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原区政府撤销协议后未作善后处理,柿园村维权村民宋金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3月24日,本网获悉:2023年3月23日上午九点30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宋金梅再审申请当庭进行询问。郑州中原区柿园村村民宋金梅因不服河南省高院( 2022)豫行终833号行政判决,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该判决。

宋金梅的房屋位于该村丁字路口,建筑面积达800多平方米,一楼出租经营超市和饭店,二楼开设电脑学校。2013年,中原区政府在既未取得征收、拆迁手续,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柿园村启动城中村改造为名,大规模地进行拆迁,违反了郑政文【2011】258号文第20条规定,也违反了《建筑法》第7条规定。

宋金梅不配合违法拆迁,中原区政府设立的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时常来骚扰。经过四年多的协商,双方互谅。即,宋金梅放弃一部分权利,指挥部承诺从2013年补发过渡费、搬迁奖励等,终于在2017年8月签订了动7-266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随即,该指挥部拆除了宋金梅的房屋。2021年9月6日,该指挥部出尔反尔向宋金梅作出《撤销协议通知书》,主要内容是:一、撤销协议;二、收回协议原件;三、到指挥部重新签订协议。

宋金梅认为,中原区政府随意撤销协议,自丧公信力,无诚信可言;其要求收回协议,实为掩盖真相;该指挥部在作出撤销通知之前已不复存在,竟然在2021年9月6日突然死而复生,作出了荒唐的《撤销协议通知书》。宋金梅无法找到该指挥部,也不想与无诚信的中原区政府重新签订协议。为此,宋金梅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中原区政府作出撤销动7-266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既不恢复原状也不赔偿损失的行政行为违法。

一审驳回宋金梅的起诉。宋金梅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定“在该案一审期间,经法院释明,宋金梅拒绝在该案中对《撤销协议通知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宋金梅明确表示对撤销协议没有异议……”这显然与事实不符。

首先,一审并没有书面释明,更没有告知释明的法律依据及其法律后果。

其次,宋金梅的一审诉求是,中原区政府撤销协议后既不恢复原状也不赔偿的行政行为违法,已经包括对撤销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况且,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是法院的职责,无须征求任何单位或者公民的意见。

河南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宋金梅不服,申请再审。

宋金梅认为,河南省高院犯了“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

2021年9月15日,宋金梅提起了本案行政诉讼。2022年8月22日,即在长达11个月后,中原区政府才作出《行政补偿决定》。无论该《行政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对本案皆无任何影响。二审以中原区政府作出行政补偿决定为由,驳回宋金梅上诉,明显犯了“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

河南省高院(2022)豫行终833号行政判决与(2021)豫行终1698号行政裁定相矛盾。

河南省高院(2021)豫行终1698号行政裁定的“本院认为”部分载明“但中原区政府在撤销涉案协议后并未对宋金梅应得的补偿利益和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故宋金梅与涉案的安置补偿争议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宋金梅提起本案诉讼对解决涉案的安置补偿争议来说缺乏必要性和实效性,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这说明,宋金梅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正当的诉讼请求。

河南省高院(2022)豫行终833号行政判决载明“本院认为,宋金梅的诉讼请求为确认中原区政府作出撤销动7-266号《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既不恢复原状也不赔偿损失的行政行为违法。该诉讼请求中无论是要求恢复原状还是要求赔偿损失,应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宋金梅认为,河南省高院犯了“移花接木”或者“张冠李戴”的错误。

首先,本案明明是确认之诉,833号行政判决竟然硬性认为是赔偿之诉。本案的诉讼请求并未要求赔偿或者恢复原状,而是要求确认其不作为的行政行为违法。即,中原区政府撤销协议后未采取善后措施的行为违法。

其次,该判决与上述裁定相矛盾,必有一错。错在833号行政判决竟然将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混为一谈,未免贻笑大方。

宋金梅的再审申请书还指出,原判适用法律不当。

原判认为“如宋金梅对该《行政补偿决定》不服,可另行主张权利”。但2021年9月15日,宋金梅提起了行政诉讼,怎么可能知道11个月后才出现的《行政补偿决定》呢?对于《行政补偿决定》,充其量也只能作为作出《撤销协议通知》后才收集或者制作的证据,与本案无关。原判以《行政补偿决定》说事,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宋金梅曾经向郑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中原区政府未完成集体土地征收,资金未到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导致多年未能建成安置房等理由,请求解除协议。宋金梅一审获胜,二审反胜为败。二审判宋金梅败诉的理由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合法有效,不应解除。但郑州中原区政府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导致十年未建成安置房,还不许拆迁户解除协议,自己却可以随意撤销合法有效的协议,这恰恰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现实写照。

宋金梅认为,原判确有错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本案依法应当再审。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3/03/blog-post_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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