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举观察(2011)之二十:福建省惠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人是一群白痴和法盲(图) 作者:姚立法


12月2日结束的、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完全是由一群白痴和法盲在玩弄。特丑、太丢人!不揭露出来,有可能螺阳的老百姓会被非法产生的政府管制五年。

揭露的目的之一,是希望螺阳百姓选举镇人大代表的权利,比其对岸的百姓选举“总统”的权利在公平公正原则上不逊色。

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螺阳镇选举委员会主持该镇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为什么本文的标题却是福建省惠安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等人是一群白痴和法盲呢?

因为根据《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螺阳镇选举委员会由惠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再因为根据《福建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还因为根据《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螺阳镇选举委员会受惠安县人大常委会领导。

真正来讲,本文的标题应修改为——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和螺阳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皆是白痴和法盲。

同票不同权60年不变
1953年时的《选举法》规定,在选举自治州、县级人大代表时,如果农村每四千人选举一名代表,城市每一千人就可以选举一名代表,简称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乡镇为1∶1。

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把原来的5∶1和8∶1修改为4∶1。自治州、县仍维持4∶1不变。

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五级人大都为1∶1。(见《选举法》第十四、十六条)

然而,荒唐的是,在螺阳镇的此次人大代表选举中,却出现镇机关选区176位选民分配了4位应选名额,而该镇钱塘村选区2610人(人口数)却只分配了2位应选名额。(见附件1、附件2)

换算成比例关系即成为了大约26∶1。也即26位农村人口选一位镇人大代表,而1位镇机关选民就可以选一位代表。

非法分配代表名额
《选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也就是规定一个选区最多只能选举三名代表。再则,选区一般以选一名代表较适宜。可是,惠安县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的、报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螺阳镇机关选区分配了四位应选名额!
(见附件1)
螺阳镇选举委员会主持的第十五届人大代表选举,在选民小组组长的推选产生、组织选民提名推荐初步候选人、由选民讨论协商初步候选人后根据选区较多数选民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和召开选举大会及设秘密写票处等各个环节上,都是非法主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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