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中级法院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疑似要为违法建筑侵权行为翻案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12月9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广东伤残军人陈风强的二哥陈凤明收到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1)粤04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其申请排除相邻权妨害的执行案件,居然被该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对执行依据的(2019)粤04民终2280号民事判决裁定再审。

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4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称,申请执行人陈凤明与被执行人黄良文的相邻权纠纷,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2019)粤04民终2280号民事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应予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由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该民事裁定书的落款日期是2021年11月16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属于法院决定再审,前提是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4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中,却是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2019)粤04民终2280号民事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也就是说,该院的院长并没有发现(2019)粤04民终2280号民事判决可能存在错误,而是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可能错误。这样的院长监督程序,明显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

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金海岸华阳路509号,是伤残军人陈风强与哥哥的共有房屋,建造于2004年,根据规划共建了8层半,后被城管违法强拆了5层半!为此,伤残军人陈风强被迫信访维权17年,不仅母亲被殴惨死,自己也三次被构陷入狱。

到2018年,珠海市公安局干部杨虹在金海岸华阳路509号的正南面,违法建造6层豪华大楼,而金海岸华阳路509号的西侧,黄良文又违反规划建造高楼,两家的违法建筑严重影响金海岸华阳路509号的通风、采光,及通行等权利,金海岸华阳路509号的登记房屋主陈凤明遂举报,行政机关确认了杨虹的违法建筑,并责令其自行拆除【至今尚未完全履行】,对于西邻黄良文的违法占地造成的相邻权,金湾区法院与珠海市中级法院均作出排除妨害的民事判决。

排除妨害的民事判决生效后,黄良文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陈凤明申请了执行。然而令陈凤明意想不到,珠海市中级法院居然启动院长监督程序,要对已经确认的违法建筑侵害相邻权的民事判决进行再审,中止了生效判决的执行。

在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一般平民百姓不服枉法裁判的生效判决申请再审,基本上99.99%会被驳回,而法院自己由院长发现原判决错误,几乎都是影响重大到出现舆论压倒性时才会发生的极低概率事件。

为此,陈凤明查了一下(2021)粤04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作出时,珠海市中级法院的院长是黄炯猛,而党委书记已经由张春和在一天前取代,而到今年的12月1日,该院被任命的代理院长为张春和,那么提请审判委员会的应该是黄炯猛院长。

根据(2019)粤04民终2280号民事判决,女警杨虹居然是黄良文的代理人,庭审当时,伤残军人陈风强还提出,杨虹不是职业律师,也非黄良文的近亲属,且没有黄良文所在社区或者所在单位的推荐,不具有代理人资格。但法院还是允许这个法盲女警参与了庭审活动。

令陈凤明、陈风强兄弟感到迷惑的是,这个黄炯猛院长为什么要在离任前,将一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的生效判决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是要在离任前给美女警察徇一回私?

陈风强电话:19902426190

本文转载自: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12/blog-post_33.html

分享这篇文章到: