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牧青:大连阚小勇牧师案9(庭审第16天简报)

原载 隋氏说法 2023-09-29 02:55 发表于吉林

一、案情简介

阚小勇牧师,湖北武汉人,65岁,信靠耶稣基督十余年,2018年建立门训家园网络平台,传讲基督真理。

王凤英,湖北武汉人,63岁,信靠耶稣基督十余年,2018年跟随丈夫阚小勇牧师到大连。

2021年10月20日,阚小勇和王凤英夫妇遭大连市沙河口公安分局以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逮捕。

同期被捕并成为共同被告的还有教会同工褚新宇、赵乾娇、张松爱、梁冬芝四位女性信徒。

审查起诉阶段,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又加增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11月诉至甘井子区法院。

这是一场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审判。

9.26(周二)的审判是第16天庭审。

二、9.26庭审主要辩护意见

上午,唐仙龙律师对控方打包出示的第二组证人证言发表质证意见:

1、审判长及合议庭拒绝辩护人要求被害人出庭的申请,理由是对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

这显然是错误认定,不仅不利于查清案情,实际上也否定了数十个省市的侦查、公诉机关以及法庭的工作效果。

2、设若阚小勇等被告确有宗教信仰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警方无管辖权,应由民宗局管辖。

因此,本案涉及行政案件形成的证人证言违法无效。

当然,本着“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对本案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依法应继续采用。

3、因本案系所谓“部侦案件”,各地警方采取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并用的两种手段,如此异地执法形成的证人证言违法无效。因为办案机关已刑事立案,不可能委托异地警方制作行政案件证人证言;

4、案件来源违法。

既然本案是“部侦”案件,就是确定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那么,因行政案件处罚而采集的相关证据应认定无效。

5、大量证人证言中附带的微信等截图,违反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四条,没有依法制作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的笔录,未说明采集这些电子数据的原因,无法保证这些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依法应予排除。

而后,左迎春律师对十位所谓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发表质证意见:

1、控方认定的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是以证人身份接受警方询问,控方随意将侦查阶段的证人转变为审判阶段的被害人身份,其证词应认定无效。

因为证人与被害人的权利义务完全不同,对取证和质证的要求也完全不同。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控方)依法应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并附相应证据,否则违法。

审判阶段,法院应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告知权利义务。而是否参加庭审,则是被害人的权利。

3、本案控方提供了十位所谓被害人陈述笔录,表明控方认定的被害人只有这十人。

相应的,本案涉案金额只能计算这十人合计27917元的金额,而控方指控的涉案金额远超此金额。

没有被害人的诈骗罪不可能成立。

4、控方提供的十位被害人,没有一人曾主动报案。如曾主动报案,应有报案登记表或受案通知书。如果没有,则被害人身份非常可疑,可视为本案根本没有什么被害人。

5、所谓被害人的陈述与被告阚小勇的辩解大相径庭,被害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询,以核实真伪。

本案被害人陈述是基于一个错误的假设即奉献款用于牧师和同工发放 提成和个人消费,因而得出自己被骗的错误结论。

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奉献款用于发放提成和个人消费。奉献款只是用于维系教会运作,如支付牧师、同工的薪酬、补贴、房租开支等,并且资助经济困难的信徒,向社会捐赠。

6、没有所谓被害人辨认笔录。

被害人口中所言的勇歌、大连爱等人,是否本案的被告阚小勇,依法应作辨认、认证。

7、所谓被害人陈述只提及奉献过多少钱财,未提及有否经济往来,有否获得回馈,甚至回馈超过奉献。不查清这些问题,不能简单认定为被害人。

三、庭审概况

上午,唐仙龙律师在发表质证意见前,先就下述两件事表达了质疑和抗议。

1、法警非法呵斥被告人,特别是禁止、限制被告人与其家属交换眼神、微笑交流。

2、审判长倪生军法官非法禁止褚新宇八十多岁的妈妈再次旁听庭审。

对此,倪生军法官不予理睬。

对十位所谓被害人的陈述笔录,只有左迎春律师发表了质证意见,其他辩护律师的质证权利均遭倪生军法官非法剥夺。

中午,六位辩护律师集体禁食祷告,祈求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下午庭审,左迎春律师发表质证意见时,再次被审判长倪生军法官打断,要求律师发表质证意见不得引用盛经。

赵青山律师发表关于所谓被害人应当出庭的意见时,也再次被倪生军法官强行打断,称左律师先前已就此问题发表了意见,不得就该问题再发表意见。

赵青山律师表示仅就此问题补充新的意见,也不被允许。

随后,倪生军法官便指令下一位辩护律师发表质证意见。

见此情形,所有辩护律师均纷纷强烈要求倪生军法官首先依法保障赵青山律师的发言权,但均被倪生军法官剥夺质证权。

唐仙龙律师愤怒地提出倪生军法官回避的申请。

辩护律师集体抗议审判长倪生军法官滥用职权,要求其回避,倪生军法官当庭非法驳回。

控方出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时,被告阚小勇强烈质疑,要求核对笔录原件内容。倪生军法官则命法警不得让阚小勇查看笔录内容,只允许其核对签名真伪。

阚小勇的两位辩护律师赵青山左迎春要求书记员记录审判长只允许被告阚小勇核对签名不允许查看笔录内容的违法行为,倪法官命书记员不予记录。

历次庭审中,被告阚小勇已多次、反复声明,他在接受讯问时,被警方剥夺了核对、修正讯问笔录的权利。

如今,站在貌似庄严的法庭被告席上,审判长倪生军法官和警察一样,再次剥夺了阚小勇核对、修正讯问笔录的权利。

阚小勇的两位辩护律师赵青山左迎春愤而抗议并再次要求倪生军法官回避,赵青山律师直斥倪生军法官在强奸法律,倪生军法官则面不改色地再次非法驳回要求其回避的申请。

一天的庭审,辩护律师大多没有完整表达辩护意见的机会。

四、简评

本案开审以来,审判长倪生军法官就一直无视刑诉法和相关庭审规则,毫不掩饰地偏袒控方,经常肆意打断、制止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面对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倪法官鲜有妥协。要么不置可否,要么威胁恫吓,甚至经常非法剥夺律师们发表辩护意见的权利。

六位辩护律师已多次强烈抗议倪法官滥用职权并申请其回避,均遭其非法当庭驳回,连走过场请示一下领导也不肯。

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申请法官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决定;对院长决定不服,还可申请复议。

在倪法官这里,刑诉法完全失效。

辩护律师们不仅多次申请倪法官回避,还进行了多次庭外控告、投诉,却一直杳无回音,何故?

是谁给了倪法官如此行事的底气?

恶人有祸了!他必遭灾难!因为要照自己手所行的受报应。(以赛亚书 3:11 )

神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希伯来书10:30 )

隋牧青记于2023.9.27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10/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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