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冤民侯景顺欲以第二次自焚抗议司法腐败






(2011-10-3)权利运动发布:【提示:因为人民法院枉法执行生效判决,辽宁省丹东市冤民侯景顺曾于2007年到作为执行标的丹东市金元宝商业城泼汽油,准备以自焚的方式抗议司法腐败,在法院领导到现场作出依法解决的承诺后放弃过激行为,但很快当局言而无信将侯景顺判刑。侯景顺出狱后,继续到北京上访,丹东市的领导又一次次到北京向侯景顺作出依法解决的承诺,可这些承诺至今无一兑现,逼迫和刺激着侯景顺欲再次做出过激行为】

1993年,我的父亲侯振海用门市房与开发商成达房地产公司置换了丹东市金元宝商业城的5个精品间,面积为81.8平方米。因开发商违约,我们起诉到元宝区法院,法院于1995年10月20日作出:成达房地产公司交付81.8平方米营业面积;另支付滞纳金3.2万元、租金损失10万元的民事判决。在该(1995)元民初字第783号判决中还作出,如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将支付原告每个月1万元的租金。

案件一直拖到到1999年1月元宝区法院开始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成达房地产公司拖欠的租金已达60多万元。因商业城的精品间拆除改成敞开式柜台,按面积应当折抵22个柜台,而法院先期执行了15个柜台,交由我们收取租金(但尚未办理产权),并由我们向税务部门交纳税金。

1999年6月23日,元宝区执行法官徐赫彦通知我父亲到法院,说:“对方愿意给你50万元,你同意吗”?我父亲考虑执行法官于99年1月先期已执行了15个柜台,自己也已在同年的3月5日和6月5日两次收取租金,这50万一定是指尚欠的滞纳金和租金60多万元,于是就同意了。法官当日做了执行和解笔录,并于同年9月1日制作了和解协议书。但当我父亲按照惯例在9月5日收取已执行的15个柜台租金时,竟然被告知这50万元的和解协议不仅是60余万租金和滞纳金,还包括已先期执行的15个柜台,以及尚未执行的7个柜台。如雷轰顶的父亲立即找到法院,要求撤销和解协议,恢复判决执行,均被法院以种种理由拒绝。

本案的关键为和解协议,表面看是协议含糊其辞,实际是执行法官串通被执行人精心设计圈套!这里,我们且不说这样的和解协议在法律上属于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应予以撤销。在逻辑上,本来先期执行的15个柜台在当时的价值就已超过百万,法院即使不依法执行余下的60余万租金和滞纳金、以及7个柜台,我父亲也不可能傻到得50万现金去而放弃已经执行到的价值100多万柜台啊!

这12年来,我父亲为此案已含冤离世,我也因1997年到金元宝商业城自焚抗议被判刑一年。出狱后的我不间断上访于中级、高级、最高法院及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虽然在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下,丹东市中级法院孙克敏院长和呼振连副院长多次承诺召开听证会,尤其是呼振连副院长当着市信访局局长孙宇、元宝区信访局局长于伟斌、元宝区法院史光武院长等人的面,多次承诺回丹东后立即妥善落实解决措施。但至今所有的承诺都没有兑现。

在此,我请求社会各界、国内外新闻媒体、法律专家及有良知的法官们关注此案,共同评判此案。

侯景顺电话:13842550770。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