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检察院就张建平提起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短信告知,再次印证“党的绝对领导”下的司法不具有公平正义属性的事实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9月30日,本网获悉:昨天(2022年9月29日)晚,江苏维权人士、人权捍卫者张建平先生收到江苏省检察院的手机短信告知,就其提起的民事诉讼监督(抗诉)申请,以“不符合再次受理条件”为由,告知不予受理。

2022年9月2日,张建平先生是因宜兴市检察院与无锡市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到江苏省检察院,提交上级检察院应对下级检察院行为给予监督的申请材料。

张建平先生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发生于1997年7月6日,宜兴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该院就中止了该案的执行。张建平先生在经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获得了足以证明原民事判决在确认民事责任上,违反民事责任法定原则、即故意枉法裁判(包括中止执行的执行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证据后,向原审宜兴法院申请了再审,而该院以“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苏0282民申10号“驳回再审”民事裁定书,张建平先生遂根据2021来8月1日施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向宜兴市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申请。

可能是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的犯罪罪行已经暴露,宜兴市检察院与无锡市检察院出于官官相护的原因,在超过半年的时间拒不依法受理张建平先生的监督申请。在张建平先生遂向江苏省检察院提起对宜兴市检察院与无锡市检察院拒不依法受理的监督申请中,专门就地方两级检察院的行为与过程做了陈述。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这种明显故意枉法裁判的民事判决与民事裁定行为,人民检察院也应当依职权启动司法监督程序。

对江苏省检察院的告知,张建平先生认为等于再次印证“党的绝对领导”下的司法不具有公平正义属性的事实,因为“不符合再次受理”的前提,起码是人民检察院之前受理过张建平先生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才能够称得上不符合再次受理的根据,所以江苏省检察院的这个告知,完全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江苏省检察院的短信告知,再次证实了“党对司法绝对领导”就是一个腐朽、落后的制度,“司法”就等同于一个组织的私法,完全不具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属性。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09/blog-post_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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