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还是政府部门违法行政的后花园


――看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在“民告官”案如何裁案
(残疾人张德利夫妇、以及正在读书的女儿在断水断电和铁皮围墙下与政府的不法拆迁整整抗争了3年多)

(北京市中级法院居然搞不懂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储备的法律常识,也搞不清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

(2011-10-28)权利运动发布:
已在断水断电中坚持抵制违法拆迁整整三年多的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前进村张德利、张淑凤夫妇,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就其诉区建设委员会违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的驳回起诉的终审裁定,顺义区的违法行政行为再次受到司法的庇护。

当局为了逼迫张德利一家三口接受低价补偿的搬迁,由政府和法院进行幕后策划,让所谓的房屋拆迁人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分中心与张德利的后妈刘玉兰进行一场所谓的“履行房屋拆迁协议”的恶意诉讼中。正是这一场弄巧成拙的恶意诉讼,使“第三人”的张德利夫妇得知顺义区建设委员会于2009年违法向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分中心发放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行为。

由于有充分证据能证明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故张德利夫妇将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告上了顺义区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民事诉讼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牵涉时,法院应该告知诉讼当事人,先理清前置的行政行为、即先进行行政诉讼。

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在收到张德利夫妇诉顺义区建设委员会违法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后,以“张德利所住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名字为刘玉兰,刘玉兰与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分中心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未经过民事司法程序确认无效的情况下,‘房屋拆迁许可证’与张德利夫妇无法律上的任何关系”为由,驳回了张德利夫妇对土地储备中心顺义分中心的起诉。

张德利夫妇(包括其女儿)一家三口的户籍所在地和所住房屋正是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范围中,张德利夫妇作为房屋的被拆迁人,只要能举证证实顺义区建设委员会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且侵害了自己的权利,那么就毫无疑问具有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在顺义区法院作出的(2011)顺行初字第138号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中,称张德利夫妇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其后妈刘玉兰,既然是宅基地,那么就属于集体土地性质,按照法律规定,集体所有权性质的土地是不能够进入土地储备的,既然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储备,那么房屋拆迁许可就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政行为!由此可见,顺义区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为由自己策划的恶意诉讼进行狡辩时又自摆乌龙!

张德利夫妇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想不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居然以与顺义区法院一字不差的理由再次驳回了张德利夫妇的行政起诉。

作为作出终审裁决的司法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居然“搞不懂”集体土地不能储备这样的基本法律常识,可见独立的司法和公正的司法离我们多远,而司法为保障政府部门违法行政的恶习离我们又是多近!

张淑凤电话:13718139034.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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