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权利人张建平到无锡市中级法院针对其通知书提交书面意见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10月10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江苏宜兴法院违法(故意)不执行的受害人、国家赔偿权利人张建平到无锡市中级法院,向审理该起国家赔偿案件的(2023)苏02委赔15号合议庭提交书面意见一份,审判长马云安排书记员接收了他的书面意见。

据了解,张建平先生在昨天下午15点,收到了无锡市中院委赔15号合议庭邮寄送达的(2023)苏0282法赔4号部分案卷材料,其中一份是他母亲在2005年6月30日病危抢救时,由母亲户籍地芳桥镇政府给予的2万元困难救助款的收条,一份是形成于2005年12月26日的、由江苏省、无锡市、常州市、宜兴市等多部门的会议纪要,其中明确纪载了因为肇事者无能力赔偿,政府给予26万元困难补助(包括之前母亲的抢救费2万)的情况【不涉及本案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及日期为2006年1月12日困难补助款的收条。同时,还有一份要求张建平先生在收到这些材料后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的通知。

由江苏省多个政府行政部门在17年前给予的26万元困难补助,不是司法救助,跟本案因宜兴法院在“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不执行”引起的委赔15号国家赔偿案件,不具有有关联性,而且本案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没有在答辩中将会议纪要作为证据,为自己违法(故意)不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抗辩,故张建平先生今天提交的书面意见第一条就是针对无锡市中院委赔15号合议庭的通知书,而非该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的材料,认为委赔15号合议庭要求他针对非证据的会议纪要提交书面意见,于法无据。

其次,张建平先生认为,如果委赔15号合议庭要对会议纪中已明确的困难补助,作为查明是否存在司法救助的证据,那么就应当通知会议纪要中的宜兴市政府(包括无锡市、常州市)等政府部门到庭,通过组织质证查明事实,自己一定会在庭审中发表当年政府为何给予这26委困难补助款的意见。

事实上,这26万元困难补助款,是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在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其枉法裁判及贪赃枉法不执行行为由央视“法律与生活”栏目曝光后,对他全家实施暴力维稳,导致他母亲和父亲相继在2005年7月2日至8月14日的40天时间内非正常死亡后的补偿(包括抢救费)。而且,宜兴法院在困难补助后,又借司法救助之名,申请了60余委财政拨款,实施中饱私囊的行为。

张建平先生今天向委赔15号合议庭提交的书面意见的第三项,是要求查阅、复印完整的(2023)苏0282法赔4号案卷。受审判长马云安排接收书面意见的书记员也提供了该案卷以供查阅,其中目录中对会议纪要归类为调取材料,而非原始件,这也证明了会议纪要这26万元确实不属于司法救助款的事实。

期间,张建平先生还跟审判长马云就司法救助的主体、条件、及程序进行了通话交流。在法律上,涉及执行的司法救助的主体,一定是执行法院而非政府部门,条件是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本案的被执行人是妙西镇政府,根本不符合该条件,且司法救助后必须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行政裁定书,并在执行裁定书中告知“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恢复执行”的救济途径。

事实上,政府给予这26万元困难补助时,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仅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金就已达25万余元,故宜兴法院在无锡市中级法院撤销了其不予恢复执行行为,于2022年2月11日对本案恢复执行后,再以“通过救助26万元执行方式完毕”终结执行,完全应当为其故意不执行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张建平先生今天还听取书记员的建议,在无锡市中院档案室复印了宜兴法院已归档、印有水印的的(2023)苏0282法赔4号完整案卷,及(2022)苏0282执恢197号执行案卷。中途,宜兴法院居然还打电话到档案室,试图追回已经复印的(2023)苏0282法赔4号完整案卷。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10/blog-post_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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