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徐国新被判死缓冤案再遭江苏省高院审监程序驳回




(2011-9-5)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省无锡市的精神病人徐国新用鞭炮自制的土炸药包被拆迁公司抢去、并将警察炸死后,无锡市中级法院和江苏省高级法院在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明确鉴定徐国新不具刑事责任能力情况下,仍然以徐国新犯有“爆炸罪”判处死缓期。2011年8月26日,江苏省高院经过审监程序以“你们认为徐国新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为由,作出(2011)苏审刑监字第021号维持原判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有20余年被害妄想症的无锡滨湖区河埒街道精神病人徐国新,因经受不了持续的暴力拆迁刺激,在2006年用鞭炮自制炸药包以防侵害。2007年10月22日,当徐国新再次发现家门口电线被剪后,就找曾经多次雇佣黑社会人员剪电线、破坏自来水的仕振拆迁公司理论,结果遭到拆迁公司人员暴力殴打,自制的土炸药包也被抢走。

目击的邻居见徐国新遭到暴力伤害,立即拨打110报警。管区片警王建峰一个人到达现场后,从仕振拆迁公司人员手中接过土炸药包,并好奇地拨弄,结果日日夜夜挂在徐国新身上的土炸药包匪夷所思地发生爆炸,片警王建峰重伤倒地,徐国新一条手臂被炸断。由于仕振拆迁公司在意外发生后拒绝施救,导致片警王建峰失血过多而死亡。

审判监督程序也叫院长监督审查程序,是在接到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家属提起申诉后,避免冤假错案和故意徇私枉法的审查,应该是属于一种亡羊补牢的纠正错误的措施。既然是院长领导下的审监会进行监督审查,那就应当务实客观公正。但在江苏省高院出台的(2011)苏审刑监字第021号维持原判的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然违背了这一原则!

例如:驳回申诉通知书中称:被告人徐国新用炸药、铁螺母、电线等物品于2006年制造3个爆炸装,一直挂在身上随身携带……到2007年10月22日……所以徐国新有思维和控制能力,司法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试想,一个将随时随地爆炸的土炸药包挂在自己身上一年多的人难道还不是精神病人?如果由你法院指定的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请问你法院当初为什么指定该所作出司法鉴定?而且,在司法鉴定作出后,又重新指定上海一家资职低于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的单位作出徐国新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

再例如: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最后称:“你们认为徐国新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徐国新的家人提起的申诉是依据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和众所周知的徐国新20多年精神病史,怎么叫你们认为?

此外,在无锡地区长期实施血腥拆迁和将爆炸物交给警察王建峰导致意外发生的仕振人员为什么至今能够逍遥法外?

精神病人被一而再地被处以极刑事件,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审判监督程序。经查询,在全国31个省高院(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院长中,有两个院长是真正学过法律的,其中之一就是江苏省省高院院长公丕祥。

问题的诡异之处是,在其他由法盲当院长的省高院,偶尔还出现一些枉法裁判的错案通过院长监督程序得到纠正的案例,而唯独江苏省高级法院在法学专家公丕祥掌管的几年中,至今未见有冤假错案被纠正的实例披露。可见,民主、法治离我们还有多么的遥远。

徐国新家人电话:13338760956.

此信息有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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