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平收到无锡市中院补寄的国赔案证据材料,证明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在本起国赔案中丧失了起码的诚实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9月4日,本网获悉:2023年8月31日上午,无锡市中院向国家赔偿权利人张建平先生邮寄送达了由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的答辩状及八份证据材料,经过跟本案书记员电话核实,中院在邮寄时遗漏了部分证据材料。今天张建平先生收到了无锡市中院补寄的三份证据材料,证明宜兴法院不仅违法不执行行为已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而且还证明了该院不诚实的事实。

在张建平先生今天收到的补寄证据材料中,其中一份是2020年9月11日由宜兴法院作出的(2020)苏0282执异82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确实维持了宜兴法院之前的不予恢复执行258号民事判决的错误执行行为。但,因新的证据出现后经过再次恢复执行申请、及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最终由无锡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不仅撤销了宜兴法院之前的两份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而且还确认了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行为,宜兴法院也是在该执行裁定书生效后,才于2022年2月14日对已经故意拖延执行了24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

2023年4月17日,在宜兴法院突然又以子虚乌有的“已通过26万元(司法)救助方式”作出执行案件终结决定后,张建平先生就是以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2)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作为关键性证据之一,向违法(故意)不执行的宜兴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的,现在宜兴法院在本起涉执行的司法赔偿案件的答辩中,居然以一份已被上级法院的4号生效执行裁定覆盖的、已丧失法律效力的错误执行裁定进行抗辩,完全丧失了起码的诚实。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如此的不诚实行为,国家赔偿权利人张建平先生说,这跟该法院在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24年徇私枉法故意不执行,及在2001年和2006年至少两次借给予司法救助之名,偷偷申请财政拨款从而实施中饱私囊的行为,倒是完全吻合和一脉相承的。

这是一起因徇私枉法叠加践踏人权的不法维稳,导致张建平先生父母亲在血腥维稳下短短的40天内相继失去生命的国赔案!本网将对无锡市中院国赔委在本案的审理中如何有效执行国家赔偿法,及最高法院的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给予持续关注。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9/blog-post_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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