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哥新年贺词打出民生牌 无锡被强拆人王园月的诉求成为试金石


(2012-1-1)权利运动发布:
【提示:2011年12月31日,中共一哥胡锦涛在致2012年新年贺词后,国内受中宣部监控的宣传机构和网络纷纷发文,称涛哥领导的党和政府要在新的一年中着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看到消息,正在无锡市仁德医院日夜陪护已高位截瘫丈夫的被强拆人王园月立即向权利运动发来致胡锦涛总书记的公开信,要求党和政府兑现承诺,还我房子、还我公正】
(王园月正在为气管切开的丈夫吸痰)
(正在护理丈夫的王园月看到了胡锦涛新年贺词的报道,这则消息给身处绝望中的王园月带来了一丝希望,问题是涛哥的话会不会兑现哦)

――还我房子!还我公正!
本人王园月,女,47岁,江苏无锡人。在2003年经人介绍与现丈夫孔繁义组成新的家庭。夫有一子,我有一女,在生活上,不仅要负担两个人上大学的费用,还要偿还丈夫前妻因病去世时留下的巨额债务。但通过我们俩人辛勤劳动和努力工作,物质生活虽然不富有,却能温饱,在精神上舒心和满足,一家人其乐融融,对未来的生活也充满前景和希望……

然而,在2007年,无锡河埒口地区的违法拆迁,使本家庭遭受到由史以来最大得劫难。

本人与丈夫婚后居住在无锡市滨湖区荣巷街道桃源社区河埒口185号,该地在1989年就被[苏地管(89)378号]文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因人均不足0.1亩,集体土地所有权收归国家所有。依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本家庭的房屋应当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拆迁和补偿安置。

可是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这个违法机构,盗用人民政府的旗号,实际却是无锡市建设局管理和举办的事业单位,用《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代替《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由于拆迁没有合法性,本家庭的房屋只能按造价计算,并置换不明性质、没有法律保障的农民安置房,使本家庭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本家庭受到违法侵犯后,毫不犹豫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障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然而,想不到的是,无锡的法院不顾法律的规定,精心设计诉讼(主体)的程序陷阱,对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只能告该拆迁办,不能告该事业单位管理和举办的行政机关无锡市建设局或市政府,也不告知变更被告,使原来可以通过诉讼依法得到的司法救济变成泡影。

更糟的是,无锡市滨湖区政府在2008年03月24日作出了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文件《滨湖区人们政府关于对荣巷街道桃源社区河埒口189-1号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并在2008年4月29日下午违法强拆了本家庭的合法房屋。强拆时,既没有公正人员的物品清单,也没有家庭人员在场,屋中物品全部被毁。

当本家庭把滨湖区政府告上法院,又陷入法院设计的(管辖)程序陷阱。裁定到基层法院审理,本人抱着对司法仅有的公信,只要能解决问题,就进入了该程序,当收到北塘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是“驳回起诉”,才恍然大悟。上诉后,又收到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到申诉后,其在裁定书中仍不承认是管辖裁定,而是称:“强拆行为是为了实现裁决确定所负担的义务”。

由于依法维权中了司法陷阱,合法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使丈夫默默承受着巨大的生活负担和思想包袱。精神上的压力使其郁郁寡欢,就在2010年10月22号的工作中,一不小心从高处摔下来,并导致高位截瘫。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和丈夫的瘫痪的双重打击,又使本家庭雪上加霜,因此我那本来身体很硬朗的婆婆接受不了突如其来的打击突发重病,于是在2011年10月10日离开了人间。儿子因父亲的因素,女友与其分手。想到现在和以后,我整日以泪洗脸,痛不欲生……,甚至不惜用生命讨回公道与尊严!

既然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滨湖区政府是依据哪一条法律来实施强拆?若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行政强制拆迁,为何没有拆迁许可证?也不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没有拆迁许可证,为什么要与拆迁公司签订?可以肯定,无锡市在本家庭房屋所在河埒口地块的拆迁是违法的,由于是具有不可逆转的城市规划建设,其就是拆错了、违法了,也不可能推到重来。但,强拆本家庭的房屋已近4年,始终没有合法谈判和签约的对象,也没有合理合法的补偿安置,这个事实与理不符,与法不溶。

今天,又是新的一年了,尤其是总书记胡锦涛在新年贺词中说今年要着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此,本人在这里向中共中央总书记、江苏省、无锡市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和全国人民呼吁:还我房子! 还我公正!

联系人:王圆月
2012 年 1月1日

联系地址:无锡市仁德医院 住院部260号床(长江北路100号)
电话:15306175969。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