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权利人张建平今向无锡市中院国赔委邮寄查阅案卷申请及补充证据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9月6日,本网获悉:国家赔偿权利人张建平先生在上周日(9月3日)收到无锡市中院(2023)苏02委赔15号合议庭邮寄送达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答辩提交的全部证据后,今天向该合议庭邮寄了一份查阅案卷申请,及证明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在办理自赔案件中违反程序的证据一组。

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已经长达24年,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一直采取故意不执行态度,对该案件拖延执行,直到2022年1月25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2022)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不仅撤销了宜兴法院之前的两份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而且还确认了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行为后,宜兴法院才于2022年2月11日,恢复了对(1999)宜周民初字第258号生效判决的执行,作出了(2022)苏028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决定。

在宜兴法院作出恢复执行决定后的第三天,无锡市中级法院国赔委以“如果宜兴法院不恢复执行……确属可以申请国家赔偿范围……宜兴法院不予恢复执行行为已被宜兴法院的274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及无锡中院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维持”为由,对张建平先生第一次提起的国家赔偿申请,在程序上作出(2022)苏02委赔1号“驳回申请”决定书。

之后,因宜兴法院在作出恢复执行决定六个月后仍然拖延执行,张建平先生根据202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第3号涉执行司法赔偿的解释,第二次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无锡市中级法院还是以“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为由,作出(2022)苏02委赔2号“驳回申请”决定书。

2023年4月17日,宜兴法院以“已通过26万元救助方式执行完毕”为由,对恢复执行案件作出的执行结案决定,但无论是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的(2020)执恢197号案卷,还是该院在本起国赔案的答辩所附的八份证据材料中,均缺乏26万元救助款的申请、接受司法救助的协议、及救助款支付等证据。现在唯一有可能存在该证据的,就只剩下由宜兴法院在本次(第三次)办理自赔案件后形成的、已经移送中级法院国赔委的(2022)苏0282法赔4号案卷中了。

为了查明宜兴法院作出执行结案所依据的通过26万救助这一关键的事实证据是否真实存在,及该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之间的关联性,张建平先生已在本周一(9月4日)向审理本国赔案的承办人陈胜利法官,提起要求查阅(2022)苏0282法赔4号案卷的口头申请,因陈胜利法官没有立即准予,并安排阅卷,为了慎重起见,今天又提交了书面申请。

宜兴法院是在2022年2月11日对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作出恢复执行决定的,被执行人是湖州市妙西镇政府,不存在无履行能力问题,而且,由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2)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在“本院认为”中,明确了宜兴法院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的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那么,宜兴法院为何要为犯罪嫌疑人妙西镇政府逃避履行判决义务,而不惜成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既然说通过给予张建平先生26万元司法救助了,又为何不能出具这26万元司法救助的证据呢?这些匪夷所思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黑幕,本网将持续予以关注。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9/blog-post_6.html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