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常委诉0元出让国土的腐败大案第三次遭徐州中院驳回


(当事人将该零元出让国有土地的违法犯罪的证据向国土资源部举报后,国土资源部居然将举报材料送到被举报人沛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的手中)(开发商在不花一分钱获得的土地上建起了商品房和别墅)

(2011-8-29)权利运动发布:
江苏省徐州市沛县原政协常委周临溪、工商退休干部唐世月、丁春华等居民联合状告沛县国土资源局以零元价格违法出让5.76公顷(86.4亩)国有土地给江南房地产公司一案,经沛县法院和徐州市中院两次驳回起诉后,近日再次收到徐州市中院作出(2011)徐行监字第0009号驳回再审裁定书。

在法律上,沛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机关,其于2006年5月24日以零元的价格将沛县的正阳路和东风路黄金地段86.4亩国有土地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的行政行为,显然违反了200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通知》和2002年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属于违法行政行为是毋庸置疑的。甚至,其行为已涉及严重的犯罪。

问题的关键是,沛县国土资源局为什么敢于将上亿的土地出让金拱手奉送给开发商――江南房地产公司?依据《土地管理法》五十三条的规定,沛县国土资源局的出让行为是必须通过沛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沛县人民政府又在该起案件中充当怎样的角色?

当周临溪等以“沛县国土资源局零元出让国有土地属于违法行政行为”为由告上法庭后,沛县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沛县国土资源局零元出让正阳路、东风路国有土地行为与该地块居民周临溪等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受理了周先生等人的行政起诉。

但在随后沛县法院作出的(2010)沛行初字第52号、及徐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0)徐行终字第0154号驳回起诉裁定书中,以“周临溪、唐世月、丁春华等作为东风路地块的被拆迁人,曾经就沛县建设局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进行过诉讼,现再以房屋拆迁许可的前置行为国有土地出让提起诉讼,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由,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即: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驳回了周先生等人的起诉。但,沛县和徐州市的两级法院均无法说明周临溪等人的起诉究竟不符合哪一项法定要件?

俗话说“敲锣换糖、各管一行”,诉房屋拆迁与土地出让的行政行为违法属于两个各自独立法律关系,且周临溪等被拆迁人在诉房屋拆迁许可行的政诉讼中,多次要求法庭审查房屋拆迁许可证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项的合法性,但遭到法庭拒绝。不服沛县和徐州市两级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周临溪等人向江苏省省高院提起再审。

2011年8月15日,江苏省省高院指定再审的徐州市中院再次作出(2011)徐行监字第0009号裁定书,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即: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驳回了周临溪等人的再审请求。但,徐州市中院这一次的驳回再审与上一次的驳回起诉一样,仍然无法向行政诉讼当事人说明“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之“事项”的法律依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第七十条规定,沛县法院在受理周临溪等人提起的沛县国土资源局违法出让土地诉讼时,应当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通过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屋拆迁许可诉讼的判决进行纠正后,再恢复土地出让违法的行政诉讼。沛县法院和徐州市中院连续三次裁定驳回起诉,显然是故意掩盖其在周临溪等人提起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诉讼中作出的枉法判决!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江苏省沛县国土资源局是不能以低于基准价格出让国有土地的,而在该案中,沛县国土资源局不仅用零元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且还免除了开发商的专项资金、基金等一切费用,就是地块房屋的拆迁资金有政府(实际就是纳税人的血汗钱)替开发商支付了百分之五十。

沛县国土资源局以零元出让86.4亩黄金地段国有土地给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不仅是一个违法行政的案件,更是一个官商勾结的土地腐败大案,而人民法院在该案中绞尽脑汁剥夺当事人的诉权,说明了没有监督的权力在巨额利益的驱使下,政治伦理和司法道德已荡然无存。

目前,周律溪、唐世月、丁春华等行政诉讼当事人正在准备继续向江苏省省高院提起再审请求,同时,就沛县国土资源局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控告。

相关联系:
周临溪电话:15061707774.
唐世月电话:15852222162.
陆齐全电话:13914847726.
丁春华电话:13952222339.

此信息由权利运动司法公正观察项目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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