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雷:就梁亮案给江苏省委信长星书记的第七封公开信

编者按:梁亮案也称无锡区块链案,即无锡梁亮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是无锡公安趋利性执法制造的一起冤案。在无锡公安办案过程中,存在包括先审后立、无管辖权、证据造假、抓捕投资人及其亲属进行威逼利诱收集“口供”定罪、媒体审判、盗窃比特币等大量违法行为。

尊敬的信长星书记:

这是就无锡梁亮等人涉传销案给您写的第七封公开信,前六封信至今没有回音。如此严重影响江苏司法形象和营商环境的案件,您该听听其他声音的汇报,不能只听无锡方面的一面之辞。

一、一个普通刑事案件,被无锡方面搞成了全国知名案件

本案事实涉及区块链、数字币,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是涉黑、涉恶案件,也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办案机关也从未将案件定为“重大、敏感或特殊”案件,本案从性质上来说就是个普通案件。

就是这样一个普通案件,无锡方面进行了如下一番操作:“价值过千万元的巨额数字币丢失,被告人在看守所内眼睛差点被打失明,无锡公安在江苏电视台和网络上舆论炒作、媒体审判,举无锡全市警力对付被告人、家属、投资人,跨省对几十上百名无辜投资人进行骚扰、抓捕,不断威胁、骚扰甚至抓捕被告人家属,辩护律师甚至无辜网友被无锡公安恶意投诉……”,这个案件直接成了全国知名案件。

二、这是个绝对无罪案件,本案根本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犯罪。

清华大学易延友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王涌教授、刘艳红教授、北京大学江溯副教授认为: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务以及相关理论,应当认定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本案中的HUB币并不是虚假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HUBDEX交易所的盈利模式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拉人头”或者“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计酬依据”;梁亮等人不存在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因此,梁亮等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任何要件,不构成犯罪。

三、司法机关没有变现巨额数字货币的合法依据,趋利性执法的目的无法实现,没有必要冤枉无辜、破坏江苏法治形象和营商环境

本案涉案资金共2.39亿元,主要为各式数字币,已被无锡公安扣押、冻结。即使把梁亮等人冤判,办法机关也无法变现巨额数字币。

可参考的例子是,盐城市公安侦办的价值过千亿的PlusToken传销案。该案最终判决“扣押的数字货币依法处理,所得资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执行阶段,法院无法将巨额虚拟货币变现,因为国内不允许数字货币交易变现,无合法的执行依据。据说,法院已将巨额数字货币的法定执行权拱手让与盐城公安,而盐城公安也不可能有合法的执行依据和执行平台,至今未能实际执行。即便日后盐城公安枉法执行,也必然不是通过合法程序执行,而是通过违法和暗箱操作来执行,必然带来严重的执法犯法的后果。

因为盐城方面以打击虚拟货币交易活动为名抢夺民间资产的恶名早已在科技圈、创业圈远播,江苏司法的形象已经被严重抹黑,营商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现在无锡方面又步其后尘,明知无法通过合法程序去执行巨额数字币,却还抱着趋利性执法的心态去强推案件。江苏的司法形象和营商环境还经得起这一次次破坏吗?

根据指控,本案涉及用户5万余人,遍布全国32个省市自治区,梁亮等人皆是名校毕业的海归高科技人才。如继续纵容无锡方面趋利执法、肆意剥夺数万名普通老百姓私人财产、冤判创新技术人才,那么全国人民怎么看待江苏?高科技人才怎么看待江苏?江苏将会得到什么样的反馈?毫无疑问,这肯定会给江苏造成是非常恶劣的影响,江苏的营商和创业吸引力会下降。

尊敬的信长星书记,几个亿的涉案财产和整个江苏的营商环境、少数人员的枉法办案和江苏的法治环境,孰轻孰重,对比很明显。江苏方面应当立即纠正违法办案情形,坚决阻止趋利执法、冤判案件。

这是写给江苏省委书记的第七封公开信,不管能否被看到,有没有用,我会写下去。如果给省委书记写信不管用,那下一步我该给谁写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伍雷

二0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背景参见维权网《伍雷:就梁亮案给江苏省委书记信长星的第六封公开信》

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10/blog-post_55.html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10/blog-post_5.html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