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宜兴法院违法(故意)不执行根源,国赔权利人张建平今到江苏宜兴市档案馆查阅1998年的原始裁判案卷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10月24日,本网获悉:2023年10月10日,国赔权利人张建平先在无锡市中级法院复制了宜兴法院的(2022)苏0282执恢197号归档的完整案卷,发现案卷中已经生效的执行裁定书、及承办人调查的材料,均证明被执行人不仅有足够的可供执行财产,而且涉嫌拒执犯罪,但宜兴法院哪怕引发国家赔偿,就是故意不执行。

为了追寻宜兴法院违法(故意)不执行的根源,张建平先生在今天下午到江苏宜兴市档案馆,查阅当年他遭遇交通事故的(1998)宜周民初字第258号原始裁判案卷【在本案恢复执行前的20余年中,宜兴法院一直拒绝张建平先生委托的律师查阅该民事案卷】,发现主审法官王俐强(现为宜兴法院享受副院长待遇的专委)在审理本案中,为了他人(妙西镇政府和肇事者沈春轩、沈建芳)的不正当利益,故意做出大量的虚假的事实认定,及故意错误适用法律做出的枉法裁判行为。

现在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已由宜兴法院和无锡市中级法院相继做出(2021)苏0282执异274号、及(2022)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查明了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不仅有足够的财产可供执行,而且其为了逃避执行转移财产的行为已涉嫌拒执犯罪!

而在(2022)苏0282执恢197号案卷中,执行承办人还查明了本案另一个被执行人沈建中有4套房屋(其中两套用于出租),及30余万元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可供执行财产,但又出现为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赔偿义务的不当利益,仍然徇私枉法,违法(故意)不执行生效判决的行为。

由此可见,宜兴法院在25年前的为了他人(肇事者和应当承担法定民事责任妙西镇政府)逃避赔偿的不正当利益,故意枉法裁判行为,及审判长王俐强仍然在宜兴法院的领导位置上等因素,似乎跟该院在2022年2月11日作出恢复执行后仍然故意不执行行为之间,存在着中国特色官官相护的因果关系。

宜兴法院在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中止执行、及恢复执行中,其已经暴露无遗违法不执行(已涉嫌徇私枉法)的行为,会在还有20天审限的(2023)苏02委赔15号涉执司法赔偿案件得到公正制裁吗?本网将持续予以关注。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10/19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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