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荒唐通知书意欲剥夺宋金梅诉权,反而让郑州中原区政府丢脸司法蒙羞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5月25日,本网获悉:2022年5月24日下午3点正,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北村民宋金梅诉西流湖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定职责二审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进行询问。

早在2021年9月6日,宋金梅诉中原区政府未及时调高过渡费,违反了情势变更原则。中原区政府为了阻挡正常的诉讼,竟然以一个不存在的指挥部名义作出了《撤销协议通知书》。法院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撤销”为由,得出要求调高过渡费没有意义,驳回宋金梅的诉讼请求。在此之前的案件,法院也是按此荒唐的理由驳回宋金梅的诉讼请求。

该《撤销协议通知书》的荒唐在于:

1、中原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于2021年6月15日之前已经撤销,竟然在2021 年9月6日作出《撤销协议通知书》,难道中原区政府设立的指挥部还能借尸还魂?其目的显然为了剥夺宋金梅的诉讼权利。

2、中原区政府竟然以已经消亡的指挥部名义作出《撤销协议通知书》,贻笑大方,丢尽脸面。

中原区法院李宁主审的(2021)豫0102行初192号行政裁定,驳回宋金梅的起诉。但李宁法官明知在作出《撤销协议通知书》之前该指挥部已不复存在,仍然以《撤销协议通知书》为由,得出“原告现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所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违法已无事实基础”的结论,并驳回宋金梅的诉讼请求。李宁法官未经质证,将如同废纸一般的《撤销拆迁协议通知书》作为驳回宋金梅的依据,必将使司法蒙羞。

4、宋金梅要求中原区政府明确协议内容的起诉在前,中原区政府作出《撤销协议通知书》在后。后事不能作为评判前事的依据。一审法院犯了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

据上,宋金梅提起上诉。上诉状指出:

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简称工作指挥部)与宋金梅签订了行政合同,即动 7-26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格式合同。工作指挥部系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其法律责任应当由中原区政府承担。该协议约定了“回迁安置面积为400平方米”和“交房标准与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标准一致,并办理单独的房屋所有权证”。但对交付安置房的履行期限、地点(楼栋号、单元、楼层)和方式(一次性或者分期交付),何时以何方式办理该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等约定不明确,且对于过渡费多少年或者何种情况下予以变动也未明确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故应当确认中原区政府与宋金梅签订的上述行政合同违法,并应当责令其依法予以明确。

宋金梅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因2021年5月26号制作的中原办【2021】1号文件(简称1号文件)规定“拆迁权利义务”由中原区政府所管辖的对应街道办概括承继,即工作指挥部随即废除。郑州中院将本案移交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原区法院未开庭,直接作出“驳回原告宋金梅的起诉”的裁定。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

二审法庭询问中,西流湖街道办律师丁锐指责宋金梅已认可《撤销协议通知书》了。

宋金梅代理人予以反驳,宋金梅只是认可协议被撤销后不再需要履行原协议了,因为中原区政府随意撤销协议自丧公信力,无诚意履行协议,故没有必要重新签订协议了。但宋金梅并没有认可《撤销协议通知书》的合法性。该通知系行政行为,法院依法应当以职权全面审查,与宋金梅是否认可无关。中原区政府随意撤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应当对被拆除的房屋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原区政府在以往的拆迁过程中,还有以下违法行为。1、未经征收,大规模占地,就柿园村而言,自2013年大规模拆迁,至今还有许多土地闲置;2、明知无施工许可证,依然违法建设安置房;3、拖延发放过渡费;4、拆迁方案规定三年交房,但柿园村拆迁八年未能交房;5、强拆民房被法院确认违法。例如强拆汪庄、常庄等村房屋。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05/blog-post_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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