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大革命中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死缓的政治犯赵振甲大呼:废除劳教制度!





(2011-10-12)权利运动发布:(赵振甲/文)中国劳动教养是根据“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作如下决定:

一、对于下列几种人应当加以收容实行劳动教养:

(1)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

(2)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无生活出路的;

(3)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

(4)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

二、劳动教养,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并且可以酌量扣出其一部分工资,作为其家属赡养费或者本人安家立业的储备金。”(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命令公布)此决定是法非法、是规不像规,四不像。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的通知等等劳动教养的规定,都是违宪、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中国劳动教养院是非法的,实属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黑监狱。

劳教学员还不如劳工

中国劳教期限1—3年,劳教所还可以加期1年。旧社会的劳工多多少少给一点报酬;新中国的劳动教养院学员还不如劳工一文钱报酬没有。劳教所只管吃,其他生活日用品一律自理,有病没钱等死•••••。什么“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应当按照其劳动成果发给适当的工资;••••••。”什么教育、感化、挽救统统是骗人的鬼话••••••!!!

辽宁省关山子劳动教养院,每天的劳动时间超过十二小时,忙时连续三天三夜没合眼,超负荷的劳动,什么活脏,什么活危险干什么,不管劳教死活,每年两名死亡名额,司法警察对待劳教学员就像对待牲口奴隶一样,张口就骂举手就打,辽宁省抚顺市郭才、崔乐贤(访民)外号小抽等等人,就是被活活打死在关三子劳动教养院,崔乐贤和我是一个大队我是亲眼所见。

劳动教养院实行承包制,司法干警谁能揽着活,谁能完成院方的经济指标(钱),谁就当大队长,为了钱他们丧尽天良,把学员当奴隶当牲口一样的使用。

教养院不怕死人,就怕跑人,死人找个借口就合法话;跑人就不一样了,要派人四处追扑,上网,层层罚款,所以承包者宁可打死你、折磨死你、也不让你活着跑出去。

为了防止学员脱逃,他们绞尽脑汁:奇装异服,学员必须剃光头而且必须用刀片刮,出工只许穿他们特制的红马甲、红裤衩、鞋左右脚不能一样,出工互相搜身,如搜到违禁品,轻者电棍、锹把、搞把、拳脚等等,不打死你算你命大。

学员被当做奴隶一样被卖来买去,最多一名学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美其名曰,正常调动)。
学员每天三小时学习,学习一门技术,居住每人不低于5平米、饭菜要吃熟吃热等等鬼话连天,我在沈阳外役时,居住和生存的条件十分恶劣,不足50平方米的厂房,上下铺住了50多人不见阳光,大小便用两个塑料桶盛,粪便常常趟的满地都是,痢疾流行,看病要自费,狱霸横行,学员生不如死和电视剧中的奴隶有什么区别,还谈什么人权,选举权。我们强烈要求全国人大撤销劳动教养,还我人权。

联系电话:13081330976(抚顺)13264093757(北京)

辽宁省抚顺市:赵振甲

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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