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药受害人邹建华老人再遭打击,无锡市检察院以“瑕疵”为由作出不予监督决定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11月24日,本网获悉:今天,违法诊疗(用药)行为的被害人邹建华老人,收到无锡市检察院的锡检民监[2023]99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刻意回避了违法用药无须鉴定的事实,且在医院方在病历篡改行为上仅是“瑕疵”为由,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邹建华老人不服无锡市中级法院在她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中枉法裁判行为,而在今年8月初向无锡市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无锡市检察院在8月12日对邹建华老人的申请作出立案,并书面告知了承办人员,及申请回避等权利。从无锡市检察院的受理,到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明显超过了三个月的审理时效,这种程序违法似乎也说明了其中的问题。

今年已经74岁的邹建华,是一位失独老人,因为心绞痛症状到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结果收治的心内科医生,错误地将属于精神科医生开具的思诺思,加倍给她服用,导致她在住院第四天深夜,出现神志不清从病床上坠落骨折的事故。常识性的诊疗事故发生后,第二人民医院没有积极的态度,迫使邹建华老人走上诉讼维权之路。

根据民法典第1222条(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应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规定,原审的梁溪区法院根据病历的用药记载,就很容易推定出事故的责任,应当由违反药品说明书规定用药的第二人民医院承担,但法院却委托鉴定机构,对用药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而且还拒绝责令掌握完整病历资料的医院方提供鉴定材料,最后以邹建华老人拒绝接受不完整鉴材做鉴定的意见,来认定她承担法律后果。

为了证明邹建华老人坠床受伤因其自己骨质疏松因素,医院方还篡改病历,而事实上邹建华老人根本没有骨质疏松症,她的受伤完全是在给她过度服药后出现神志不清而造成的结果,检察院对邹建华老人提供的足以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仅仅以“瑕疵”为由,拒绝对法院明显的枉法裁判行为履行监督职责。

邹建华老人遭遇的医疗事故纠纷一案,属于医院方不负责任的、医疗产业化下的用药违反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过错,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来讲,该违法诊疗行为属于无须专门机构鉴定的常识性事实,而且导致鉴定终止也不是邹建华的过错。

受过高等教育的邹建华老人表示,自己将会继续坚持向最高法院申诉维权,及向纪委监察委举报司法人员枉法裁判行为。

邹建华电话:15358996892。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11/blog-post_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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