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为违法行政保驾护航 强拆难民郑汝东向江苏高院申诉


(2011-8-8)权利运动发布: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无锡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定行政机关是无锡市建设局。无锡市拆迁办公室不是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定行政机构,南长区政府为这样一个机构非法作出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给予作出生效决定显然属于可诉的违法行政行为)(还没有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且遭不法强拆的郑汝东还在诉讼中,开发商就在其房屋上就建起了高层商品楼)(如果无锡市中院这样的释明函以及之前的驳回起诉裁定成立,那么指使和策划犯罪的人就都可以免除法律责任)(郑汝东已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附《行 政 申 诉 书》:
申诉人:
郑汝东,无锡市南长区清二范巷16西-1号居民,联系电话:15006172940。

申诉事项:
申诉人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北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锡行终字第0026号行政裁定书,以及2011年7月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释明函,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2款规定,向贵院提起再审请求。

事实和理由:
2008年4月14日凌晨三点左右,由刑满释放人员参与的行政执法队突然将申诉人一家4口强行从被窝里拖出,并被关押在绿色广场大酒店,房屋被夷为平地。

2008年4月28日,申诉人就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南政发(2008)第38号强制拆迁决定行政行为起诉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3月20日,受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北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书;申诉人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9年5月27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锡行终字第0026号行政裁定书,驳回申诉人的上诉请求;申诉人再次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2011年7月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的(2008)38号《行政强拆决定》并没有改变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2007)第125号《裁定书》所确定郑汝东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也未给郑汝东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郑汝东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所以,本案所涉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6)项规定,作出要求申诉人服判息诉的释明函,

依据《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相关条款,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并不是无锡市建设局下设的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其不具有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职能,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2007)第125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是一个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所以这样一个没有房屋拆迁行政职能的单位根本谈不上对申诉人设定权利和义务。申诉人的房屋遭到非法强制拆除,毫无疑问是由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所作出的(2008)38号《行政强拆决定》行政行为所决定的。

即使是法定的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其作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裁决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依据房屋拆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也必须经由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迁决定后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申诉人在房屋遭到非法拆除后,将作出强拆行政行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上诉和释明函,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对本案提起再审。

此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11年8 月 日

附:
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诉人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无锡市北塘区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明函。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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