久的民事判决作出恢复执行。然而,宜兴法院在另一个被执行人被查到有4套房屋及数十万拆迁补偿款后,也表达愿意履行判决义务情况下,以“已通过救助26万元方式执行完毕”为由,将生效判决的赔偿金加迟延履行金共计100多万的执恢案件给结案了。

宜兴法院对执恢案件的如此结案方式,显然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意见的第十五条规定,其侵吞执行款(贪污公款)犯罪行为已属于无可争辩的法律事实。

对宜兴法院如此胆大妄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及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张建平先生根据关于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规定、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等规定,在去年底分别向无锡市检察院、江苏省监察委、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驻最高法院办公室进行了实名举报,但无论是纪检监察还是检察机关,均未在“七日内”和“十五日内”的法定期限作出受理决定的通知。

特别是当张建平先生拿着习近平的“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汇编,去无锡市检察院、江苏省纪委监察委交涉,要求对实名举报依法立案侦查时,接待人员表露出的却对该“论述”的无感,甚至是不屑,而这种无感及不屑,不仅证明张建平先生在十九届三中全会前提起的政治体制改革建议的必要性,同时也证明了如果没有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改革,司法工作人员就不可能有职业的道德和操守,司法就不可能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属性,及党章第四十六条“依法受理处置群众检举举报”的规定就不可能得到落实的事实。

事实上,宜兴法院在张建平先生这种涉及生存权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款都如此胆大妄为实施侵吞,那么在其他民商事案件、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上,司法工作人员仰仗着中国特色的“官官相护”弊政,还有什么底线不可以突破?!

在张建平先生给中共总书记习近平的改革建议中,认为如果拒绝司法独立制度的确立,论全面依法治国就可能沦为“叶公好龙”的历史笑柄!所以,惟有确立司法独立的现代文明制度,习近平在2012年12月4日发表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诉讼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会实现。

中共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收到人权捍卫者张建平的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信后会有怎样的回应,本网将予以密切关注。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4/02/blog-post_18.html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