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原区法院李宁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郭甲臣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等四机关控告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3月11日,本网获悉:2022年3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居民郭甲臣通过邮寄分别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四机关提交控告信,控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李宁法官剥夺郭甲臣的诉讼权利。

2021年12月8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李宁法官主审(2021)豫 0102 行赔初 24 号行政赔偿案时,向郭甲臣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参加诉讼通知书》载明“郭甲臣:本院受理魏娜与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后,发现你与被诉行政行为(或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有关参加诉讼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即,将郭甲臣列为该案的第三人,但李宁法官未向郭甲臣送达开庭传票,剥夺了郭甲臣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

开庭时,李宁法官只字不提第三人郭甲臣,好像忘了案件的第三人郭甲臣。更奇怪的是,判决书也未列第三人郭甲臣,且未说明理由。其实质就是,随意剥夺了第三人郭甲臣提起上诉的权利。

李宁法官如此肆无忌惮地剥夺第三人郭甲臣的诉讼权利,实属罕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另外,李宁法官在审理该行政赔偿案时,还存在以下问题:

1、开庭前,原告提交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书》,请求对中原办【2021】1号文件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但李宁法官对原告的请求,置之不理。也不说明理由。

2、李宁法官未在法庭期限内向当事人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属于程序违法。

3、原告向李宁法官提出拆迁指挥部涂改《普查表》,请求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处理。但李宁法官不置可否,犯了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其实质就是偏袒拆迁指挥部涂改证据的违法行为。

该拆迁赔偿案的要害是,李宁法官主审的判决认定“案涉房屋系2008年为建造纺织产业园时拆迁由政府选建的新址,该房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办事处铁炉村汪庄新村120号”但只字不提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其枉法裁判埋下伏笔。原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161.329㎡,但判决赔偿504㎡。明显违反了“不得降低居住和生活水平”的拆迁原则。

其第一项判决为:“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向原告魏娜赔偿504m2房屋”。但房屋位置、标准、执行期限皆不明确,难以执行。

关于过渡费赔偿的问题。

李宁法官忽视原告房屋所在地系城市规划区,依法应当按照郑政【2018】2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超过三年加倍。对于违法强拆还应当上浮一定的幅度。且过渡费计算的起始应当从2018年12月起计算。因为,当时已经停水、停电,到处是拆迁建筑垃圾,无法在此生活。至于过渡费的终止时间应当在赔偿房屋结束时。

郭甲臣希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依法查处李宁法官剥夺第三人郭甲臣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郭甲臣。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03/blog-post_42.html

分享这篇文章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