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办竟然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苏州市姑苏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该街道办予以答复”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5月27日,本网获悉:2023年5月15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作出[2023]苏姑行复第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向访民周金丹老人送达。

周金丹老人年近八旬,其房屋位于苏州市姑苏区花锦村430号,2021年8月24日遭遇强拆,至今未妥善安置。为此,周金丹老人不断上访,被列入监控对象。自从2022年7月27日起,该街道办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对周金丹进行监控。周金丹老人在上海女儿家居住时,该街道办竟然动用无人机对周金丹老人进行跟踪监视,还干扰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导致周金丹老人心理产生了巨大的恐惧。如此声势浩大的管控和监视,实属罕见。

2023年2月7日,周金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办事处邮寄编号为XA21797856432的中国邮政挂号信,信封内装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政府如下信息:1、对周金丹进行管控或监视的依据文件。2、对周金丹进行管控或监视的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情况。

该邮封标有“姑苏区平泷路1288号”、“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办事处收”等字样。次日,该挂号信退回周金丹,并附有“改退批条”,显示,该信件于2023年2月8日投递结果反馈为未妥投、备注(拒收)。

周金丹老人认为,苏锦街道办拒收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凸显了公权力的傲慢,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于是,周金丹老人于2023年2月17日向苏州市苏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苏锦街道办拒收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姑苏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适格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义务主体,在申请人已明确填写收件人名称、地址等信息的情况下,以申请人未写明详细的收件科室、电话、未注明具体内容等形式瑕疵为由退信,客观上产生了拒绝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法律效果,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周金丹希望苏锦街道办事处服从姑苏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依法作出答复,如实公开对周金丹进行监控的费用来源和使用情况及其所依据的文件,争取树立阳光政府的表率。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5/blog-post_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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