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期已过,当事人才从宜兴市法院获得被告答辩状


(无锡市中级法院去年10月14日就裁定由宜兴市审理,结果当事人万才方在三个月审期过了才拿到法院送达的被告宜兴市政府的答辩状)

(2012-1-20)权利运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可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被强拆人万才方诉宜兴市政府违法强制拆迁一案,于2011年1月12日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2011年10月14日中级法院裁定由宜兴市法院审理,早到宜兴市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通知万才方签收被告宜兴市政府的答辩状,虽然目前还不知该案何时开审,却早已超过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且宜兴市法院并没有向当事人出示经江苏省高院作出延长审限的批准。

行政诉讼当事人万才芳的房屋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城北西路86号,独门独户两间两层半楼房约500余平米。2010年11月19日,宜兴市政府派出大批公安、城管在光天化日之下先将万才芳一家5口(包括2岁的孙女)强行关押到黑监狱,然而再将房屋夷为平地。

在黑监狱熬过16天出来后,万才方通过依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获得以下信息:2005年8月12日,宜兴市政府同意以不到市场三分之一的价格将万才芳房屋所在(阳泉北侧)地块800余苗土地出让给宜兴市融达房地产公司;2006年3月22日宜兴市建设局向融达房地产公司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而直到2011年3月7日,融达房地产公司金城花园商住楼项目才获得宜兴市发改委的建设项目批准书。换句话说,万才方房屋被宜兴市政府裁定强制拆迁时,开发商融达房地产公司竟然还未通过用地拆迁的第一道关卡、即发改委的建设项目批准!

在超审限作出答辩的被告宜兴市政府的答辩状中,称市政府作出“责成宜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对万才方房屋强制拆迁的决定”,并没对万才方设定权利义务,也没有损害万才方的权益;宜兴市建设局是房屋拆迁的管理监督部门,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设定了申请人融达房地产公司和万才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宜兴市政府受理市建设局申请作出强制拆迁万才方房屋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要求宜兴市法院驳回万才方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两年不开工建设的,应当无条件收回土地。事实上万才芳房屋所在(阳泉北侧)地块800余亩土地在没有建设项目批准的情况下,经由宜兴市政府于2005年批准、出让给宜兴市融达房地产公司,至今已整整六年多仍处于囤积状态。虽然江苏省没有明确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可延长的次数,但该地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前后后延长达7次,也大大超过土地管理法两年开工建设的期限规定。

一个从征地到拆迁统统违法的行为,而且最终由宜兴市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违法事件,作为始作俑者的宜兴市政府居然称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没有损害受害者万才方的合法权益?!而且还法盲到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赋权的强制拆迁决定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

据《中国财富》记者调查,融达房地产公司的老板石国松原是村支书,曾用集体资产大肆向宜兴市的官员进行行贿,后又搞起了圈地和房地产开发,仅万才方房屋所在(阳泉北侧)地块一处囤积土地就净赚十个亿以上,还不包括由政府和黑社会帮助实施的强拆所获得的不法利益。

在程序上就出现偏差的宜兴市法院,到了案件实体审理时还会独立、公正司法吗?

万才方电话:13063666920.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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