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林兰英再遭鼓楼法院剥夺委托代理权利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月13日,本网获悉:福州维权人士林兰英诉仓山区人社局违法擅自克扣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案,于2022年1月11日在鼓楼法院“公开开庭”。

上午8点左右,林兰英,其委托的两位公民代理人江智安、林祥光,及亲友早早就到达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以疫情为由,又擅自加强了防疫举措,除了要求出示健康码,看行程,还要求扫码预约等。

轮到林兰英时,门口年轻执勤人员要求其出示相关案件材料才让其进去,亲友全部被拦住,拒绝旁听。在场亲友:江智安、梁白端、林祥光、邱香英、徐钟富、福州老伯、林兰英丈夫等。

9:10分左右,林兰英和两位代理人在书记员带领下进入十四法庭,林提交了委托代理手续。

随后三人被晾在原告席上,无人理会。等了一个小时左右,审判长罗增湧告知林兰英,他给村里打了电话“村里和镇里都不同意这两个人给你当代理人,你们不是同一个村的;你昨天拿《推荐函》去盖章的时候,拿的是空白推荐函,你这个推荐函代理人身份处还是手动填写,这个代理推荐函,合议庭不认可。你今天要开庭,就一个人,不然就择期”。代理人江智安与林祥光回应审判长“公民代理是法律授于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民事责任行为,凭什么法官可以干涉当事人找自己信任的亲友代理”?审判长说“我不和你们说,我只和林兰英说,她识字,她思路清晰的很”。

又是这一招,鼓楼法院不同的法官用相同的方式阻扰林兰英老太民告官的庭审工作。然后,若干天后再出个裁定了事。试问,做为法官的职责,不是应该把精力用在如何让一个司法案件,庭审的过程中保持公平公正吗?鼓楼法院咋就纠结于原告的公民代理事宜,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然而,如此这般浪费司法资源,身为公职的法律人,情何以堪?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以下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此处,可以看出,官司输赢的后果是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选择自己的代理人后,村委无权决定谁可以或不可以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村委(社区)仅是履行推荐盖章职责即可;强制当事人选择或不选择谁做代理人都是违背司法便民原则。法官对代理人资格纠缠不休,即体现法官本末倒置,也不知意欲为何。罗审判长居然连这样的常识都没有,未开庭就已经失去公允。

林兰英寻求司法救助的艰难,凸显了底层百姓维权过程的悲哀和不幸。我们敦请福州市鼓楼法院改进工作作风,履行你们的承诺:努力让每个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公正。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2/01/blog-post_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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