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民起诉省政府二月未获立案 省高院疑成挡箭牌


(失地农民维权代表庄秀凤、卫洪南于2011年6月27日向江苏省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庄秀凤于2011年8月4日到江苏省省高院询问立案情况,被告知回家等待)(庄秀凤于2011年9月1日再次到江苏省省高院询问立案情况,被告知承办法官联系不上)

(2011-9-2)权利运动发布: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应该在7个工作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滨湖村失地农民庄秀凤于2011年6月27日就江苏省政府批准的苏国土地函(2006)1196号征地批准一案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两个多月过去了,庄秀凤虽已三次到省高院立案庭催问,但立案庭一位姓万的女法官总是有各种各样似是而非的理由使“7个工作日”的法律规定成为冬眠条款。

失地农民维权代表庄秀凤的诉讼请求是,江苏省高级法院依法确认江苏省政府批准的苏国土地函(2006)1196号(以下简称1196号文件),征地批准通知违法。

理由是,征地前从未开过被征地农民听证会,既没有得到三分之二村民的同意,更没有得到原告的确认,违反了国办发(2004)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江苏省政府作出1196号批准文件前没有严格审查,在程序上严重违法。

宜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地块名称编号(6)是4.8705公顷,而目前实际用地超过8公顷;开发用途是工业,而实际是滆湖娱乐城的房地产开发。江苏省政府作为批准机关从来没有行使监督权,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江苏省政府2006年作出的1196号文件严重损害农民的民生权益,该批准文件征地方案中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的倍数是1986年制订的10倍,而不是国务院的28号文件、国土资(2004)238文件明确规定的补偿倍数不低于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原告庄秀凤、卫洪南质问被告李学勇省长:你和你的工作人员现在能接受1986年的工资待遇吗?况且,我们失地农民至今连你批准的平均产值10倍的补偿都没有拿到!

江苏省政府之所以敢对明显违反国家法律的苏国土地函(2006)1196号征地文件作出批准,其根本原因就是因为由江苏省高院这样的司法机关为其违法行政行为作挡箭牌,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休眠”。

庄秀凤电话:13771351467.
江苏省省高院:025-83785113.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土地和住房权利项目编辑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