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举观察(2012)之五:杭州市江干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非法选举(作者:姚立法)


2011年12月20日,是江干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彭埠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日。
称江干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非法选举的法律依据是《选举法》第八条。因为江干区和彭埠镇两级选举委员会依法受江干区人大常委会领导。

称江干区人大常委会领导非法选举的事实和证据很多。因限于篇幅,仅就一件较小的事——2011年12月16日彭埠镇普福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通知(附图)进行分析。

一、 普福居委会通知是非法的

普福居委会通知换届选举日的起止时间、投票方式、投票地点是非法的。依照《选举法》的规定,应由选举机构(江干区选举委员会或选区工作组或选民小组)通知,而不能由一个居民自治组织通知。

二、“采取上门投票的方式”是非法的

非法的通知规定,“区镇两级人大代表投票将于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24:00截止,希望各位选民合理安排好时间,这次投票采取上门投票的方法。”“设固定票箱一只,流动票箱11只。”

《选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居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喜斯主编的、于2011年6月出版的、指导全国基层人大换届选举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流程》一书中明示,“采用流动票箱投票是我国特有的投票方式,优点是方便选民投票,缺点是容易出现作假,引发选举纠纷。所以对流动票箱要加强管理,应由二人监票并跟随监督。在选举竞争激烈的选区,最好不用流动票箱,或者事先公布因各种原因而只能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名单。

普福居委会的选民居住非常集中,位于杭州大都市的中心区域,不存在“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情况,更不是95%以上的选民“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

设流动票箱的规定,是1995年第四次对《选举法》修正时增加的。有条件允许使用流动票箱,世界上除中国,别无他国。

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已过百年。今日杭州市江干区居民并非“民智未开”。

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过了的江干人民群众,一定比百年前的选民更加理解——定期选举代表的实质,是为江干人民更换区领导人提供了法定的机会。

问题是一个居委会竟有权决定投票日投票开始时间不告诉选民,倒告诉选民半夜11点后还可以投票。

江干区人大常委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们,他们看过如下旧闻后,不知会有何感想?

1912年12月11日,《申报》第7 版报道——《众院初选投票》——“昨为众议院议员初选投票之期,沪南市政厅第一区投票所预由吴监督函请多人,规定程序,毫不挤乱。闻担任职务者共有一百二十余人,所至投票者自晨至暮,约有一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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