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人人生而平等”比较如何


(2011-9-20)权利运动发布:
2011年9月17日,在天津公益法律交流研讨会上,张赞宁律师的演讲中提到:“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口号,应该赋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

张律师讲道:“自由、平等、博爱,其核心是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精髓,是法律人的基本理念。

在我想来,“自由、平等、博爱”,在这个层面上的“平等”应当指的是“人人生而平等”。由于人人生而平等,当然在法律面前,人人就应该平等。于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的精髓,是法律人应该具备的基本理念。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是一个层面上的东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执法或者司法工作或者说法律适用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是法律人应当在职业生涯中具备并保持的基本理念。而“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那是统治者提出并论证其统治合法性的根据之一。

就统治者的众多统治手段而论,在法律方面不仅涉及到执法、司法,还涉及到立法。当“人人生而平等”成为立法和执法、司法的基础了,“自由、平等、博爱”中的“平等”就实现了。而“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口号本身就包含着反对平等的意思。它表明统治者不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非根本利益,也不代表非人民的利益,甚至还不代表全部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没有办法将“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口号,赋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涵。

这是我从张律师的演讲中想到的。

作者:李静林
2011.9.20.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言论自由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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